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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再說千百次還是謊言──再論明光社逆向歧視說及回應遠山

謊言再說千百次還是謊言──再論明光社逆向歧視說及回應遠山

筆者於2013年10月9日在香港人文學會臉書發表「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回應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一文,得到香港獨立媒體、主場新聞及評台三網站轉載。在主場新聞網站,讚好本文者人數現已超越七百,是有關同性戀討論文章中(主場新聞歸為LGBTQ類)近期讚好人數最多的一篇,人數大幅抛離筆者文中批評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者(包括與明光社有關的一干人等)所寫的文章。筆者不覺得自己受歡迎,而只以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觀點在本港不得民心,故筆者的反駁文章受到不少人的重視。

遠山君寫了一篇回應我的文章,載於香港獨立媒體網站,一如所料,他的文章其實仍如明光社及其他反對立法者一樣,只是不斷重複所謂「逆向歧視」的歪理。這類文章其實回應的價值不大;然而,正如一些網友所說,這類不斷重複的歪理若不予理會,則會造成人們(特別是不能明辯慎思者)的錯覺,以為這些說話有道理。故此,筆者勉為其難作出回應,如對方再作回應的話,我大概只會在其文之下具名再簡略回應,或者將自己文章重點再張貼回應就算;因為正如我前文所說,反立法者十年如一日,只是不斷將歪理重複千百次,花時間在這種無意義的事情上是很不值得的。

一 再論逆向歧視說

筆者已經反駁過明光社一干人等的逆向歧視說好幾次(不少性傾向歧視立法支持者其實也早已徹底駁斥過),但持論者依然故我,不斷重複其謬說。今次就遠山的文章再作回應。他的文章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捍衛逆向歧視說,第二部分是反對筆者前文的其他觀點。

在第一部分,遠山先定義逆向歧視的意思。令人很詫異的,是他的定義與筆者的幾乎全同,大抵指在平權法實行之後,政府推行一些積極行動優待弱勢社群,而導致強勢社群反過來被歧視。例如在黑人平權後,美國地方政府的一些保障黑人的政策反過來令白人受到歧視。

我相信我與其他讀者一樣,讀到這裏,完全意料不到我與遠山的觀點會有差異。大家據我們對逆向歧視的定義,可理解到世上不存在對反立法者(主要是異性戀者)的逆向歧視,因為有以往的逆向歧視的經驗,沒有政府在平權後推行保障同性戀者的積極行動而導致逆向歧視。

如果遠山肯貫徹其立場,他與筆者及許多反明光社人士意見應趨於一致,但可惜並不如此。他堅持反立法者用不同意義的「逆向歧視」概念無問題,反而是筆者對反立法者有誤會。他在文章中說:

「這個意思下[筆者案:即明光社及遠山等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者的用法下]的『逆向歧視』,有別於由積極平權措施引致的逆向歧視,而是取其字面意義……」

這種論調,是認同極權的人士慣用的技倆──例換概念。試以類似例子思考:人家說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沒有民主;中共或親共者卻說,中國有民主,因為中國有的是人民民主專政或中國模式的民主。這有什麼意義?有理性的人,應首先承認在「逆向歧視」一般用法下,世上根本沒有逆向歧視。如不先作這種承認而繼續為其反立法立場發言,是混淆視聽,是詭辯而不是理性討論。

再看遠山所用的,亦即是與明光社有關的一干人等所用的「逆向歧視」一詞的新用法。他引用明光社中堅分子關啟文(他是性文化學會的會長,眾所周知,此組織與明光社是姊妹團體)的說話:

「在過往社會,主流文化排斥同性戀,誠然有不少同性戀者因著其性傾向被歧視,那時爭取同性戀權益的人士也是一種挑戰主流文化的異見分子。現在時移勢易,在某些『先進』的社會裡(或某社會的某些圈子裡),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在這種環境中,情況顛倒過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例如要面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理性的攻擊甚或法律的威嚇,這我稱為『逆向歧視』,而那些敢於挑戰主流擁同文化的人士,可稱為『同性戀異見分子』。」
以上對「逆向歧視」的新用法,可說是思考方法中謬誤思考的經典例子,因為當中包涵了許多詭辯。

