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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解放軍碼頭系列一:政府知法犯法

發展局於四月十八日在FACEBOOK貼文,題為〈規劃程序尚未完成,軍用碼頭已建成,有違程序?〉(見附錄),聲稱將中環新海濱中央三萬多平方尺土地由「休憩用地」改為「軍事用地」,並沒有違反程序。現在的特區政府,上樑不正下樑歪,全部成了語言偽術專家,其中以由波叔出掌的發展局特別嚴重。根據以下鋪陳出來的理據,政府興建解放軍碼頭違反了法定規劃圖則以及《城市規劃條例》,現在的修訂是試圖將不合法的變成合法,而非所謂「規劃程序尚未完成」。

一) 解放軍碼頭所在的位置,在2013年2月15日前,一直是規劃作休憩用地,即中間綠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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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2013年2月15日前,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24/7,就休憩用地的註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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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欄指出,如果要在該休憩用地建「碼頭」、「政府用途」,以及「公用事業設施裝置」,都需要事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解放軍碼頭或所謂輔助設施,無論如何也屬於上述三類的其中一類,因此在興建前需要事先申請。

三) 規劃署在2013年2月21日(星期四)出席海濱事務委員會港島區海濱發展專責小組會議時,向委員提交報告,指解放軍碼頭已經接近完成。政府在興建碼頭時,直至今日,都沒有事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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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13年2月15日宣布修訂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將已經興建解放軍碼頭的約三萬二千平方尺地方,由「休憩用地」改劃為「軍事用地」,令已接近完成的解放軍碼頭符合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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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政府在落實整個中環填海規劃的過程中,從來沒有說過「最終」要將解放軍碼頭的地方劃為「軍事用地」。按《城市規劃條例》第十三條:「核准圖須由所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在行使其所獲賦予的權力時使用作為指引的標準。」任何發展必須按當時的規劃圖所規定的用途實行,不可以先假定將來會改成另一種用途,因此就不用按照當時的規劃用途發展。因此,政府以「規劃程序未完成」來合理化「先斬後奏」,是對制度的嚴重扭曲。如果政府的歪理成立,那麼整套城市規劃制度就會崩潰,因為手持農地的發展商也可以說,政府預定了要發展新界東北或洪水橋,所以只要他們持有區內土地,都可以先起樓,然後再向城規會申請改變用途。

附錄:發展局在四月十八日發表的 FACEBOOK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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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程序尚未完成,軍用碼頭已建成,有違程序?〉

回應:在2000年,《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經過廣泛諮詢後首次核准,當中已清楚標明軍用碼頭的位置。由於當時軍用碼頭的形式和實際範圍尚未詳細定出,故以一直線顯示軍用碼頭位置,並在圖上註明「軍事碼頭(有待詳細設計)」。

在2002年,政府向立法會就「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申請撥款時,已清楚說明有關工程項目包括遵照《軍事用地協議》興建150米長供駐港解放軍使用的軍事碼頭,有關撥款申請獲立法會批准。

當年立法會通過的撥款文件(第6頁 第12段):
http://goo.gl/71La3

局方過往曾多次公開說明,軍用碼頭作為中環填海工程第三期一部分的相關事宜,以及在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開放予公眾,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包括:

.在2008年,《中環新海濱城市設計研究》的公眾參與活動,向公眾交代及諮詢中環新海濱內軍用碼頭的位置、概念設計及與新海濱的配合。

.在2010年,先後向中西區區議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港島區海濱發展專責小組,介紹過軍用碼頭的建築設計。

有關的建築設計概念圖,可清楚見於當時的會議文件-

海濱事務委員會文件 (第24頁):
http://goo.gl/hg8ck

現階段軍用碼頭的詳細設計已經確定,建造工程亦已進入最後階段,而當局亦已因應設計及工程落實後,釐訂將來軍用碼頭具體運作的界線。因此當局就《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作出所須的技術性修訂,將碼頭所在地的土地用途修訂為「其他指定用途」地帶註明「軍事用地(1)」,以清晰地反映軍用碼頭及相關設施所涵蓋的實際範圍及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