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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髮官司

剪髮官司

一直以來,對於男性在囚人士在入獄時,剪髮是必須要程序,相信正在懲教署工作或者已經退休的同事來說,都覺得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懲教署人員所認知的就是,要強行剪髮是因為要如囚衣一樣,劃一化,另一方面是衛生和健康的問題,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宗教和疾病,否則一律在入獄時都要剪髮。至於女犯方面,因為女孩子是可以蓄長髮的原因,就是沒有相關的程序。這個也是引發今次梁國雄議員的官司,並獲得勝訴的原因。

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2014年因衝擊遞補機制論壇而被判入獄4周,並在獄中被強行剪掉一頭長髮,事後梁國雄就男囚犯被迫剪髮的決定提司法覆核,認為懲教署侵犯人權及性別歧視。法官並於今年1月17日頒下判詞,裁定有關規例屬性別歧視,判長毛勝訴,惟由於法官認為其裁決影響深遠,故宣布於本年6月1日前不會正式生效,給予時間懲教署考慮補救措施。

從判詞看來,是一件簡單不過的事,但對於懲教署人員來說,算是一個沖擊,原因就是,從在下入職之前後至今,最少超過五十年是執行相關的入獄程序並未引發爭議,相信就算曾經有過爭議,也未必要上到法庭,因此程序一直都繼續執行。現時,這個法庭判決影響的不止是入獄時剪髮,意思就包括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因為根據法庭的判詞,強行剪髮是侵犯人權及性別歧視,因此,所影響的範圍之廣,是可想而知。法官也知道不能一朝一夕可解決和實行,都給與懲教署差不多半年時間才生效。

從一些媒體得知的一些回應,懲教署發言人就較為正面,並提出會修改現行的工作守則以符合法庭的判決,現行法例,所有在囚人士均須服從就剪髮事宜而不時訂立的指示,除有充分理由外,例如宗教或健康的考慮,任何男性在囚人士均須按指示剪髮。因應法庭判詞要求及符合現行法例規定,署方將會積極研究訂定一套包括保安、宗教、心理及健康等各項考慮因素的方案,以同一機制處理女性與男性在囚人士的剪髮安排。

這次法庭的判決最重要一點就是不能強迫剪髮,其他協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提到,男女犯都要剪髮就較為容易處理,可能這幾位人士都忽略了判詞的主軸,並非單純要男和女犯都剪髮,而是指不能強迫剪髮,因此,若認為將剪髮的程序放在男和女犯的做法,是不符合判決的原則。更加忽視了,女犯人權問題因為從不用剪髮改為強行剪髮,也會引發爭議,再引用這次的判詞,也是違反基本法。

憑在下過去的經驗,當有法庭的一些判決而對監房的程序有所沖擊的時候,懲教署的人員反應都會很大,也會想出一些在工作上能解決的方法,很多時都會「走錯路」,忘記法庭判決是凌駕於懲教署的工作守則。實際上,就只能用工作守則來配合判詞。大家還記得在2009年左右,長毛也為在囚人士爭取投票權勝訴一事,也是令到懲教署增添工作量,更令到一些程序的更改,在2010年第一次選舉,我也有份參與,確實令到懲教人員有點緊張,但經過多次選舉之後,工作也變得容易。

從正面角度去看這次官司,我覺得反而令到懲教署人員和在囚人士的關係變好,因為,很多時兩者之間的爭拗和矛盾都會是來自剪髮的問題,例如,髮型,剪髮時間和地點安排的問題,一直都成為懲教署基層同事和在囚人士的一種角力。當然,在最初執行時是會出現困難,但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問題就隨著經驗變得輕鬆。從多年來在監房工作經驗所得,喜歡像梁國雄的長頭髮並不多及常見,主要就是要打理,也要用更多的頭髮護理用品,更加在天氣熱的時候,你想他留長髮他也不願意,因此,個人認為,這個並非想像中的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