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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應該如何處理?

香港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應該如何處理?

(攝:Alex Leung)

本週三(12月9日),香港立法會恢復被稱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網民和民間團體強烈要求政府接受泛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認為「惡法」不可不經修改就三讀通過。

在眾多的反對聲音之下,港府卻一意孤行,恢復二讀,依賴人數眾多的建制派去「護法」。想不到,立法會因為法定人數不足,結果中午流會。

無論缺席的議員有意或無意「放水」,這將對版權法例的審議過程帶來不少的幫助。因為,從媒體的不同報道來看,許多議員根本尚未了解法例裡的多項技術條款,不清楚這些條款對廣大市民有什麼深遠的影響。

網民和版權商的想法有什麼不同?

儘管網民和版權商對修訂條例草案有極大的分歧,他們的想法其實不相伯仲。

第一,雙方都希望在草案裡,為自己爭取到最大的法律空間。網民不信任政府現時的管治,擔憂新版權法例會變成了打壓言論自由和二次創作的工具。版權商亦不信任政府和法庭,擔憂多項的版權豁免一旦通過,新法例就會製造了許多法律漏洞,助長網上大規模的盜版行為。

第二,雙方都不想成為今次版權修訂的「炮灰」。他們的爭拗其實就仿似刑事制度的老問題:究竟我們的制度應該讓十個有罪的人逍遙法外,還是送一個無辜的人入獄呢?版權商認為,因為他們需要捕魚,所以就要不惜犧牲海豚。網民反駁,如果我們是這些海豚,你們就不如少捕一些魚。

第三,雙方都將現有的修訂草案跟他們心目中最理想的方案作出比較。雖然政府從早期的諮詢已經加插了如評論時事和引用的公平處理豁免,並提高刑事責任的門檻,網民仍然深感失望,希望政府可以給他們更多的保障。同樣,縱使政府大大提高了版權保護的水平,並加設了一個科技中立的公眾傳播權,版權商仍然覺得法例因未能針對機頂盒、超連結分享和海外網站封鎖而不合時宜。

最後,雙方都不認同對方在香港文化上作出的貢獻。網民認為版權商創作老套、缺乏新穎,通常依靠壟斷和市場優勢來推廣主流貨品。版權商亦認為網民的二次創作不但欠缺商業價值,還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減少他們「搵錢」的機會。在他們眼中,網民的「第四方案」簡直就是「阻着地球轉」。

香港應否通過這個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自從立法會公佈了這個草案的二讀之後,各方好友都問過我這個問題。問題其實很難答。因為法例的條款非常複雜,答案不可能是一個簡單的是與否。

舉個例說,一個兩天沒吃飯的人,如果有人給予食物,她應不應該進食呢?簡單的答案當然是應該。但若她只是吃素,問題就難答一點。至少,她應問食物裡面有沒有肉。若有的話,她亦應該不吃有肉類的部分。

如果她不信任給予食物的人,問題就變得更加複雜。就算對方說食物裡面沒有肉,她都未必一定相信,要自己跟進調查食物裡面是否真的沒有肉。這個情況就好像我們現在面對版權修訂草案應否立法的問題,不是可以簡簡單單說出應與否。

個人來看,香港的版權法已經落後,跟不上國際標準。所以,推出新法例是理所當然,我亦頗支持。事實上,政府從2006年底開始公眾諮詢,在數碼版權的改革已經磋商了近十年。在互聯網和數碼環境下,版權法不但需要給予作者、出版商、電影界和電視界更多的保障,同時亦應大力打擊網上大規模的盜版行為。

問題在於這個版權修訂草案不只打擊網上盜版行為,還對網民和非主流創作造出甚大的負面影響。所以,本人非常支持網民提出的「第四方案」。這個方案可以幫助保持版權制度的平衡。一個不平衡的版權制度,不但會削弱香港的科技發展和國際競爭力,還會損害香港人的個人利益和自由。

到了現在,網民和政府的主要爭拗其實已不在法律條文之上,而是在這些條文怎樣被執行,以及在法例裡可否加入其他的保障。換句話說,現在的爭拗已變成了網民能否信任政府和法庭公平執法。

舉例而言,如果我們將政府現有的修訂草案作出最狹義的解讀,這個草案,如政府所說,不會針對網民的言論自由和二次創作。同樣地,如果我們將網民提出的「第四方案」作出最狹義的解讀,這個草案,亦如網民所說,不會助長網上的盜版行為。雙方的說法同樣正確。兩個方案本應製造雙贏局面。

問題是網民和版權商都不相信政府和法庭會對這些法例作出最狹義的解讀。所以,近日雙方都指責對方製造了誤導市民的「懶人包」。在版權修訂的過程中,他們都極力爭取最大的法律空間,希望版權法例可以清晰地向公眾列明範圍和法定豁免。

香港應否引入開放式的公平使用原則?

本週,政府指出在修訂草案通過後,會很快展開新一輪的公眾諮詢,探討有關公平使用原則等的版權問題。政府這個「先刑事、後諮詢」的手法當然令網民髮指。何況,這個公平使用原則是泛民議員提出的其中一套修正案。既然修正案已經提交了立法會,又諮詢什麼呢?

事實上,在政府2006年底的公眾諮詢,聯線服務商已經積極要求政府引入開放式的公平使用原則,增強本地數碼科技的競爭力。這個原則亦受廣大網民踴躍支持。既然政府與聯線服務商和網民已經對這個原則磋商了近十年,如果不是為了拖延,為何又要等新一輪的公眾諮詢呢?

在過去數月裡,多位政府官員和議員頻頻指出,香港成受了美國政府和版權業界頗大的壓力。我在美國任教十多年、主力研究中美知識產權關係,對華府在知識產權方面對外施壓當然熟悉。所以,政府和議員的憂慮我其實理解,還十分認同。

但若果港府真的害怕美國政府,為什麼又不採納美國的版權法例,反而要堅稱美國的開放式原則在版權制度裡行不通?因為害怕美國就要反對美國,這些邏輯跟本令人費解。更有趣的是,既然港府覺得美國的法例不合國際標準,而英國殖民政府留下來的鳥籠式豁免才符合標準,為什麼又不敢說出來呢?

這個問題我其實非常關注,因為美國版權產業一向都喜歡用香港作為挑戰中國知識產權政策的踏腳石。中國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奮鬥,才能創出有自主路線的知識產權策略。

在現時中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國務院正積極探討怎樣引進開放式的公平使用原則,令國內的數碼科技更先進、更有競爭力,可以媲美美國。就在此際,港府極力反對香港引入同樣的原則,變相幫助了美國政府和外資企業去左右中國發展有自主路線的知識產權政策。

近年,港府和建制派議員都很着力與中央政府合作,希望本土的政策和大陸看齊。為什麼在知識產權方面,他們又堅決地要令中國的前路這麼難走呢?其實,取態親中的官員和議員有沒有深切想過這個問題?將來,當他們回看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界上困難重重,他們又會否後悔今天的執着和忽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