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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基:我的四點解釋

王維基:我的四點解釋

近日我們與通訊局之間的討論,涉及技術和法律的層面,非常複雜。我希望在這篇文章中,以一個深入淺出的方法跟大家解釋。

絕無利用法律漏洞

第一,我必須強調,我們絕對沒有利用法律漏洞,由始至終,我們只希望提供流動電視服務。在我們的《流動電視牌照》Schedule1中清楚列明,我們的流動電視服務可以傳送予固定位置(Fixed location),只要這些固定位置是以流動技術接收我們的流動電視服務。

我們完全沒有企圖要走法律罅,只是依據牌照指示,以移動技術提供移動電視服務,不論是在室內或室外使用。去年,我們取得綜合傳送者牌照時,亦提出了八種不同的接收儀器,包括可接收流動訊息的手提電視或接收器等。我不希望事件討論被政治化或情緒化,雙方能理性討論。

不經大廈天線並無問題

第二,要清楚這個複雜的議題,先要清晰「入屋」的定義。入屋並不等於能否在室內使用,流動電視亦不代表只能在室外使用。就如流動電話一樣,我們可以在街上使用,也可以在家中使用。正如前文所言,流動電視牌照列明,我們可以把服務傳送到固定位置,只要這些固定位置是以流動技術接收我們的流動電視服務。

入屋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接駁電視的方式。現時,無綫、亞視或港台電視的服務是經由大廈公共天線接駁到用戶的電視機。這並不是我們準備發展的方向,我們的服務是經過用家的窗戶直接把訊號傳送到室內,就如大家使用的流動電話一樣,把訊號直接傳到用家的裝置上。

流動電視牌照不受《廣播條例》

第三,多份政府文件亦指出,流動電視牌照不受《廣播條例》監管。2008年12月22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13、14及15段提到,並不會更改《廣播條例》來監管本地流動電視服務;文件的Section D亦提到,流動電視受《一般法例》規管,但卻不受《廣播條例》監管。至2010年2月26日,拍賣特高頻頻帶的無線電頻譜以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資訊備忘錄,當中B.5關於流動電視服務發牌安排中明確指出,流動電視的傳送須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而內容則不受《廣播條例》監管。當時立法的原意及政策釐訂得很清楚,究竟政府何時改變此既定政策?

不明白為何要港視使用一個已被停用的廣播制式

第四,究竟我們能以哪種技術傳送服務?發出流動電視牌照之時,通訊局及政府部份也明確重申流動電視牌照是技術中立,經營者可就市場趨勢決定傳送制式。我們不繼續沿用舊經營者使用的CMMB制式,是因為CMMB只能播送VCD質素的節目,而且已經停止技術發展。我們建議使用新制式DTMB,原因是DTMB在內地的數碼電視及流動電視的使用都非常廣泛,大家可輕易在坊間購買各種裝置。

另一方面,我們並不反對考慮使用通訊局建議的DVB-H制式,雖然DVB-H在2012年已經停用,也不明通訊局為何建議我們使用一個已被停用的制式,但我們仍然考慮。假若在我們未來十一年的流動電視牌照期內,新推出的電視機能同時接收DVB和DTMB的話,通訊局會要求我們停播,或是轉換制式,或是要求我們再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嗎?我們只希望通訊局能清楚釐訂規則。從觀眾的利益來看,通訊局絕對有責任就此作解釋。

最後,這件事的解決方法就要視乎入屋的定義,正如前文所說,本地免費電視或流動電視是否入屋,視乎訊號有沒有使用大廈的公共天線傳送,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全香港的大廈公共天線,都需要持有《類別牌照》,牌照條文內的2.1(d)提到,大廈公共天線只能傳送本地聲音和電視廣播訊號。根據我們的測試,全香港90%的大廈都合乎標準,安裝過濾器,只容許無及亞洲電視的訊號接收及傳送至每家每戶,阻隔其他的訊號。

估計約5至10%的大廈,由於沒有固定的管理機構,或是設施較陳舊,所以才能非法接收大氣電波內的所有訊號,傳送到用家的電視機中。這種未經過濾的非法接收情況,只發生在少量的住戶中;也就說,即使我們以任何方式(不論是CMMB、DTMB或是DVB-H)傳送訊號,也會被他們非法接收及傳送。只要通訊局教育香港市民,再嚴厲巡查,為沒有安裝過濾器的大廈裝上過濾器,就能解決問題。

當然,即使加裝了過濾器,這些住戶只要在窗口加裝接收器,仍能合法地直接接收我們的訊號。問題的關鍵是,何以通訊局不嚴厲執法?我們曾去信通訊局,指出若有大廈繼續違法接收我們的訊號的話,無論我們使用哪種制式,都會被非法傳送及接收,可惜至今仍未收到通訊局的回覆。

過往二十二年,我多次跟電訊管理局同事(現為通訊局)就開放通訊市場一起工作,他們做事認真、公正嚴明;但近一年,朝代不同了,他們或許比我更苦。

王維基
香港電視主席

(原文刊於王維基Facebook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