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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法律平權,是公民社會的倒退

只以法律平權,是公民社會的倒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所有州份必須接納同性婚姻,不少討論立刻變成宗教,個人價值觀的無止境爭拗, 但卻無視了為何需要聯邦最高法院作裁決的原因。

不少人認為民主社會應該少數服從多數,所以假如社會很多聲音反對同性婚姻,就要尊重主流意見。少數服從多數,只是民主代議政制的其中一環。一個真正成熟的公民社會,是少數人的聲音和權利在不影響其他人下都被尊重。觀乎不少國家的同性權利平權,都是經過民主協商而不是法院裁決而達成。即使於羅馬天主教盛行的國家例如西班牙和愛爾蘭,同性婚姻的權利是經由民選議會討論,或民眾公投而得到保障。德國,瑞士等國則確立同性關係在法律上雖然不是婚姻,但這種 ‘civil partnership’ 是得到法律的認可和可以享有一般配偶的權利。反之美國需要由法院裁決把這些性小眾的權利予以肯定,其實是反映美國社會充滿著一股保守宗教勢力,以個人的宗教觀念強加於別人身上,凡事都把他們的上帝搬出來,抗拒理性討論,最終要以法律裁決解決,實在是無奈的 last resort。

有人問我為什麼你們不去包容新移民,包容被遺棄的肥仔,包容在公園廣場跳高分貝音樂大媽舞的人等等。首先,什麼人可以移民到香港,絕對影響了我們的發展和福利政策,而我們作為持份者的聲音和決定權,沒有得到任何尊重;在街上大小便等行為,是公共衛生的問題而不是小眾的權利吧; 霸佔公園跳大媽舞,影響了大眾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和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反之,大媽們在家中跳什麼舞,從來都無人會過問。

同上,性小眾關上門跟誰人作甚麼行為,對你有什麼影響?經常被發現在街上性交的,好像都是男與女?同性戀可以合法結婚,同性配偶可以綜合報稅,領取對方的遺產,又跟你有什麼關係?有人拿同性家庭領養小孩說事,認為這會影響小朋友的家庭觀念,但是即使同性朋友沒有結婚,都可以領養小孩吧?明光社說以九個人決定三億人的婚姻制度,很不民主,簡直是一貫他們歪理滿嘴的作風。只以法律裁決,是公民社會的失敗,但法院的決定只是確定性小眾的人權,而不是要逼其他人去參與他們的任何事宜。不民主的,是這些以個人宗教道德觀念強加於別人身上的法西斯。公民社會,民主精神,是 tolerance, 不是 tolerance of intolerance。對於明光社這種道德法西斯,intolerance的代表,實在毋須要談什麼包容。

Cover photo: ABC news

原文刊於本土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