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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三無」政策 背書妥協方案

──無事前授權、無事前諮詢、無事後追認

戚本盛

【認受的本質】

2010年6月28日晚,我列席教協會的理事會,發言建議教協會面見會員,交代在政制改革中決定採取妥協立場的決定,本質上就是「認受」(legitimacy)的問題。這是民主理念的核心之一。教協理事長年爭取民主,斷不可能不認識其重要的。我以為已經是常識,不必多說,而竟然在2010年的今天,仍然要一說再說,那其實何等可悲呢。

【選舉的認受以政綱承諾為基礎】

現代文明社會裡,選舉作為取得認受的主要手段,是任何會社組織,由學生會到業主立案法團,由職工會到政黨以致政府所廣泛採用。教協會理事會也是得到會員一人一票選舉授權的。這選舉過程其實也可看成一個訂約過程,候選內閣參選,發表政綱,諮詢會員,會員信任便投其一票,可說是接受政綱的承諾,理事會當選後也應按其政綱承諾推動會務。

【理事會政綱與妥協立場落差甚大】

問題是,教協會現屆理事會政綱中的「爭取民主政制 盡快落實雙普選」和同意民主黨的妥協方案,有著很大落差。同時,和參加普選聯時的《政制改革宣言》,也有顯著不同。本年4月教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理事會選舉結果時,大家的參照是理事會的政綱和普選聯的《宣言》,換言之,教協最後的妥協立場,與選舉所認受的,有著實質的差距。

【教協沒有公投制度】

有時,礙於形勢有變,政綱的承諾或許不適用於當前形勢。遇到這種情況而又事關重大的話,最理想的仍然是由公決的制度例如全民投票來尋求會員的授權,在不少會社組織中,公決的地位是等同選舉的。教協沒有公決的制度,則理事會便應及時諮詢,務求能夠在決策前了解會員的意向,並以此為據跟進工作。在過去,教協採取事前諮詢的例子比比皆是,略舉近年的就有如下多項:1998.09.14發表《建議簡化中六收生程序諮詢稿》,1998.10.12 發表《回應大學三改四改制諮詢稿》,1999.11.08開始關於教育改革徵集教師意見,2005年1月發表的《改革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教師意見調查》,2005.05.09發表的《專科教學津貼‧問卷調查》,2006.07.04發表的《中學殺校政策.意見調查》,2007.05.03與教統局會面提出五大權益訴求,五天後即2007.05.08就邀請會員代表出席諮詢會。

【教協沒有及時諮詢】

可是,自2009年11月政府發表諮詢文件,至2010年4月發表正式文件,教協會卻無任何諮詢。如果說工作繁忙,掛一漏萬,則2010年3月29日,會長馮偉華出席網上電台節目《青台有香聞》時,同場嘉賓陳偉業多次問馮會否召開會員大會,馮當時清清楚楚的答「會返回教協商量有沒有需要召開」。在6月23日投票前,教協的確不曾召開任何會員大會,究竟,是教協理事會有商量過而不召開呢,還是根本沒討論過?箇中緣由又是甚麼?教協理事會於此是欠會員一個交代的。

【為甚麼陳洪回答會員曾開會員大會?】

這裡也有一件相關的事須予澄清。6月21 日,一位會員到教協銅鑼灣會所質詢張文光,據香港電台錄製的片段所見,張文光當時已答「沒有」,但據該教師轉述,當晚權益及投訴部主任陳洪「堅稱有開會員大會」,於此,須予澄清的是,究竟教協曾經召開會員大會,還是陳洪偷換概念,以4月底的會員代表大會等同他口中的「會員大會」?

【發表文章不能等同諮詢】

再說,《教協報》的確曾經在2010.04.28發表過馬嶽的《普選聯政改方案介紹》,中間有現在的妥協方案,但發表這篇文章,決不能取代恰當的諮詢。馮偉華在2010.06.28的《教協報》指「其實早於3月時,普選聯已公布了全面落實普選的全盤方案,《教協報》也曾全版刊登,當中除了交代2016年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亦包括了2012年「一人兩票」方案,可惜未能引起會員及公眾關注。」我希望他不是暗示這已等同諮詢,也不是間接諉過會員。因為,很簡單,當時介紹的任何方案,如馮自己在上引文章中說,是一套全面的方案,如果教協最後投票支持的是這一整套的方案,則程序自無不當,但最後退讓至最次要的妥協方案,理事會在政綱中承諾爭取的「落實雙普選」卻全然落空,連一個說法也沒有就去支持政府了,則是值得詳加追究的。

