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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歧視條例的四點考量

訂立歧視條例的四點考量

歧視‧荒謬
酒吧因提供女士之夜優惠,被法庭裁定歧視男性。姑勿論男女喝酒量、慣喝酒類及價錢不一,老闆的經營策略竟被當成歧視。有網民揶揄:母親節優惠,又是對父親的家庭崗位歧視嗎?

猶太習俗上,孩子的猶太血統由母親的族裔來確立。一所猶太學校優先取錄母親為猶太人的猶太裔學生,而父為猶裔、母為非猶裔的孩子則不獲同等優先。結果在英國,因為歧視條例漠視文化差異,使學校遭到種族歧視的檢控。

法例太辣
一條不尊重種族的種族歧視法,委實諷刺。歸根究柢,歧視法例一刀切,太辣。懲罰性質難以教人尊重,辱警罪能使人尊重警察嗎?合理批評也動輒得咎,更會損害有利監察警權的自由輿論。

現行的歧視條例,把原本美好的平等扭曲成剷平主義,容不下合乎人情常理的差別對待。任何關注歧視條例的人,都應該思考如何減低歧視條例所引起的負面界外效應。

造成不平等的逆向歧視情況,並不限於性別、種族歧視條例。美國家庭研究委員會最近發表議題摘要,扼述十二個受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的個案如何侵害自由人權。那些個案曾出現於婚姻服務行業(婚姻攝影製作、蛋糕店、花店、婚禮場地)、旅館住宿業,或是以基於信仰對同性關係的公開批評等。有些案主官司纏身多年,亦未能擺脫夢魘。

過去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朋友對逆向歧視的概念大肆鞭撻,常以「滑坡謬誤」、「靠嚇」、「訴諸恐懼」等說法予以批評。近年因外國案例「滑坡」成真,餅店老闆單就感情損失已賠上百萬港元,有些國家甚至就歧視法例修法減辣,以致批評者亦不敢再說逆向歧視是杞人憂天。

四點立法考量
筆者認為要為歧視條例減辣,再思法例的權限,且至少要作以下考量:

一)受保障族群的研判
有部份族群適宜納入歧視法保障,他們本身需要有明顯、不變或可從外表辨認的特徵,例如膚色。在政治上,他們應是無權無勢,沒有投票權,也沒有當選議員為他們發聲。他們在香港歷史裡曾廣受歧視打壓,以致經濟收入、教育水平、文化機會皆低於其他族群,甚至連坐巴士、吃快餐都受到白眼,歧視法因而能為他們帶來特權,強力締造平等機會。一般族群沒需要獲取這種特權。

二)平衡人權原則
人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歧視法仍應確保其他人權,如良心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尊重社群裡多元的價值觀。以此為原則訂立的歧視法,將較合乎中道。舉例說,在歧視法以外,訂立良知條款作為合法的抗辯理由。又建議在法例層面區分差別對待的合理性,將基於良心、宗教的差別對待等納入合理差別對待,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視作真正歧視行為。

三)區分提供優惠、服務、貨品
按照身份特徵而提供優惠,不應受歧視法規管。把營商方式留給市民自由選擇。老闆有權設定營銷對象,市場操作會自然淘汰那些真正歧視的營商方式。

提供特定的貨品種類,亦不應受歧視法所規管。只賣女洋娃娃的,不會被強迫售賣男洋娃娃;只賣牛肉的,不會被強制售賣豬肉;只賣男女裝飾結婚蛋糕的餅師,不會被強迫售賣男男裝飾蛋糕。

提供服務,應受歧視法規管,令每個人有得到服務的平等機會。歧視法應規管有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如:的士、水電媒等),不論身份特徵,給予平等享受服務的機會。但可為並非壟斷的行業如花店、餅店制訂轉介機制,在提供合適轉介的前提下,差別對待都不應被視作非法行為,這能給那些老闆和客人雙方都得到充裕尋求幸福生活的機會。

四)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在高度爭議的政治議題中,制訂以言入罪的法律以帶來平等,只會適得其反,實非明智。辱警罪、廿三條、《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部份,都涉及高度政治爭議的社會脈絡,以言入罪只會使某一立場被公權所消音,另一立場則站在不對等的權力上。

短結
過度立法的歧視條例,只會締造新的不平等。相信香港沒有幾多人會反對平等,支持歧視。在人人平等的冀望下,筆者呼籲社會各界共同探討,以更多元、更包容的方式消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