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淺談兒童表達主見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淺談兒童表達主見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2015—兒童表達主見權
網上閱讀:按此

專題:淺談兒童表達主見權

兒童既不是未來主人翁,也不是父母的附屬品,而是「此時此地公民」,有相當自主能力,亦享有表達主見的權利。兒童雖未如成人般享有全面自主權,但仍然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一九八九年)保障,不容漠視他們的權利,《公約》乃迄今最多國家批准適用的國際人權公約,獲國際社會廣泛認同。

3P和四大原則
《公約》涵蓋十八歲以下人士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大致分為保護(protection)、提供(provision)和參與(participation),合稱兒童權利3P。《公約》亦有四大原則:(一)人人平等,無所歧視、(二)兒童最大利益、(三)生存及發展權及(四)表達主見權。

兒童有權自由表達主見
兒童表達主見權受《公約》第十二條所保障:「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看待」。

兒童既有權自由表達主見,亦有權保持沉默,不應受到不當影響或壓力。(段二十二)政府應假設任何年齡的兒童皆有能力表達意見,並尊重其表達方式,包括語言、「身體語言、臉部表情及繪畫」等。(段二十一)

表達主見權與言論自由息息相關
言論自由是兒童表達主見權的前設,兩者環環相扣,但有所不同。言論自由包括尋求和接收資訊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而表達主見權則指明兒童有權就影響其一切事務表達意見,並參與該行動和決定,因此政府有責任立法和設立機制,以促進兒童參與權。(段八十一)

創設促進兒童表達主見權的環境
政府在制訂政策和決策時,尤其教育政策,除了鼓勵兒童自由表達意見外,更應「創造促進兒童行使表達主見權的環境」(段十一),譬如提供兒童易明資料、尊重兒童及與之平等對話(段三),並提供便利措施,協助殘疾兒童、不諳主流語言的少數族裔及移民兒童表達主見。(段二十一)

設兒童權利委員會
此外,政府應設立獨立兒童事務專員或兒童權利委員會,專門監察兒童權利情況。(段四十九)

推動兒童權利家庭教育
聯合國亦建議政府於兒童成長、發展和學習環境推廣兒童表達主見權。譬如若兒童自小在家中可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家庭成員適當考慮,對家庭和社會皆有所裨益,因為這種育兒方法「有助兒童發展、增進家庭關係及預防家庭暴力」(段九十),並為兒童「參與社會做好準備」。因此,政府應透過立法和政策鼓勵家長和監護人聆聽和適當看待兒童對其有關事務表達的意見(段九十二),推動認識兒童權利的家長教育(段九十三),包括「父母與兒童互相尊重、兒童參與決策、適當看待所有家庭成員意見、認識、促進和尊重兒童發展能力及解決家庭衝突的方法」。(段九十四)

學童參與校政,落實表達主見權
倘若兒童在校園生活實踐表達主見權,並從中學習人權,不僅有助達到培養學童尊重人權的教育目的,亦可培養其成為負責任的公民。然而,聯合國關注學校「長期出現專制、歧視、毫不尊重和暴力的情況」,並認為此不利兒童表達主見權。(段一○五)因此,政府應推廣「以兒童為中心的參與式學習」(段一○七),譬如兒童友善校園,並透過立法成立班會、學生會、學校董事會及委員會學生代表等,讓學生自由表達對校政和校規意見和參與決策過程(段一一○),尤其參與紀律程序(段一一三)。

參考資料
聯合國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兒童表達主見權〉。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