【時間急迫與馮偉華說法矛盾】

當然,有時我們也會明白,時間如果太急迫,則或許真的不能作事前諮詢。教協理事會似乎也以此為解釋。2010.06.28的《教協報》由理事會署名的文章中便有這樣的說法:「事件在6月23日投票前兩天發生急變,教協理事在6月21日晚的理事會上,的確有為諮詢會員的問題反覆討論,但時間根本不容許有效的諮詢。」可是,這樣的說法正好和馮偉華上引的文章所說的自相矛盾,因為,既然方案早已在4月的《教協報》發表過,即已可就方案的各選項諮詢教師。教協理事一直強調教師對於政改的意見紛紜,爭議很大,也正因爭議很大,更要小心行事,及早諮詢,而決不是像現在這樣,一句負上政治責任,便可以不作任何事前(6.23表決前)諮詢。

【單向陳述不能取得事後認受】

再退一步說,表決前不諮詢,表決後也要取得認受,這當然並不理想,但總比沒有認受好。這種事後追認(endorse),也可以運用公決制度,但教協會沒有全民投票的制度,按現行會章,則可以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除此以外,則已沒有其他機制取得會員的事後追認。再其次的,例如沒有決策地位的會員大會,則只能是意見交流。意見交流當然也是好事,交流以互動為佳,面談、會議自然較適合,在《教協報》解釋,然後請會員有意見的來函來稿,已經不夠互動。但像如今,只單向地發電郵,讓會員下載張文光的電台訪問錄音,只在《教協報》陳述意見,這些是決不能取得會員的事後追認的。

【抽樣調查效度太弱】

2010.06.28的最新發展是,理事會決定以抽樣調查的形式查詢會員的意見。有關內容目前當未得知,我們不能置評,當然,如果可以交給中立的民意調查機構進行,那當然更為可靠,但這其實與交流會議沒有矛盾。其實,如果可信而有效的意見調查可以及早進行,則當可作為6.23投票的參考依據。事後追認仍然以抽樣調查的方式進行,則恐怕效度也太弱,太易為人所批評了。

【教師群起要求選特首】

政改是全社會關注並爭議極大的事,教協會竟不尋求有效認受,又不作認真的諮詢,而單靠會員於理事會換屆時的信任票,以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工作報告,實在匪夷所思。究竟理事會是否自信掌握教師意見,早已決定無需認受,不必諮詢呢?觀乎教師這次迴響之大,甚至有教師到教協會舉牌當面向張文光質詢,則教協理事會的決定是否與教師意見有所落差,已是不爭的事實。一位網友在「教育界選民要求張文光議員反對政改方案」網頁的留言謂:『當一班老師群起要求「我要選特首」時,張文光竟然提出區議會方案。』正好顯出理事會決定與前線教師的差距。

【不應只訴諸選民懲罰】

選舉制度的最後一著,是選民下次選舉時的投票意向,其邏輯是,在改變立場的政治人物(在教協會的例子是理事會)尋求連任時,選民不再給其投票來作出懲罰。民主黨劉慧卿多番違反選舉承諾,更公然自認改變立場,卻不像日本前首相鳩山鞠躬下台,便明顯採取這種「選民懲罰」的思維。可是,教協會作為一個教師工會,應該有比劉慧卿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而不把實踐選舉承諾當作單純的選票交易,像在撒野一般:「我(理事會)上台後可以不依選舉承諾而為所欲為,最多兩年後會員可以不再選我。」以目前教協會的制度來說,要求理事會中途接受問責下台已屬妙想天開,至今除了偶然的情緒宣洩,也沒有認真的要求理事會下台的聲音,我也不同意理事會如今的錯誤是大得要下台謝罪,但如果理事會還乞靈於這種撒野態度,則恐怕更難使人信服。其實,教師有理由要求教協理事會在上述「選民懲罰」的制度以外做得更多和更好,而理事會也斷非沒有這種能力,可是仍然拒絕充份和全面的尋求教師對其妥協的認受,則難免更啟人疑竇,為甚麼理事會要這樣不顧恰當程序而硬闖這一關。

【事前授權、事前諮詢、事後追認 皆不及格】

本文只就教協理事會這次妥協的認受作出討論,還未及於妥協方案本身實質上的、內容上的觀點。簡言之,這次事件中,單就認受而論,事前授權、事前諮詢、事後追認這常見的三個步驟,教協理事會均不予採用,這已有足夠理由令人質疑,為甚麼他們甘冒這樣強烈的批評,以致棄認受於不顧,卻為那個乏善足陳的妥協方案背書?(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