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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與全球化

企業社會責任與全球化

近年,在素來喜歡拿外國潮流用語來用完即棄地包裝事物的香港傳媒及企業(M型社會、可持續發展、社會資本等等都是例子)之間,興起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名詞,它引來了不少人的不同解讀:一些議員說企業不要在金融海嘯時裁員就是有企業社會責任、企業說它們定期捐錢就是有企業社會責任、傳媒說企業要服務弱勢社群就是有企業社會責任….
本文並不打算詳細地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本身或它是否適合香港,而是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出現的歷史背景。

在此之前,我們得談一談何謂企業社會責任,根據wikipedia: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
以下是兩個比較常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
聯合國全球盟約則在2000年正式啟動,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 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
SA8000包括了幾項有關勞工的國際性社會責任標準,例如不準使用童工、禁止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禁止就業歧視、禁止體罰、精神或肉體懲罰措施與言語侮辱、遵守法定正常工時及延時規定、滿足基本工資等。

從以上可見,企業社會責任相當程度上只是期望企業在不同國家運作時,在人權、勞工標準 以及環境方面遵守發達國家已有的標準罷了。

一個簡單的問題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為甚麼會到21世紀初才出現,而不是在20世紀50-70年代凱恩斯主義成為經濟學主流時出現?

要回答這問題前,就要說一說歷史了:
在50-70年代,凱恩斯主義主張有效需求理論:透過確保低失業率,以及提供社會保障,讓絕大多數人都有工作,有能力進行消費,從而制造有效的需求,在有效的需求下,企業家就會生產貨品供應給市場,經濟就會好了。
在這思想下,企業社會責任在西方發達國家根本沒有存在的餘地: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在法律及政策的規范下確保的,市民根本不用去透過消費者集體杯葛或各種施壓方式去呼籲企業盡社會責任,而是透過選票去要求政府對企業進行規范。
但自80年代起,在石油危機下,布列頓森林體制崩潰了,資金能自由地在國際間流動。但在80年代,共產主義陣營依然未崩潰,而第三世界國家及印度等國依然未有完善的市場經濟,要在這些地區設廠依然有相當難度,改革開放中的中國也只是局部開放,市場經濟制度也剛在起步階段,所以全球化及國際貿易在80年代只是剛剛起步。
到了九十年代,共產主義陣營崩潰,加上西方發達國家大力推行自由貿易,在1995年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轉變而成的世界貿易組織(WTO) ,正是全球化和自由貿易發展成熟的里程碑。
在90年代推行的全球化,令在西方發達國家被嚴格規范下的企業能將勞動密集的工序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工序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極低的成本在發展中國家生產發達國家所需的產品。
但在發展中國家的惡劣勞動條件及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發達國家的中下階級出現大量的失業及收入下降,以及現代傳媒的發展讓各國人民都看到更多其他國家的情況,令各國人民對這種全球貿易模式出現強烈反彈,1999年的西雅圖反全球化示威就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令反思及反對全球化的思潮漸漸從地下走到地上,而企業社會責任正是在發達國家企業必須回應各國人民對它們運作的期望而應運而生。
但在資本主義這種要求企業不斷追求利潤的制度下,要企業真心地關注社會責任,不過椽木求魚,因為真心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難以有能和一般企業比較的利潤,而”關注社會責任”的社會共識即使用十年時間也不見得能建立起來,即使是建立得起來,只要在傳媒和發達國家的人民看到的地方遵守企業社會責任,看不到的地方繼續不顧企業社會責任,就能帶來更大的利益。

對全球的發展中國家和人民而言,他們面對的是一個囚徒困境:如果一個發展中國家要推行勞工保障和保障環境的法例,外資就會要脅會將工廠轉移到其他沒有勞工和環保法例的國家,這些國家為了國家的經濟發展就不會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直到那些國家因為累積到相當的財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到一定水平,以及人口結構轉變,到達路易斯拐點(勞動力由無限供給轉向短缺) ,令勞動成本上昇,從而引發撤資潮,令那些國家餘下被嚴重破壞的環境、因為各種缺乏勞動保障而受傷的失業勞工,以及在失業和退休時因為沒有勞動保障而一無所有的勞工。南韓、台灣、不少南美洲及東南亞國家都經歷了這種情況。
囚徒困境的解決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全球各國簽訂全球性條約,要求所有簽署國維持基本的勞動條例和環境條例,不遵守或不簽署的國家就不會被簽署國當成貿易對象。解決方法說來容易,但現實上很難實行。

因此,企業社會責任雖然不是毫無價值,但根本不能期望它成為解決全球化所帶來的全球性貧富懸殊和環境保壞,它頂多只能被當作過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