首先,如上所述,改變了「逆向歧視」一般的用法,此不待言。

其次,這裏偷換了「歧視」一詞的概念。此詞與「平等」一詞的現代主要用法相反:「平等」在現代社會裏,最主要的,是指人人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安全權利、以及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信仰自由等等權利;而歧視是不平等地對待他人,即剝奪了人們的基本權利。例如,以往歧視奴隸者,剝奪了奴隸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權利。在先進國家,人們認識到性傾向是人們的基本權利,因此,因歧視同性戀權利者而被攻擊,甚至受法律制裁,並非我們一般所說的歧視。正如今天若有人散播歧視黑人的言論而受攻擊或法律制裁,並非歧視一樣。但關啟文等人卻用「歧視」一詞來博人對反立法者的同情,以及惹人對支持立法者的反感,明顯是詭辯技倆。

再次,這裏將歧視同性戀者說成「異見分子」也是混淆視聽。此詞是指在極權社會中,反對極權(通常即維權)人士的稱謂,有褒義,將歧視者說成是「異見分子」也屬混淆視聽。

遠山不但沒有指出關啟文的錯誤,還變本加厲,將這種偷換概念的技倆進一步發揮。他說:「反對方列舉了很多在一些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的西方地區對不認同同性戀人士(以下簡稱異見人士)做成逆向歧視的例子。指出他們只是因為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意見或行為,便受到法律制裁、輿論攻擊、欺凌,甚至撤職。」
這裏只須指出:對歧視者的攻擊並非一般所謂的「欺凌」,正如現代社會裏許多人攻擊納粹黨的言行並非欺凌。

他又說:「反對方指出,性傾向歧視法會影響同性戀異見人士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宗教及良心自由,並要求支持方在條例明顯會影響其他群組自由的情況下,提出充足的立法理據。」

這裏的錯誤是:人們沒有歧視同性戀的權利;歧視者的言行與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宗教及良心自由無關。或者換別的說話來說:人權自由不是無限的,其限制在於不侵害別人的基本人權,侵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言行只是罪行;故此,歧視同性戀者的言行是罪行而不是自由。

接著,遠山列舉了一些所謂「逆向歧視的真實案例」。他如明光社一干人等那樣,明知他們說的「逆向歧視」不是一般意思,而是他們的私自用法,這種說法明顯是詭辯;因為,若同意了一般的「逆向歧視」的用法,則如上文所說,世上根本就不存在這方面的事實。說世上存在所謂「逆向歧視」是帶有很大的誤導性和欺騙性。

至於遠山文章中所舉的所謂「真實個案」,包括他自己說的及引用明光社一干人等所說的,其實已被筆者及支持立法者徹底駁斥了,都是些已通過平權法國家中,有人因歧視同性戀者而被人們攻擊或被法律制裁的個案。同志平權,沒有歧視反平權者,因為作為異性戀者,他們與同性戀者在性傾向上完全平等,他們的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等權利並不比同性戀者少。至於他們由於違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而受到攻擊或被法律制裁,這是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的,與被同性戀者反過來歧視他們完全是兩碼子事。

二 對遠山文章的其他回應

上文對遠山的文章已作出了最重要的回應,因為他的文章,主要針對的是筆者前文對逆向歧視說的破斥。筆者既已再詳細解釋了「逆向歧視」的意思、說明了逆向歧視在世上不存在,以及指出遠山的回應是無力的,他的文章的其他論點已變成次要,甚至無關宏旨。但為了回應的完整性,筆者還是對其文章的其他論點加以回應。

同性戀者平權的理據

筆者對於同性戀者平權的理據,在前文已經有清楚的交待,現在再重申:根據我們的道德的反思,同性戀行為沒有傷害人,也沒有違反任何其他道德原則(筆者的「同性戀的道德反思」一文對此有扼要的討論);故此,我們不能無理剝奪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等權利。

如果反對立法者有異議,必須證明同性戀者是不道德的;這樣,我們才可合理地不平等地或即有差異地對待他們。以相近的事例來說,我們可將殘害別人身體的人不平等地對待,如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即拉他們坐牢),理由是他們殘害別人身體是不道德的。然而,反對立法者從來沒有合理的理據證明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故此,他們不支持立法,而聲稱可以合理地不平等對待同性戀者明顯是不道德的歧視。

遠山不但沒有給出證明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充分理據[1],他還批評筆者「並未證立同性戀的道德性」;這種說法是混淆視聽,將同性戀的道德性及保障同性戀有平等權利的法例的合理性混為一談。從來保障人權,講的是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而不是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依此,有關保障人權的法例,其基礎只是違反人權行動的不道德性,而不是行動的道德性。故此,若無理據證明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則依人人皆有基本權利的平等觀點,即使我們也無法證明同性戀是道德的,就已經有充分理由保障同性戀的權利。

