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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修訂截取通訊草案 涵蓋Whatsapp等、違規負刑責

涂謹申:修訂截取通訊草案 涵蓋Whatsapp等、違規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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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截取通訊草案
涵蓋Whatsapp等、違規負刑責
新聞稿

政府將於下周三向立法會提出恢復二讀辯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已向立法會提出約十項修訂,使《條例》涵蓋截取Whatsapp等即時通訊,並訂明違反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要求,而撤銷受保護成果或拒絶提供資料,則須負上刑責,以更好地保障個人私隱,同時讓專員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涂謹申指出,以前人們用「講電話」來進行通訊時,不論是有線或無線傳送,聲音訊息說完就消息,不會有記錄,因此,執法人員需要截取電話通訊,記錄通訊內容,這是嚴重侵犯個人私隱。但隨着科技與日俱新,手機服務發展至涵蓋Whatsapp等即時傳送的形式,人們現時多以文字,就算以聲音或圖像通訊,這些訊息都會有記錄,貯存起來,執法人員不用即時截取傳送的訊息,而只需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去截取已被傳送及貯存的訊息,私隱保障大受降低。因此,若《條例》不涵蓋Whatsapp等通訊,不與時並進,《條例》會出現很大局限、漏洞、形同虛設。

若《條例》涵蓋Whatsapp等通訊,當執法人員需要截取這類通訊時,就需要根據《條例》嚴格的規定,向高等法院小組法官申請授權,通訊內容亦會受到嚴格保護,不會隨便被披露而損害私隱。因此,涂謹申提出修訂政府的草案,以釐清“截取”的法律定義,使其可涵蓋已被傳送的通訊,得以包涵Whatsapp等通訊,更能全面規管公職人員截取通訊的行為。

涂謹申又批評,時任保安局局長於2006年提出訂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時,曾表示會在第二階段檢討時,考慮加進「刑事制裁」的罰則,但十年過去,政府今天在草案中仍堅拒施加刑事罰則,繼續以檢討來拖延立法,是不負責任。

藉着政府提出修訂《條例》,擴闊專員的權力,加強專員的職能,涂謹申亦提出修訂,有限度地引入「刑事制裁」的罰則,例如當執法人員不遵從專員根據第53(1)(a)條提出的要求,不向專員提供他要求的資料,又或不遵從專員要求保留受保護成果或資料,又或違反規定而使用不准使用的受保護成果,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2年。

此外,涂謹申亦提出以下多項修訂,以完善草案的建議,更好地規管執法人員及保障私隱:

1. 規定授權被撤銷後,執法人員須向專員報告,撤銷及終止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的具體時間,以及不得使用或接觸在這段時間差內取得的受保護成果,不論是作調查或其他目的,包括搜集情報的目的。

2. 在撤銷及終止行動時間差之內取得的情報資料,須從情報管理系統中刪除。

3. 當執法機關未能取出行動中裝置的器材又決定不申請器材取出手令時,須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由法官考慮是否撤銷訂明授權內有關器材取出的授權及相關跟進行動。

4. 訂明某些情況下,須就可能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提供影響評估報告,該些情況除已逮捕外,亦包括即可能會被逮捕,或處於極可能會聯絡或已聯絡法律專業人員的情況。舉例,有合理理由相信目標人物已知悉自己的住宅或公司已被搜查,又或知悉自己的所有銀行戶口無故被凍結,又或知悉有命令已發出禁止自己離境,又或目標人物已被執法機關以「協助調查」的名義約見等等。

5. 降低遇到「關鍵性資料不準或關鍵性變化」的準則,由「知悉」改為「有理由懷疑」,使如有關人員「有理由懷疑」申請訂明授權的資料出現關鍵性資料不準確或關鍵性變化時,須提交報告,由當局決定是否需要撤銷有關授權或其部分或施加條件。

6. 在出現「關鍵性資料不準或關鍵性變化」情況而撤銷訂明授權時,訂明須從情報管理系統中刪除取得的情報資料。

7. 清楚訂明關乎訂明授權或器材取出手令的進一步授權或規定而施加條件時,是根據《條例》中哪些條文,有哪些法定權限,而非籠統地“根據本條例的任何條文”。有些進一步授權是根據條例第29(1)至(5)條,有些是根據第29(6)或(7)或第30條,有些是根據第29(6)或(7)或第30或第36或第37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