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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道理要被捕人士再上庭?

有何道理要被捕人士再上庭?

第二批旺角禁制令執行當日懷疑藐視法庭被捕者共32人在12月15日應警方通知,到高等法院聽法庭指示。 絕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是為了什麼事。 32人中有25人同時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即執達主任)執行公務(即執行禁制令),但這已經在裁判法庭提堂,保釋候查; 其餘7人,只因懷疑「刑事藐視法庭」被捕,但並無檢控,亦已釋放,更不知是何道理要上高院,在民事訴訟之中出現。

上得庭來,只見原告缺席,亦無解釋,律政司代表主持大局,大意上告訴法庭律政司需時決定是否控告這32人之中的任何人刑事藐視法庭,要求法庭將事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待律政司決定。

律政司要求法庭寬限,無可厚非,但有何道理要32名被捕人士在1月8日再次出庭? 他們既非這宗民事訴訟任何一方訴訟人,原告人已置身事外,而律政司又未提任何刑事藐視法庭罪的檢控,高等法院對他們有什麼司法管轄權?律政司沒有一字向法庭解釋,法庭亦沒有問。 即使論常理,為何不可以要求律政司有了決定是否起訴任何人,然後再個別通知那些他打算起訴的人士?為何要所有人再次出庭,聽取律政司的決定? 絕大部分被捕人士反對出庭,其實十分有理。

刑事藐視法庭可被即時監禁,事態嚴重,然而整件事第一個不公平之處,就是從頭至尾,沒有人向這些絕大部分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解釋程序,及提醒他們可能面對的後果,提醒他們及時尋找所需的法律意見,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

實在也沒有人知道這次「刑事藐視法庭」用的是什麼程序。 旺角禁制令及其動用數千警力執行,自始至終都是沒有先例。 以民事訴訟,遵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處理,本來起步點是由原告先向法庭提出事實證據及理由,作單方面申請,得到法庭准許,然後才可正式啟動程序,法庭才會對涉嫌藐視者發傳票,着其應訊抗辯。 如果原告置身事外,由律政司插手處理,若以公訴書正式循刑事檢控,公訴書就要確切列明檢控的事實及法律基礎,被告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代表。 像目前這樣胡里胡塗,就已有違法治之下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則。

另一個令人迷惑之處,就是處理藐視法庭的周家明法官,似乎不大清晰的士案的旺角禁制令,其實不是說由警方執行。 區慶祥法官11月10日頒發的禁制令執行命令,是由執達吏執行,如有需要,可要求警方協助。 這個協助,上訴庭解釋得十分清楚,絕非由警察動手清除障礙物,而是維持秩序,如有人干擾,則可按自己判斷,行使警方法定權力拘捕涉嫌干擾執達吏執行禁制令的人士。

據被捕人士庭上所言,他們當天根本離開執達吏及障礙物甚遠; 有些人士說,沒聽到執達吏「授權警方執行禁制令」; 有些人士甚至沒有看到執達吏; 那麼他們的拘捕,又如何能與違反禁制令扯上關係? 警方以刑事罪行拘捕他們,就應在裁判法庭以刑事程序處理,而不是以「藐視法庭」交由高等法院處理。 起碼的基本事實也分不清楚,如何能一舉拘捕32人藐視法庭?還要在事發19日後,到了眾人出庭的時間,仍說不出每個人因何被捕?這與古時的「莫須有」有什麼分別? 有被捕人士說,他是在山東街被捕的;山東街不在禁制令的區域內,顯然警方理也不理就扣上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帽子。

也許真相是在於其中一位被捕者所說: 警方給她的印象是,在場就是藐視法庭! 其實政府有意無意,一直不住傳播「禁制令即是法庭命令清場」的意識。 到此,叫人不信政府是利用法庭為掩護政治行動的工具,也真太難了!

程序公正,尊重人身自由,無罪推論,是法治的基石,有被捕人士說:「唔知比人告乜,而是要我自己證明清白」;有人說:「我哋好似政治犯」 ─ 今次的做法,是公然移走基石,我們的法治已擱在浮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