2. 爭議性不能作為反對立法的理據

遠山除了講所謂「逆向歧視」外,亦提到一個看法以反對立法。他說:
「相當大部分的基督徒、回教徒、甚至其他宗教信徒或持守傳統價值觀念的人仍然視同性戀為不道德,他們的人口絕不少於贊成同性戀的人,縱然西方對同性戀議題仍存在很大爭議,但劉博士宣稱『普遍認為,同性戀取向並無違反任何道德原則』似乎是過於粗疏的斷言。」

他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第一,沒有任何數據說反對同性戀者不少於支持同性戀者。第二,更重要的是,有爭議性不能作為證明同性戀不道德的理由。原因是:道德講的是普遍性或即合理性,而不是是否有爭議性。

另外,立法的爭議性並非反對立法的充分理據。原因是:依人類歷史來看,以往任何平權運動都是有很大的爭議性的,如奴隸、女性、黑人等平權運動也都如此。如果有爭議性就不能訂立平權法的話,我們可說任何平權法也不能實現。故此,關鍵的問題,是平權是否合理,而不是其有否爭議性。

3. 國際標準是立法的合理理據

遠山以為,作者講人權法例的國際標準是「跟風」,是「訴諸歐美潮流」。他說:

「他[案:指筆者]似乎相當迷信『先進國家』,似乎『先進國家』的道德標準毋容置疑必定值得追隨,認為香港也應該跟上國際步伐訂立性傾向歧視法。然而,這可能是犯了訴諸群眾、訴諸潮流的謬誤,難道『國際標準』就一定可成為本地立法的理據嗎?相信不成,兩者沒有必然關係,因為很明顯,國際標準可以是對,也可以是錯的,不應盲目追隨。況且,所謂的『國際標準』,說穿了,亦主要是歐美等地的人權標準,並非真正『國際』的標準。」

這裏,遠山居然說我「迷信『先進國家』」及「犯了訴諸群眾、訴諸潮流的謬誤」,可說是惡人先告狀。各位讀者,大家讀到這段說話有什麼感覺?我相信絕大多數民主支持者會覺得,這是保守人士(在香港,就是親共或建制人士)拒絕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常用砌詞──民主、自由只是歐美(或西方)的主觀道德標準而不是普世價值。

遠山的說法不難反駁。首先,民主、自由等是普世價值,並無所謂歐美、非歐美的區分。其次,說先進國家、國際標準與立法的適當性沒有必然關係是不錯的,但卻不能由此排斥先進國家、國際標準;因為它們與立法的適當性有極密切關係(親和性affinity)。顯然而見,以往人類歷史中講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包括奴隸、女性、黑人平權)等,都以歐美國家、國際標準為主,而這些都有立法的合理性。相反,非先進國家或不依國際標準所立的法,許多時候都違反自由人權,其所立的法缺乏合理性。

另外,請大家注意,性傾向歧視立法今天已不只是歐美的標準,並且已成為國際標準。2011年,聯合國通過首份承認同性戀權利的决議案,隨後並提出侵犯同性戀權利的報告,具體調查世界各國境內仇恨罪、同性行爲之刑事定罪以及相關歧視等行爲。[2]如果我們固步自封,在毫無理據下只根據封閉保守的宗教教條及個人主觀的情緒,拒絕追隨先進國家及國際標準,我們便極容易淪為了非理性的、不道德的歧視者,受到全世界的民主支持者唾棄。

總而言之,遠山對筆者前文的反駁,可說無一成立。他的文章,只是不斷重複被筆者以及許多其他支持平權者已徹底反駁的歪理,故此,筆者對其文章的最後結論是:謊言再說千百次還是謊言,其錯謬與明光社一干人等的基本上沒有分別。

註釋:
[1] 他在文中似有說明同性戀的不道德性;然而,其所有理據均可輕易駁斥。首先,他說「數據顯示,男男性接觸是HIV的主要感染途徑亦是不爭的事實」。這種說法問題頗多:第一,同性戀不限於男男性接觸,只說及男男性接觸只是同性戀的一部分(同性戀可以是女女,而且可以沒有或很少性接觸),以此說同性戀不道德是以偏概全。第二,感染HIV的主要因素是不安全性行為而非男男性接觸;故此,異性性接觸感染HIV的數目仍遠高於同性性接觸。另外,他說同性戀會帶來所謂「逆向歧視」的傷害,則上文已仔細反駁,簡言之,所謂「逆向歧視」只是違法地歧視他人,攻擊或法律制裁這種罪行並非一般的傷害。

[2] 可參考:Jordans, Frank. U.N. Gay Rights Protection Resolution Passes, Hailed As 'Historic Moment', Associated Press. 2011-06-17. UN issues first report on human rights of gay and lesbian people. United Nations. 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