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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馬逢國立法會議員就版權條例草案的看法

回應馬逢國立法會議員就版權條例草案的看法

有朋友跟我說他收到馬逢國立法會議員的電郵,就版權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為何要贊成的理由,我在這裡綜合了一些專家學者的看法,試試就馬議員的看法作出一些回應。

1. 合約凌駕性條文

馬議員說有關合約凌駕性的條文,目前只有英國實施。而英國的相關條例,也是於去年在爭議聲之中通過。而合約凌駕性的條文,對香港一直重視的立約自由和合約精神帶來有一定影響。馬認為應審慎觀察英國未來有關條例實施的情況,才決定是否引入本地條例中,是較為穩妥的做法。

回應:新例下,政府雖然對網民的某些行為作出了豁免(即所謂的公平處理豁免),但版權人輕而易舉就可以透過在合約內加入條款去凌駕(override)網民本應可以享有的豁免,進而向網民追討合約損失。

舉例來說,我們上網買數碼作品,譬如相片或歌,交易過程中經常會被帶到一個網頁,上面密密麻麻一大堆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下面就有一個「我接受以上條款」的按鈕,我們不按這個按鈕,交易就不會完成。

一般人很少會細看這些條款,就算看到一些對自己不是很有利的條款,也很少人會去和賣方(即版權持有人)討價還價,要求取消某個條款才繼續交易。再說,對方其實也不會理我們的要求-買就買不買就算,可以說消費者(即網民)在這種涉及「標準合約」的交易過程中是沒有什麼議價能力的。

所以,如果我們不立例去禁止合約凌駕條款,版權持有人就很容易(也有很大的誘因)去加上一些條款,如訂明不可以就購買的作品做出任何二次創作,要求放棄新的版權條例賦予的所有豁免,或如果他日版權持有人向我們追討民事賠償,我們亦不可以依賴新版權條例的豁免作為辯護理由。

我看不到有什麼理由,財雄勢大的版權持有人會那麼笨,不在他們的合約裡加入這麼好用的條款。所以,如果不禁止合約凌駕條款,任何豁免都形同虛設。英國之所以在爭議下亦要通過禁止合約凌駕性的條文,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再說,合約凌駕的爭議在於買賣雙方應享有立約的自由,法庭不應加以干預,但如果定約者之間的權力並不均等,政府實在有責任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2. 開放式豁免

馬議員說香港一直沿用英國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模式,提供盡列式的版權豁免。他還說使用開放式的豁免,只會為條例帶來不確定性,因每個個案,有關版權作品的運用是否公平,是否可取得豁免,都需由法院裁決。這只會為香港帶來更多訴訟,對網民、對版權持有人都未必有利。

回應:首先,草例下的公平處理並沒有真正依據英國模式。在英國模式下,某二次創作的作品只要符合該公平處理訂立的範圍,就可以獲得豁免,而並不需要像草案建議那樣,再考慮該作品是否符合「公平」的四個條件(簡言之:是否牟利、作品性質、複製程度和對原作品的市場影響等)。所以,草案下的香港模式並不完全算是盡列式的版權豁免。

第二,由於草案建議的「公平」四原則,和美國公平使用極為類似,所以草案下的公平處理,同樣需要法庭裁決。換句話說,草案下的公平處理,同樣需要法庭裁定何謂公平,和公平使用的不確定性並無太大差異。

第三,雖然草案建議了一些豁免(如戲仿、諷刺和模仿等),這些豁免的意義含糊,且沒有太多案例可循,這樣本來就很難避免訴訟。其實,政府說法例之所以不為這些豁免提供法定意義,是為了讓法庭可以靈活處理,這說明政府本意就是要法庭透過案例來建立準則,說這樣會導致更多訴訟豈非本末倒置?

第四,公平使用是國際趨勢,是許許多多注重創意的國家採用的。所以以色列、菲律賓、南韓及台灣才會跟循美國採用公平使用。近年只有國家從公平處理轉用公平使用或混合機制,而沒有聽過從公平使用轉公平處理的。

3. UGC豁免國際間具爭議

馬議員說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只有加拿大一個國家,為UGC提供版權豁免。UGC提供的豁免能否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的「三步檢測標準」也有分歧。部份UGC的作品,在現行版權制度下,已有授權機制去處理。馬認為,我們應細心觀察加拿大的經驗,與各持份者進行討論後才作決定,才是較理想的做法。

回應:這一部分,我強烈建議閱讀版權法學者余家明教授的文章: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1593

簡言之,就UGC的爭拗可以通過許多輔助的修訂而避免,政府應付出誠意,通過公眾諮詢,仔細考慮網民的要求,再從中尋求一個折衷的方案。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公平使用也好,公平處理或UGC也好,各有好處壞處,也一定程度上可以共存。香港大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去制定一個適合我們的做法,完全沒有必要強推一個不受歡迎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