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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香港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先生的公開信

致香港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先生的公開信

致香港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先生的公開信

香港浸會大學錢大康校長大鑒:

香港浸會大學的外判保安及清潔服務合約即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包括九龍塘校園、啟德校園及石門校園)。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浸大學生會)、浸會大學社會關注組 (浸大社關) 及香港浸會大學教職員工會(浸大工會)於五月十五日得悉,未來兩年的九龍塘及啟德校園保安服務合約不再與龍衞保安有限公司(龍衞保安)續約,並由城市護衛保安有限公司接手。另外,於五月廿六日我們得悉,物業處亦不再與莊臣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莊臣清潔)續約。在這兩宗外判服務承辦商不獲續約事件中,九龍塘及啟德校園合共有154名保安員及最少125名清潔工人受影響。

是次外判保安及清潔服務重新投標事件中,我們發現龍衞保安於浸大的營運情況極為惡劣,而過往龍衞保安於其他大專院校的經營手法亦有劣蹟可尋。香港浸會大學外判保安工友屢屢遭龍衞保安扣薪、扣假、拖欠加班費,甚至無理解僱,工友們對龍衞保安極為不滿。另外,龍衞保安在二零一六年曾於香港教育學院(即現時香港教育大學),要求保安員簽署自願離職書以逃避遣散費。從上述惡行而言,龍衞保安的營商手法實在令人不齒。

早前,龍衞保安於本年五月十六日與保安員的簡介會中,要求離任的保安員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公司遞交「意向通知書」,以表達離開公司的意向,不遞交者則視為跟隨公司離開香港浸會大學的工作地點。

我們認為,龍衛保安是次就外判保安員的離職安排極不恰當:首先,龍衞保安視不遞交「意向通知書」的工友將跟隨公司離開到新崗位工作,無異於迫使跟隨新公司的保安員遞交「意向通知書」。同時,龍衞保安要求保安員自行遞交「意向通知書」的安排,等同簽署自願離職書,龍衞保安管理層亦於簡介會同意此項解讀;簽署過後,這些保安員應有的遣散費變相遭剝奪。然而,龍衛保安的處理手法毫無法理依據,卻企圖「霸王硬上弓」,在其後的簡介會誤導一群工友——因龍衛保安無法提供浸大的崗位,而需要跟隨新公司的工友們——讓他們備受壓力底下自行放棄應得的遣散費,從而為自己節省一筆開支,做法無恥且卑劣。

就著二零一七年保安及清潔外判服務合約重新投標事件,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與以下團體及個人,共同促請香港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先生採納以下立場及行動,以保障外判保安員和清潔工人之權益:

1. 龍衞保安和莊臣清潔尚未解決與保安員及清潔工人之間有關遣散費的爭議前,拒絕向其發放外判服務合約中最後一個月之營運費用,以及交予香港浸會大學之按金,以作阻嚇及必要時用以補償保安員和清潔工人的遣散費之用;

2. 遣散費乃僱員之法定勞工權益,無論外判承辦商為何,保安員及清潔工人的服務對象均為香港浸會大學。此權利不應因外判制度而被扼殺,更不應因選擇轉換外判服務承辦商而遭受損失;

3. 要求物業處加強監察外判服務承辦商的經營手法和營運情況,杜絕外判商以各種不良手段剋扣工人薪金及假期等應得權益。另外,物業處應制定清晰且有效的溝通渠道,讓外判工人作出投訴而不受僱主秋後算帳;

4. 要求物業處盡力確保新外判公司聘用原有舊外判公司於浸會大學服務的外判員工。讓工友除了能繼續留校服務外,更可實踐大學應有的社會責任,確保員工無需受失業之苦。

5. 在往後的外判服務合約投標過程中加入學生及工會代表,並有權出席與外判合約投標相關會議、就候選外判服務供應商評分及作出投訴,於大學校園真正實踐員生共治精神;及

6. 長遠而言,香港浸會大學應給予外判服務員工比勞工法例更佳之僱傭條件,包括遣散安排,以顯示香港浸會大學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立下良好榜樣。

外判勞工問題極需校方介入,方可治本。望校長能給予答覆,以顯示浸大在保障勞工權益上的決心!

聯署發起團體: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浸會大學社會關注組

2017年6月1日

團體聯署:
香港浸會大學教職員工會
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生聯會
香港浸會大學中國研究課程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歐洲研究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歷史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體育及康樂管理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運動及康樂領袖學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中醫藥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人力資源管理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院四系學生聯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視覺藝術學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樹人堂宿生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蔡元培堂宿生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宋慶齡堂宿生會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楊振寧堂宿生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