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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爭議是憲政危機

香港經過居留權爭議,領匯爭議,填海爭議,台灣近來也有同類的爭議,而且是很歷史性的第一次因環評而停工停產的爭議。

台灣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簡稱中科)三期與四期被行政法院頒下臨時命令停工停產,環保署說法院對三期的臨時命令是「中華民國的大災難」,署長說要求「後果法院負責」,國科會先喊「業績無望」,又莫明樂觀地喊「最快十月可復工」,用詞七情上面,吳揆指法院「擴張解釋」、「講環保不能過度、偏執」,執政黨團指「法官也是經濟的罪人」,社論擔心「後續衝擊排山倒海」,地方人士反罵「他們可以抗議,難道我們就不行?」「會吵的孩子就是對的?」,環保團體變成「部分不良環保外力」,政界擔心台灣「還要談什麼招商」,商業「震驚又遺憾」,看見家園被毀的自殺老農變成「病人」,居民變成「釘子戶」。這個戲碼據聞值數千億新台幣,背後的更不只是金錢的問題,而是發語權的爭奪,利益之大,真的會好像上述香港爭議一樣令人瘋狂。

真正的本質在哪裡呢?

環評結論的撤消

台灣實施環評十五年,環評法多次修改,但其中一個核心是重要的,就是環評法的否決權。2001 年,環保署長郝龍斌堅持環評法必須有否決權,否決權由環評會行駛,而環評會需要依照若干規則進行審議,不是任意任命與決定的。「否決權」的意思需要以法律落實,環評法第 14 條第一項是這樣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即是中科的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括號內的字是我加的,方便香港讀者。這裡的意思並不是說開發行為被環評會否決後不得施行,而是說開發行為的相關環評必須先被審查及認可,國科會才可以批准工程動工。中科三期與四期是有進行環評的,也有得到認可的,可是,三期與四期環評會的構成、決策基礎、結論行文,都各有問題。

撤消環評訴訟之終審判決,中科三期環評有一些重要缺陷:
* 環評會沒有考慮所需的因素,或依賴錯誤的資料就作出結論(第 14 頁至第 18 頁)
* 環評會其實已在一次會議多數認定中科三期工程將會「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但卻堅持以投票作無需第二階級評估(即是有公眾參與的評估,與及需要實地評估),「有條件認可」的結論並不符合環評法的要旨(第 18 頁至第 21 頁)。

現時環保署雖然指出有關環評是「前朝」作為,並且有前副行政院長蔡英文的關切(這是不妥當的,但這根本不是此爭議的任何部分,完全是模糊重點),但仍然堅持專業行為,法院不應干預。正因現時環保署認為「前朝」結論正確,所以兩年來根本從無糾正之意圖。既然是對的,為何要糾正?

我十分尊重現時環保署這個專業論的說法,法院的確不應代替行政部門作行政決定。可是,今日的爭拗並不是「行政決定」,而是行政部門在施行法律是有依據(或基於錯誤的依據)而作,與及行政部門在施行法律時是否正當理解法律。這些全部都是法律問題,環評會專家的共識事實上是什麼,環評會的結論來源是否合法,那不是現任環保署長說什麼就是什麼的。法院只是作出法律裁量,就算是英式法律也有更難達到的「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的審查標準,環評會對工廠有毒水排放已有共識,往後投票結論對此置之不顧,那完全是發瘋行為。這裡根本沒有環保專業受到法院侵犯的情況。

這樣的結論當然要撤消。即使現時環保署信心十足,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在今年一月終局敗訴後理應作兩手準備,減少有關人士的損失。環保署明顯沒有這個安排,堅持加快工程進度,及早投產。

另外我也要說一說與訟人的訴訟參與權。他們不是只代表自己打官司的,這次官司的影響涉及所有有關居民與有關學者參與環評公聽會的權利,也涉及有關居民的人命與健康。這裡的潛在範圍是相當可觀的。

中科三期環評有重要缺陷。如果這個評論屬實的話(我真的沒有機會查證),相比之下,那麼中科四期環評就更是盲官黑帝。
* 環評會成員無從查證,更不說投票結果與各人投票取向
* 環評會的最後結論是需要投票決定多數意見為何,但是,根本無從查考,甚至有聞根本投票進行過
* 環評會根本不知道廢水裡重金屬及毒物清單(原來有這樣的商業秘密),就下了結論

如果環保署對這些嚴重指控不反駁的話,我相信指控四期環評的違法指控是未審前充份的(prima facie)。

撤消的追溯力

在法院進一步批准臨時停工令後,環保署有個相當腦殘的講法(原官方網頁),他們認為環評法第 14 條並不適用於中科工程在環評撤消後,不必停工,而且有法部務的支持。在字面上,的確是環保署確定環評在先,中科准許動工在後,而之後法院才撤消環評結論,所以並無主管機關違法批准工程的事實。然而,如果法院才撤消環評結論並不是追溯到環評總結日的話,那就等於完全廢除法院審查行政濫權的所有權力(不只是審查環評行為),那是非常嚴重的事件,基本上是憲政危機。政府聯同廠家堅持不理會法院命令,法律豈不是蕩然無存?

令一個比較不算腦殘的講法是「信賴利益保護」,即是廠商的投資利益,他們花錢辦工程又接了定單,不能如期投產一定賠本。其實行政院的招數是這樣的,「信賴利益保護」其實是賭白頭片,「公益利益」的主張是有限的(雖然那是無價的人命與健康,但在法院面前不一定是無價的),「信賴利益保護」卻可是不斷增加的,原訴人無論如何起訴,政府都一斷把「信賴利益保護」的範圍擴大,答應有關廠商沒有問題,即使一月三期環評結論被終審撤消後,也面不改容。如果今天不臨時停工,明天的「信賴利益保護」就可以由六千億新台幣(看清楚,不是六千萬,是六千億,就算李嘉誠也沒可能拿出六千億新台幣來)暴升到九千億新台幣。無論「公益利益」的主張有多大,他們最終都只會變成「自私自利的釘子戶」。時間,並不利於受影響居民的一邊。

在一般情況下,「信賴利益保護」的確是應被顧及的,但是,在一些 prima facie 確立的訴訟(明明三期環評已被撤消了),仍然要顧及「信賴利益保護」就等同於完全廢除行政法院審查行政部門的權力,即使那根本是盲官黑帝也好,只要是官商勾結到達一個天文數字的程度,就什麼救濟都是白費。這個才是事實之全部。

所有的問題,都是粗暴施政的結果,到達連制度也承受不了的地步,之後就齊齊發狂了。

(希望有時間再寫一些面對推土機與污名化的居民的角度,暫時請先看此篇

參看:
徵地醜聞(應該貪污了不少錢) http://www.died.tw/2010/08/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