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沒有最低工資的實習?--實習生豁免條例初探

作者:達哥 (左翼21成員)

雖然最低工資通過了,這無疑是終於為香港一眾打工仔提供了保障。然而,伴隨著最低工資通過後的一連串的修訂案,似乎隱沒在大眾的視線。也許有人以為,這些修訂案對於最低工資的「主體法案」難有太大的影響,但其實,這些修訂案是將商家在最低工資下所造成的「利潤損失」轉移在勞工階層中的更弱勢的那部分──當中就包括了大學生實習。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有關大專實習豁免,就是「容許工作少於59天的大學實習生可獲豁免,即毋須受最低工資法例限制」。當中更分類成「工作經驗學員」和「實習學員」,兩者的分別在於,前者根據政府定義,就是根據僱傭合約而受聘的學生;後者則是指學生的「工作就頒授該課程所達致的學術資格而言,屬頒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有關工作經驗計算於學分之內。但其實,兩者的本質並沒有相差很遠,因為,「不論其實習是否與課程有關,亦不論該機構有否參與安排有關實習,亦會獲豁免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涵蓋範圍」,總之只要你是專上學生,不論你所做的工作,是學校需要,還是自己出外尋找的,有關工資亦不會受到《最低工資條例》之保障。

學生打工並不只在學習

支持修訂案的議員大多表示實習是讓學生「學習」相關的工作經驗,薪金只是次要,然而這是事實的全部嗎?政府看來認為大專生是在象牙塔裡吸風飲露的,平時不需吃飯坐車,不用幫補家庭開支,亦不用為將來的生活儲蓄,也不用償還巨款給政府。對,大專生也是學生,但同時也被承認是成年人,我們要開始為自己當下,甚至將來的生活負責,實習,也是為了讓我們預先知道日後的工作模式;然而,修訂案條例卻將「實習」抽空成「純粹學習」,忽視了學生在當中的勞動付出,變相使學生「免費」出賣勞動力。

當中的「工作經驗學員」,對自行尋找兼職、暑期工的大專生影響尤大。縱使按政府規定,「工作經驗學員」每次只有一次有關「59日」的豁免,但是,同一時間,條文又容許僱主在首三個月試用期內以較低的工資聘用僱員,對於沒有最低工資保障的大專生而言,這三個月簡直是他們的「寒冬」。最壞的情況是,三個月後,該大專生就可能因各種因素無法繼續相關工作,而那三個月,就變成低價賤賣勞動力;好一點,三個月後仍然維持現有工作,工資也提昇至最低工資水平,然而那三個月時間所付出的勞動力依然沒有得到補償。

在美國亦同樣有實習制度,但和香港不同的是,美國政府是要求「僱主最起碼要給實習員工最低工資及加班費等等的相關保障」。當中背後的理念,就是承認實習制度中薀含的僱傭勞動關係,肯定了學生當中的勞動付出。

工資豁免將進一步削弱中學生競爭力

同樣,現在亦有不少出身基層的中學生落堂後去兼職,暑假時同樣繼續工作,很多時候和大學生一樣也是為了減省家庭開支,打工養自己。

但是,自這項修訂案通過以後,同樣打暑假工的中學生和大學生則面對「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大學生薪金不受保障,甚或有機會比中學生低,這無疑是削弱中學生的競爭力。

最後,本來處於被剝削位置的中學生現在換成了大學生,至於中學生,甚至被拋棄出勞動市場,這不但是對中學生自身,甚或其家庭,也造成了打擊,昂貴的學習、膳食、交通、升學等開支又再一次回歸到這些父母身上。

59天規定 = 418?

在立會辯論中,職工盟的李卓人議員曾有提及,這個豁免是「教僱主如何迴避最低工資」。情況就如香港勞工法例中的418規定(即打工仔必須連續為僱主每月最少工作4星期,每星期18小時,方可受到勞工法例保障),不少僱主為了逃避責任,故意讓工友的工作時數未能達到418,例如可能每星期工作只有17小時,又或是有一星期不用上班之類。

回到這個豁免條例上「少於59天」的規定,假設實習期是三個月,僱主要逃避最低工資的規定,只要要求同學每星期返三四日,那就已經可以豁免於最低工資的保障。這方面,甚至在《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中,也指出這將會是「潛在的執法問題」。

這個豁免規例,一方面把青年納入生產過程,卻一方面模糊化他們的勞工身分,變相使他們無償出賣勞動力,這種剝削,比對任何一個工種的剝削,還要過分。

「左翼21」是由一群有志於推動社會平等及進步的朋友所組建的平臺,以凝聚香港的左翼力量,建立和推廣左翼分析及主張。我們將透過討論交流、學習、出版等,介入社會時政,參與和支援勞工運動及社會運動。我們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必須顧及廣大勞動階級的福祉,維護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消除性別、族群之間的不平等,同時尊重不同性取向群體的權利。這一理想社會,必須依靠群眾自下而上的民主參與和推動,同時需要不同群體透過共融互助來合力創建。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站:http://left21.hk/
facebook: bit.ly/left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