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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讀完四議員DQ案的論點精華

3分鐘讀完四議員DQ案的論點精華

文:K @法夢
圖:眾新聞、kcy

DQ案現在進行到一半,四位議員由四位資深大律師代表陳詞,從歷史、法律、政治的角度講宣誓的意義,不如又重溫下最精華的部份。

法庭其實要決定咩呢?

四位議員有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要求,因而要被取消資格。

政府入稟時對四位議員的指控其實並不一樣

長毛的穿著、語氣、事前事後的言論、撐傘,令人認為他不「莊重」。
劉小麗拖慢朗讀,實質上「改變」了誓言內容。
羅冠聰在國字加問號語氣及事前發言時,否定了國家,並沒有「效忠」。
姚松炎是在兩次誓言中加了字句,向誓言以外的東西效忠,所以認為他不「莊重」。

這個跟梁游案有什麼差別?

梁游二人從來沒有解釋過他們宣誓時的動作及意圖,而是爭論立法會議員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律條文賦予了秘書長、主席(而不是法庭)決定宣誓效力作為兩個主打論點。

政府跟議員的最大分歧點在於:

在於何為「莊嚴、真誠」,以及何為「拒絕或忽略」宣誓。

政府認為必須完全按照法例附件中的誓詞逐字朗讀,不可在宣誓儀式期間或透過宣誓儀式表達任何和誓言內容無關的信息,才算合法(陳文敏稱為「校長訓導式標準」)。

議員認為由於宣誓涉及議員的被選權及民主多元的制度,上述字眼必須符合法律明訂、相稱性等要求,以被狹窄的方法解讀,才不至於侵犯議員的參與選舉的自由。

議員律師團的精華論點

*依法宣誓無從說起

如果說眾人違法,先從當中的「法」談起。

「莊嚴、真誠」並沒有明訂的規定,按2004年時梁國雄案的判辭、《宣誓及聲明條例》、《基本法》第104條,甚或立法會內部文件等等,均沒有說明宣誓的形式、語氣為何。法治要求,法律必須明確清晰,才可加以限制議員參政的自由。一眾議員有刻意研究如何不違反法律要求、亦有按往例宣誓,正是反映他們想要依從法律宣誓,並非刻意挑戰法律。

「拒絕或忽略」宣誓即要求政府證明,眾人有意圖「拒絕或忽略」,但此意圖只可以清楚拒絕宣誓的意圖。宣誓者應被有意遵守宣誓的假定,法庭不應自我詮釋眾人的政治表態為拒絕的意圖。

*大打歷史牌

陳文敏從英國歷史中訴說宣誓由來。宣誓一事本來就是英國國王亨利八世反抗教廷命令,希望跟原來皇后離婚另娶他人,而自我宣稱自己為國家國王及教廷元首,成立以英王為尊的聖公會為國教。此事惹來眾人反抗,亨利八世因此要求官員同國會議員宣誓效忠於英王,而不是其他外部勢力(例如教廷),從而篩選及處決不向他宣誓效忠之人,例如天主教教徒、猶太人、無神論者等。

宣誓效忠本來就是如此政治的性質,宣誓即使有其形式、態度的要求,也應在其政治環境中考慮其形式應是如何。議員最終是與公眾溝通,所要求的形式並不因為其政治性而失效。

*比較國家例子

李柱銘等引用加拿大例子指出,即使議會要處理議員宣誓(即加拿大及魁北克的爭議)一事中,都是由議會自己去決定、懲罰宣誓者的誓言是否有效。由於是否效忠屬於良心自由之一,議會也無從因為形式要求而認為議員誓言無效。

*立法會的事宜自己決定

按三權分立原則及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內部事務自己制定議事規則決定。法官認為宣誓屬於憲法要求而非只限立法會事務,但根據立法會過往處理的方式,特別是長毛自2004年開始就在誓言以外加上口號,主席及秘書長並沒有認為如此的政治表態會影響誓言是否莊重。

*選擇性DQ,公平咩

在普通法法制下,法例要求提出訴訟者不得選擇性執行合約,否則會導致「濫用程序」。戴啟思認為觀乎其他議員宣誓時均有加插前後字句,但政府並無因此挑戰他們,選擇性開啟程序,有濫用程序之嫌。

他們現時有法援嗎?

四位議員之中,有三人被拒法援,主因是法援署接受大狀意見,認為三人無得打。
三位議員除了力證眾人有爭辯的空間(有合理地可爭辯的,而非無理由的),亦指政府團隊及議員團隊力量懸殊,並不公平。
其後三人法援依然被拒,但據知四人由於每月領取議員薪水,即使法援獲批,亦需向法援署供款每人一百萬以上,才可獲法援署支持第一場原訴庭的官司。

法庭審訊其間有咩花生食?

這場法律戰爭絕對是立法會與法庭之戰,除了議員宣誓內容本屬立法會之事,一眾議員的律師團中亦有李柱銘、余若薇、何俊仁等前立法會議員;同時也有憲法專家陳文敏、戴啟思、潘熙。政黨成員則有譚俊傑、王學今、伍展邦等人。諷刺的是立法會主席已表明不反抗不爭辯,任由法庭判決。

小麗表示因為其FB更新一直被誤會,在陳文敏口中得以還原她的訊息,不禁感動落淚。她作為一個語言學家想說的訊息是,「那些看似認真、逐字朗讀、宣誓效忠的人,反而並非真心為香港服務,虛偽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