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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戀殖,工運要廢殖

羅致光戀殖,工運要廢殖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昨日解釋為何對待立法集體談判權不積極時說:「如果有好多不同工會,大家在競爭,僱主很難與工會達成共識」。他這番話是針對最近一連串巴士司機的勞資糾紛和工會爭議的。其中一個方面,就是九巴一間公司居然有五個工會,且彼此之間,或互相抬槓,或缺乏配合,不少人為之嘆息,或者批評工會。

工會登記制度的玄機

但羅致光故意忘記了,正是特區政府,「回歸祖國」之後,還完全繼承英殖時代的勞工惡法,才造成香港「有好多不同工會」互相競爭呀!

1948年訂立的職工會條例,有一個重要內容,不是照抄當時的英國工會法,而是照抄更舊的1871年英國工會法。這當中自有玄機。按照後者,只需要有會員七人屬於同一行業,就可以登記為工會。十九世紀的英國統治階級雖然知道壓不住工人運動,所以進一步使工會運動合法化,同時又使用詭計來分化工會,而其中一個伎倆,便是使工會登記超級容易。這樣不只鼓勵工運活動者分裂,而且也令雇主非常容易成立黃色工會。不過這個詭計最多有效於一時。英國工人階級畢竟有很長的奮鬥歷史,知道成立細小工會,有害於團結。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多國都出現工運高潮,在這個背景下,英國1926年的新工會法,在保留原有的七人數目之外,又規定該工會在登記時,須在該行業至少有一成僱員,或是100個僱員(按實際人數較少者計算),已經和工會有聯繫。雖然工會的群眾基礎的條件仍然低得可笑,但至少提高了。可是,1948年香港殖民政府訂立工會法,居然照抄祖家大半世紀前的條文,而不是較近期的條文,則其用心之陰險,躍然紙上。

殖民惡法,中共照單全收

中共收回香港,同時又把全盤殖民惡法,幾乎原封不動接收過來,這是它的一貫政策。這也包括原有工會法。除了上述關於登記人數的規定之外,還有其他惡法條款,例如賦予職工登記局局長決定是否批准兩個或以上工會合併,禁止工會與外國組織聯繫(除非得到港督同意),以及禁止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等等,都幾乎原封不動保留。更不用說還有殖民政府制定的惡法《冷靜期法案》。

在這個情況下,政府和雇主很容易利用工會法來破壞工運團結。1975年兩位英國學者Joe England和John Rear出版了Chinese Labor under British Rule一書,其第二版經大陸翻譯,名為《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當中提到政府之所以著力分化工會的另一個原因,是「擔心大的工會比小組織更可能關心政治活動」。雖然兩位作者強調,上述法律特點不是香港工會嚴重分化的主要原因,但無疑是其中一個原因,導致小工會激增。

1999年董建華政府要大力推行外判化和私有化,並首先拿房屋署開刀,迫使有關公務員提早退休。部門員工群起反對,然而他們發現,原來自己部門竟然有二十幾個工會!各工會雖然一開始組成大聯盟,但由於太分散,所以很難統一抗衡政府。而且,有些工會本來就很黃,破壞作用恐怕大於團結作用。所以,工會大聯盟經過一陣抵抗,很快便瓦解了。

打破「善分不善合」

本地工會運動,早就隨國民黨和共產黨的對立而分裂。但工會運動嚴重分化,政治不是唯一原因。上述兩位學者便提到另外一個原因:「由於不願直接發表不同意見,導致工人寧願在工會內部發生分歧時,組織分裂出去的小派別。持不同意見的人,不是企圖在組織內部以鬥爭方式解決爭端,而是建立單獨的抗爭組織。…有時因為一個工會得到了力量,雇主會積極鼓勵組織一個對手工會。」

這也可以解釋,為何香港工會運動水平,幾乎停留在個半世紀前的外國水平,不少工會搞手往往只有職業工會(craft union)視野,而缺少真正開闊的產業工會(industrial union)視野。例如在公務員工會,一個職系就有一個或更多的工會。或者即使名稱上是產業工會,不少亦以職業工會的狹隘眼光來經營。

工會運動善分不善合,也同工會運動帶有嚴重的大佬文化,在威權主義之下,既然沒有內部民主,此亦必然鼓勵分裂傾向。

不過,善分不善合的,不限本地工會。這本來是本地社會運動的死症。傘運完全暴露了這個弱點。它雖有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因素,但不代表不可改變。畢竟,歷史和社會也是人的實踐的產物。只要找出病根,對症下藥,在工運中形成新的健康力量,發展新的思維,則歷史和社會亦未嘗不可變更。

從前有一個惡管家,他趁主人患了癡呆,每天只給主人一家一頓飯,同時就貪污偷錢,養肥自己一家。老主人兒女們還小,每天都為那一丁點食物而爭吵,不曉得追究惡僕。這一家人就是香港基層市民的寫照。不過,兒女們總有一天要長大的,到時他們多動動腦筋,或會終於驚覺自己受騙。

2018年3月9日

參考:

1) 《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上海翻譯出版社,1981年,內部發行,171頁。
2)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