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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民教育指引》意見回應

以下是本人對《民間公民教育指引》(下文將簡稱為《指引》) 的幾點回應:

一. 1996年《學校公民教育指引》
《指引》以1996年由殖民地政府推出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為引旨,指出該份指引有包括民主、民主、人權、自由、法治等觀念。公民教育的確應該包括這類普世價值觀的, 不過該份指引亦有提出以增強中國人身份認同、 認識歷史國情為重點目標。另外,該份指引實為愛國陣營與民主派討價還價的結果,包含的學習目標眾多,其中一些目標互有衝突。故而, 若《指引》要以該份指引為引入,宜全面交待指引的來龍去脈,以免誤導讀者。

二. 公民概念的不同面向
《指引》把公民定義為「在政治群體裏,按法律擁有權責和相關認同感的成員」(p.3)。在學理上,此定義確實總結了公民概念的兩個主要面向,一為公民相對於政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二為政治社群成員之間的情感認同。不同於其他社會,權責和情感面向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導致國民教育政策爭論的其中一個源頭。公民是相對於國家而生的概念,如果公民是由權責和情感構成的話,這兩個面向也自然能體現在國家這概念上的,一為國家是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機器,二為國家是代表民族的政府實體,強調捍衛民族尊嚴。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負責前者的是香港政府,後者則由中國的政府代理,當然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灰色地帶。這情況不同於其他民族國家的公民教育,因為在這些國家,政權同時提供服務和代表民族命運。

但是香港的情況完全不同,例如香港政府雖然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但它如絕對不主宰「香港人」的「民族命運」、而中國政府雖然是體現中華民族自主的政治實體,可是它既不直接(但某些情況之下間接)為香港居民提供服務,而且其管治方式也與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有一定衝突。故此,除了參照學理定義之外,《指引》有必要考慮在香港政治和社會的情況,重新梳理公民概念在一國兩制下的新意義。

三. 公民概念的不同層次
香港不是「民族城市」,除了佔人口大部分的華人之外,還有來自南亞各地、日本南韓、歐美等西方國家的居民,而這些居民及其子女都是香港的「公民」。《指引》提到「我是新界居民」、「我是香港人」、「我是中國人」、「我是世界公民」等幾種身份認同可以同時存在(p.5) 。然而,對於本港的非華裔人口而言,「我是中國人」這身份是不可能建立的。須知「中國人」身份和其他的「新界居民」、「香港人」、「世界公民」不同,「中國人」是先天因素決定的,後天改不了,而後三者均與先天條沒有直接關係,是移民、居住地、政治價值觀等個人的後天選擇。故此,《指引》有必要重新因應香港的人口族裔結構,重新考慮不同層次的公民概念的應用性。

四. 情的培育
《指引》的「情的培育」部分(p.12) 「情」乃認知和行動之間的橋樑,指出公民情感培育的重要性。但是,其實公民教育是否應該像語文、數學、生物、地理等科目一樣,是以教授知識為主的呢? 例如 學生在地理課學到過度工業生產引致環境污染、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學生學的是個別工業類型的生產方式和其過程中包含什麼危害環境的物質,而至於學生作為個人對工業污染的觀感、他覺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育何者較為重要,是否參與生態保育的抗爭活動,都是他的個人選擇,地理科老師是管不了的。 本人認為 教育工作者的責任是教授知識給學生,而學生在學到知識之後有何感覺、是否會進而參與相關的社會行動,都是超出教育應該干預的範圍的。而官方指引其中一個最受到猛烈批評的一點就正正是其企圖建立學生對國家象徵的強烈情感認同,所以《指引》務必在情感培養上有更加詳細的考量。

結語:訂立《指引》指引之外
《指引》的使命是「培育對香港的未來有承擔及積極參與的新一代公民,建設有活力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p.2) 公民社會是相對於政治實體的制度,而一個活躍和強大的公民社會能有效監察政府,保障公民權利。不過,政府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掌握了正規教育的主導權,雖然政府已經宣佈取消三年的開展期限讓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開設德教育及公民教育科,但是其仍能透過其他渠道的教育政策發揮影響力。故除了修訂非官方的公民教育指引外,民間有必要另辟途徑,傳播有別於官方的公民概念,方能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