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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個時代

十年一個時代

文:Will

上月底(9月26日) ,時代廣場入稟控告音樂人李冠傑和他組織的表演者,於時代廣場地面公用區域表演造成滋擾和阻街。並要求法庭宣告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中所指的「靜態康樂活動」,並申請禁制令禁他們再於時代廣場進行街頭表演(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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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過後,「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再次進入公眾視線。2008年,公共空間,特別是「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議題在香港曾引起廣泛討論。同樣,當年時代廣場也是公眾視線的焦點。當時時代廣場被傳媒披露廣場的地面必須預留一幅公共休憩用地 。然而,當時廣場一直沒有開放予公眾作休憩之用,而管理公司還向在該土地舉辦商業活動的機構收取租場費用。其後,「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開始進入公眾視線。一連串主要由藝術家發起的行動也在時代廣場上演(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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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間,時代廣場的露天廣場已成為街頭表演者的聖地,當我們經過時代廣場,也可能會預期聽到表演者的音樂。不過這裡的街頭表演是否合法卻仍有爭議。接表演者們所述,他們與管理者之間存在某種「共識」(註3)。而管理者當然也表明並無任何「共識」(註4)。不過,過往數年一般人看到的是 —— 表演者自律,當然管理者也按章勸籲或者警告,不過表演則依舊,大家似乎相安無事,途人也樂得可在鬧市中欣賞街頭表演。

我們假設這種非「共識」確實出現,而且是以一種非正式的、大家「心照不宣」的「互信」形式存在。這種「互信」可以是存在於表演者們之間,知道大家需要輪流表演;也可以是存在於表演者與前線管理者之間,相信大家都不會「搞大件事」。於是,在滿足大家所需的情況下,在各持份者之間達成了一個巧妙的平衡,在不用觸碰各自底線的情況下,一個可以「包容」街頭表演者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便慢慢成形。

與此同時,2008年由時代廣場所引發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討論當時並未停止,在公眾關注下,政府在2008年開始公開由發展商或業主須根據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的規定而提供及管理、讓公眾使用的公眾設施名單。此時社會大眾才知道這一種特殊「公共空間」的存在,也留意到這些地方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管理問題,使它們不能有效地被公眾享用,我們才開始關注這些公共空間的管理問題 —— 究竟如何可以令私人發展商管理好這些地方﹖

時代廣場的經驗也許可以提供一些思考方向。如果上文所述的「共識」確實存在,時代廣場管理其公共空間時,可能是以一種「非正式的互信」模式,「互信」的好處是經過長時間的磨合,各持份者的利益都得到滿足,表演者可以繼續表演,途人得到免費娛樂,商場也許多了一個吸引人流的地方,同時也滿足了管理程序。不過,這種「互信」同時也是脆弱的。由於「互信」的平衡建立在不用觸碰各自底線這條件下,當有新的持份者加入(如近月的大媽大叔們),而他們未必同意原先所建立的「共識」,也很容易做出碰到別人底線的行為,這時候,「互信」也就不復存在。又或者只是預計有新的持份者可能會加入,懼怕帶來未知的影響(恐怕大媽們來踩場﹖),也會動搖「互信」的基礎。

正如今日的時代廣場,十年間的按章勸籲或者警告忽然之間變成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索償。時間上正正在旺角殺街、大媽大叔表演者開始轉戰城中各處(包括時代廣場)之後,巧合得沒法相信其中沒有關係。管理者畢竟代表業主利益,當他們預計大媽踩場後有可能會影響到商場的形象、也就是影響到租金及零售利益時,也只好以最簡單的方法處理 —— 一拍兩散。

「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當然有其好處,外國其實不乏成功案例。而在香港,其實這一種公共空間大部份都是90至2000代出現,不過自2010年起,可能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有關,政府已減少使用這一種方法提供公共空間給市民(註5),但是如果任由現存約100個這一種公共空間維持現狀,及用同樣的方法管理將來出現的「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不也就是浪費珍貴的土地資源嗎﹖

時代廣場的經驗告訴我們,在回答「究竟如何可以令私人發展商管理好這些地方﹖」這個問題時,「互信模式」也許是一個出路。不過任由「互信」模式在社區完全以非正式的方法自行建立,可能就如時代廣場一樣,脆弱而無法持久,在香港這業權人擁有相對較大權力的環境底下,私人發展商完全可以只滿足契約要求,而非為社區提供一個具質素的公共空間。

問題是,我們有甚麼機制可以讓「互信模式」有效地在社區建立並維持﹖

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舉行的第三屆香港公共空間研討會【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現在‧未來】會深入討論這個議題。馬上登記(免費入場)。

註1 時代廣場入稟禁街頭表演佔公共空間 指不屬靜態康樂活動
註2 私有化公共空間:2008年香港時代廣場事件

註3 大媽夜襲銅鑼灣時代廣場 高唱《帝女花》懶理勸退 報警都趕唔走
註4 【擁露天廣場業權】Busking必須申請 時代稱與演出者從無不成文「共識」
註5 在未來的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的優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