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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跟進查詢公司註冊資料時 須先聲明用途事宜

記協:跟進查詢公司註冊資料時 須先聲明用途事宜

致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鍾麗玲太平紳士的公開信

跟進查詢公司註冊資料時 須先聲明用途事宜

貴處 網上查冊中心的登入首頁,日前新增了「查冊人查冊的聲明」,要求查冊人登入前在六個選項內,選取合適查冊目的。本會不能同意上述安排。公司註冊內容屬公開資料,新安排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付上法律風險,提高查詢公開資料的門檻,大大削弱對公眾之保障。本會要求 貴署撤回該聲明。

貴處在公眾查冊時新增聲明部分,曾解釋是因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發表報告要求而增的行政措施。

本會必須指出,公司董事之私穩權應該有別於一般個人,因為現行法律給予有限公司董事多項重要保障,包括公司一旦倒閉,其董事無須符擔公司之債務。有權利必有義務,要求董事公開披露一些個人資料,是保障貸款人、投資者及與其有往來的公眾人士,必要之相應安排。不少重要機構及人士過去已經多番提出這個原則性問題,包括前公司註冊處處長鍾悟思、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司及香港會計師公會。

因此,任何查冊制度必須確保公眾人士能夠輕易查閱董事之個人資料,絕對不能設置任何關卡,否則將大大削弱對公眾之保障,並影響新聞界對公司董事及公眾人物之監督。

貴處 卻新設關卡,要求查冊人申報查冊之目的,須知查冊人須為其聲明付上刑責,但可供選項之內容含糊,亦未有照顧不同持份者之需要,公眾及新聞工作者可能擔憂誤墮法網,而未敢查冊。

本會要求 貴處撤回新安排,並澄清以下問題︰

(一)聲明中的(a)部分涉及查冊者的查冊目的,(b)部分則是查冊的具體內容。若查冊者的查冊目的或內容,不在該聲明的選項內,該如何選擇?新聞工作者查冊以進行輿論監督這項目的,就不在選項之內。
(二)若查冊者在聲明中之選項,被發現與其實際目的不符,會否有法律責任?
(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豁免新聞報道的條文。貴處的新增聲明如何反映有關豁免?

本會必須指出,政府透明施政,必須確保資料公開透明。資訊流通和保障私隱兩者必須平衡,惟現在香港只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的法例上卻乏善足陳,只有不具法律效力的《公開資料守則》,未有確保政府開誠布公的《資訊自由法》。本會認為,《資訊自由法》未落實前,任何增加查閱公開資訊門檻的新措施,均不能接受。

敬候回覆,順祝

勛祺
香港記者協會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