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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農地 濫用私營】好打得定村民好恰?

【拒收農地 濫用私營】好打得定村民好恰?

民間自土地供應諮詢開展以來,已有強烈聲音反對透過公私營合作釋放發展商的農地。為免官商勾結,有些團體要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發展商農地,發展公營房屋及新市鎮。然而,林鄭今日被問到政府會否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時,則推說《基本法》保護私人產權,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時須有足夠證明它有公共用途,否則會被人司法覆核。她又引用灣仔警署用地案例,表示當年有發展商不滿城規會改劃分區計劃大綱圖時侵犯其私有產權而興訟,暗示一旦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政府就會面臨漫長司法程序。看似甚有道理,但其實「拋錯書包」。

首先,林鄭連當年發展商司法覆核甚麼也不清楚,皆因先後四宗涉及前灣仔警署的司法覆核根本不是針對《收回土地條例》,而是針對《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發展高度限制,兩者根本不能比擬。而且,《收回土地條例》已清楚列明補償機制,過往亦有法庭案例支持,賠償已經照顧到業主的私人產權。林鄭此舉明顯靠嚇,其實政府因土收而被司法覆核的門檻非常之高。

再者,林鄭雖然提出「土收須有足夠證明其公共用途」,但從來沒有正面回應「收地起公營房屋或新市鎮,本身是否公共用途」。事實上,政府過去多次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撇開市建局案例不理,例如地政總署單是2014年已經先後兩度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屯門第54區興建公共房屋,涉及多達116個地段業權,而過去亦有人就政府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提出司法覆核,但最後都是政府勝訴。

更奇怪的是,當年收地起公屋時,升斗市民的「私有產權」彷如無物,但當下討論收回發展商土地,忽然「濫用私營」,有意無意否定土收的可行性,連「公營房屋是否公共用途」這社會常識都要去「證明」、「(平衡)balancing」一番,背後正正是「無私顯見私」,反映土供諮詢從第一日開始已經是為公私合營鳴鼓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