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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就是力量

無知就是力量

我之前批評某人時用了Orwell這段話:

The point is that we are all capable of believing things which we know to be untrue, and then, when we are finally proved wrong, impudently twisting the facts so as to show that we were right. Intellectually, it is possible to carry on this process for an indefinite time: the only check on it is that sooner or later a false belief bumps up against solid reality, usually on a battlefield … To see what is in front of one’s nose needs a constant struggle.

昨天終審法院下的判決,又會引來一場現實對幻想的鬥爭。沒辦法,人只看到他們想可到的;當別人和我們一樣痛恨我們所不喜歡的東西時,我們就會很高興地贊同他們的意見,並且以錯為對。我沒有能力改變人性,所以不打算就這次判決大作文章。簡單而清楚地點出判決的重點,説明現實,就已經很足夠:

法院重申法律的非任意性原則(non-arbitrary),政策與法律須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比例的決定。

劃一的七年期限引起不公平,有違政策原意和基本法的效果,故此七年期限無效。

政府須要恢復2004年以前所一直源用的一年期限制,但這個限制不應適用於18歲以下人士。

獲得社會福利的權利不祇限於永久居民,但這並不代表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有絕對同等的權利;雖然如此,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非任意性的要求。

亦即是說,制度沒有什麽大變化,也不會引起更多新移民不必要的領取福利,因爲政府依然有能力制定合憲的限制,例如入息審查,最後的結果依然是,有需要領取綜援的依然可以領取綜援,祇不過是由七年等待期縮短到一年,而18歲以下則不在此限制,這樣更符合福利政策之所以制定的原因,也符合人權法的要求。

至於一些人所提到的公屋和選舉權,就根本不在討論範圍,法院亦說得很清楚,並非所有政策都須要有一個劃一的期限。再者,公屋的申請資格取決於家庭的總資產,而單程證來港者是來與香港的永久居民團聚,亦即是說,申請公屋的始終是「香港人」。本可申請公屋的依然是按照原來的制度申請公屋。

法院的判決就這樣簡單不過,但群衆看到什麽就是他們的問題了。讓情緒牽著頭腦走,是無知的表現。而聽命於公衆情緒的,不叫民主政治,而是稱爲暴民政治。再套用Orwell寫在《1984》裡的話:Ignorance is Strength。用這句話來形容現在香港的某些人,是最適合不過。

原文刊於此

圖為編輯所加,來源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