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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仔事件—對兒童權利的再思

近日,12歲無證男童(懷仔)成為了社會的焦點,67歲外婆稱懷仔於內地被父母遺棄,故外婆把他帶到香港照顧,並匿藏了9年,除讀了幾個月幼稚園,一直沒有接受教育。現入境處向懷仔發出「擔保書」(即行街紙),要求懷仔接受調查,不用即時遣返內地。黃大仙區的孔教學院大成小學為懷仔提供測試,評估他的學習能力水平。一批本土力量和熱血公民成員到工聯會陳婉嫻辦事處及學校抗議,張貼「賣港賊」、「大成小學之我同學係人蛇」等字句於學校門口。事後,一名女同學受驚而哭。另青年新政於今天舉辦「保法治反人蛇大遊行」及「勇武前線」稱將動員到懷仔住所「家訪」。

事件不但涉及居港權的爭議,同時涉及兒童受保護權和受教育權的問題。筆者暫想將焦點放在兒童權利作出討論。

聯合國於1989年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詳細列明任何地方的18歲以下兒童均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以及「參與權」。而於1994年,英國把《兒童權利公約》伸延至香港,及至回歸,公約仍然生效。

受保護權利

每一個兒童都有權受到保護,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侮辱、剝削和疏忽照顧。懷仔在事件中成為了中矢之的,無論是他的身形,他所穿的衣服,他之前與其他小朋友所發生的衝突,都一一被網民起底,改圖瘋傳。部份反對人士和團體到懷仔接受測試的學校進行抗議,更楊言要到懷仔家「探訪」。整個社會都將中港矛盾的仇恨情緒放在懷仔身上,懷仔卻一直沒能力為自己作出任何辯護與回應。

相信懷仔有這個身世,並不是他的選擇。他一直不能夠與其他同齡兒童一樣,自由地逛街,玩耍,反過著匿藏的生活,相信已受了不少的膽顫和寂寞。外婆說懷仔泛起自殺念頭,相信是因為他的情緒困擾已到達了一個臨界點,絕對需要社會的關注。但懷仔仍然每天面對網洛欺凌,反對者不同形式的滋擾。難道就是因為不是香港人的身份,這個兒童就不應該受到這個城市的保護?難道這個城市就可以繼續讓欺凌事件每天上演?相信反對懷仔有居港權的人真正想針對的,是工聯會陳婉嫻的做法,是中港予盾日益擴大,但政府一直冷處理的問題,抗爭手法不應該指向兒童和學校,政治衝突不應成為人道立場的枷鎖。

受教育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發展權」包含了「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本身是一項人權,使兒童的人格、才智 和身心能力能得到充分發展。每一個兒童都有權接受免費小學教育,獲得中學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預備將來在自由社會中擔當積極的成年人角色。

前聯合國受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卡特里娜·托馬斯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提出受教育權的落實可依照4A框架進行評估,包括可用的(available)、可參與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及可適應的(adaptable)。其中,「可參與性」指出所有兒童都應當享有平等進入學校的權利,無論性別、種族、來自的地區或社會經濟地位。社會應盡力確保被邊緣化的群體同樣享有受教育權,包括兒童難民、無家可歸者或行動不便者。

懷仔雖然沒有居港權,但他接受教育的權利仍然需要受到保護。他匿藏了9年,一直沒有接受正規教育,缺乏獲取知識,發展才能,與人相處的機會。他現齡12歲,但只有小學三年級程度的學習能力水平,身邊也沒有朋友互相學習或扶持。即使他日後被批准留在香港,又或被遣返內地,他也難以有足夠的能力融入社會。立法會在2006年的兩次討論中表示,難民子女最終須被遣送離境,若需時頗長,入境處可按個別情況表明不反對讓有關兒童就學,再由前教育統籌局安排就學。此外,即使是監獄的人,他們雖然被限制了自由流動的權利,但仍可以在獄中有受教育的權利。懷仔雖不是難民和監犯,但處境略有所同,並要接受入境處調查,將有一段時間滯留香港,在這段時間安排懷仔接受教育,是社會對兒童的一種保護。

懷仔在接受有線新聞的訪問時表示:「昨日我終於取得『行街紙』,我好開心,我不用再擔驚受怕。我知道各位傳媒朋友很關心我,但我的心願現在最想讀書,希望大家給我一點空間。」受保護和受教育是兒童的基本人權,不應單單以身份角度上作判斷。但願我們的社會在爭取民主、公義的同時,能夠保留對人性的關懷,對保護兒童的心腸。我們不恥中國對人權的漠視,不恥部份中國人自私自利的行為,但若然我們的社會繼續以各種手段攻擊這個未成年的孩子,抗爭行動不再是對準政權,而是對付兒童和學校,我們是否應停下來想想,我們所爭取的,將會是一個怎樣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