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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翼自由主義:諾齊克的正義觀

右翼自由主義:諾齊克的正義觀

原文刊載於作者網誌

上一次我們說到羅爾斯的正義觀,有些讀者可能會略嫌簡陋,因為平日也有不少途徑可以接觸到相關理論,想必早有豐富認識,故這次不妨講述可能比較少人認識的正義觀。承接上一篇文章,繼羅爾斯在1971年發表了《正義論》之後,首個作出完整回應的就是他的同系教授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他撰寫的著作《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是自由主義的另一社會正義理論。在七十年代的哲學界,這兩部政治哲學的巨著分別為自由主義提供了一左一右的方向,使得它劃分了兩個陣營,相對於羅爾斯的左翼,諾齊克作為右翼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的代表,其理論有什麼重要內涵呢?在介紹之前讓我們先重溫自由主義政治的設計目的:

我們之前說過,自由主義政治的設計目的,是旨在承認價值多元的前提下,尊重每個人的自由選擇,使不同的思想、宗教、生活方式可以和諧共存,互相合作地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為此,不同的自由主義論者會從個人權利、政府權力,以及社會資源分配上提出他們的原則和主張,希望達到一個社會正義的理想。

個人權利至上——主張最小限度的政府

諾齊克的理論起點是建立在個人權利的界定上,扼要來說,他的正義理論特別著重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他認為人作為獨立自主的個體,擁有一些先天、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尤其是最根本的自我擁有權(right of self-ownership)。這些權利使得個人不應受到任何其他個體或團體的干涉,而政府亦不能動輒使用整體利益的名義來侵害個人權利。

基於這種對個人權利的重視,諾齊克認為政府的權力和干預應該最小化,甚至只限於維持契約的執行、保護公民免受暴力對待,以及防止他們的財產遭到盜竊或詐騙。諾齊克這種最小政府(minimal state)的想法,一般又稱為「夜間守衛政府」(night-watchman state),意思即是說,政府的正當功能就好像夜間警衛一樣,只能進行巡邏和維修的工作,使區內得以暢順地運作,保障雇主的性命和財產,除此之外並不能施於更多的管制。

這些想法是否好像在哪裡聽過?沒錯,如果你接觸過自由市場理論,一定對這些想法不陌生。因為諾齊克的理論與這種右翼思想一脈相承,常常用以支持放任資本主義(laissez-faire capitalism)的制度主張。相對於羅爾斯為福利社會建立道德基礎,主張政府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來建立一個更平等的社會;諾齊克則為自由放任主義尋找道德的立足點。不過,他並不是訴諸結果的功利主義者,他捍衛放自由放任市場並不是因為經濟效益等功利考量,而是因為這種制度最能夠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正當的取得——洛克的勞動混合理論

但你可能仍會問:「為什麼他認為這種制度最能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不是認為自由放任的市場下的勞工會被剝削嗎?」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最好要從洛克(Locke)的「勞動混合理論」說起。

諾齊克同意洛克的看法,他認為個人有自我擁有權,包括自己的身體和勞動力都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基於這一種權利,當某個人透過勞動改變某個未被他人擁有的外物,將個人的勞動混合(mix with)其中,也就是將個人所擁有的東西灌注(join to)在外物之中,這過程就會使該外物成為他的私有財產。換言之,洛克的主張是一種透過自我擁有權延伸到外物之上,從而取得外物的所有權的理論。不過,這種做法仍要合乎兩項條件:第一,在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後,必須確保其他人能夠接觸並取得的自然資源仍然和之前一樣多和好;第二,付出的勞力不能夠損壞該物原本的價值。

你可能會覺得:「嘩,這到底是說什麼啊,完全看不懂喔!」如果以上的內容仍然太抽象,容我再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假設在一個大自然的環境中,有充足的土地可供大家使用,這時候,走著路的小明發現身邊仍有未開發的土地,而他手上正拿著一根沒什麼用的幼苗,他知道反正閒置著東西也是荒廢掉,倒不如去開墾種植看看吧?於是他很努力地翻土,花了幾天開墾了一塊肥沃的土地,然後唏哩呼魯地把幼苗種下去,所謂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幾個月之後,登!一個可憐的地瓜出現了,小明很高興地把它烤了來吃。

以上的小故事是想說明合乎洛克理論的正當取得:該地瓜是小明透過付出自己的勞力,更好地改變了自然環境中沒什麼價值的土地和幼苗,也就是透過將自己的東西(勞動力)混合在外物(土地和幼苗)之中而取得。另一方面,其他人依然維持和之前一樣多和好的資源,就像在大自然開墾一塊沒人理會的荒土,誰都不會因此而覺得自己受損。諾齊克同意這種取得過程使小明擁有對該物的所有權。此外,我們亦不難看見兩項條件的用意是希望某人取物某物後,不會因而排斥其他人的生存所需。

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是一種強迫勞動

換言之,如果一個人有權完全擁有自己,當然也包括他可以自由使用正當得來的財産,甚至運用其聰明才智創造更多的財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不違反兩項限制條件,那麽最後出現的財富即使不均等,也是無可質疑的。

至此,為什麼諾齊克會認為自由放任的制度最能夠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相信你可能已猜到一些。那是因為通過課稅或其他方式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就好比將原本屬私人的勞動成果沒收,如果不納稅就會得到懲罰,這好比是一種「強迫勞動」來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的行為。

故此,他不同意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因爲它要求只有在對社會最弱勢的人最爲有利的情況下,經濟的不平等才被允許,但這等同強迫那些在社會競爭中佔優勢的人,交稅補貼那些競爭失敗的人一樣。諾齊克認爲這毫無道理。在考慮分配正義時,我們不能只考慮利益受領的一方,還必須考慮施予一方應有的權利。

正義即資格(justice as entitlement):諾齊克的三項正義原則

總結來說,諾齊克這個「資格理論」是主張:人們如果是依循正義的途徑取得財產,則他對該持有財產擁有資格(entitlement)。擁有資格的意思即是說,個人有權利按自己認為恰當的方式自由地處理該財產,而不應該受到任何其他個體或團體的干涉。這個理論包括了以下三項主要原則:

第一:取得之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
這項原則旨在界定怎樣的原始取得才合乎正義:如果該物未被任何人所擁有,而我們透過自身的權利,譬如是把勞動混合其中,並且合乎以下二項限制條件,則屬於正當取得。限制條件一:在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後,必須確保其他人能夠接觸並取得的自然資源仍然和之前一樣多和好;限制條件二:付出的勞力不能夠損壞該物原本的價值。 

第二:交換之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
這項原則旨在界定怎樣的持有物交換方式才合乎正義:如果原來的持有者所擁有的財產是一種正當擁有,或者是合乎第一原則的原始取得。那麼當該財產的持有者在雙方同意下,自願地將財產轉讓給予另一人,新的持有者也就正當地擁有對該財產的資格。

第三:糾正不正義持有之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
但是,諾齊克認為除了重復應用上述兩項原則,沒有人有資格可以正當地持有任何物品。也就是說,任何取得或交換,如果不合乎上述兩項原則,那麼這一個取得或交易就是不正當的,需要給予受害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