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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傷亡權益會:新型冠狀病毒應納入《僱員補償條例》職業病範圍

工業傷亡權益會:新型冠狀病毒應納入《僱員補償條例》職業病範圍

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在未有全面封關;口罩、酒精搓手液嚴重缺貨;政府只鼓勵而非強制僱主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等等情況下,市民都人心惶惶。現時未見政府有強而有力的手段阻止病毒傳播,社區感染個案陸續增加,在外工作的僱員都十分擔心染病。本會強烈建議勞工處處長盡速發出命令,將新型冠狀病毒(俗稱「武漢肺炎」)列入職業病補償,讓前線工作人員獲得更穩定的保障。此方案為保護不足情況下保障僱員的最後手段!

回顧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時,勞工處處長到了2004年12月才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35條發出命令,將SARS列入職業病名單。本會認為並不理想,且由於法例不具追溯效力,如拖延太久,則無法及時針對疫症可能造成的職業災害給予適當保障。

本會要求一:

勞工處處長即時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35條發布命令,將「武漢肺炎」納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附表2的職業病範圍。

在列入SARS為例須補償職業病時,適用行業設定為醫療及護理界僱員、醫療研究工作者及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驗屍工作人員或殯儀服務工作人員等,本會認為上述範圍仍不足以涵蓋所有疫症前線的工作人員,例如清潔工、保安員、飲食及酒店業僱員等,他們的工作亦須涉及抗疫前線的實務運作,包括處理垃圾、消毒環境、圍封現場、處理被檢疫人員等。

本會要求二:

不為染病者設立指定職業之限制,即是適用於所有行業,只要符合工作期間染病的定義便適用。

在列入SARS為例須補償職業病時,處方認為SARS的潛伏期不超過 14 天,並將訂明期間定為潛伏期的兩倍,即 1 個月。本會認為,按照中央專家組鍾南山醫生為首的團隊提供的資料,武漢肺炎的潛伏期最長可達24天,故政府應將訂明期間定為兩個月。

本會要求三:

將「訂明期間」定為兩個月,更適切保障僱員。

回憶SARS時期,除了醫院管理局,其他染病的非公務員的僱員亦得到補償,爭議不大,反映保險公司也作出了人性化的處理,但個案送交保險公司或法庭處理始終費時,也浪費了法庭資源,為僱員及家人帶來巨大壓力。政府如能直接把新型冠狀病毒例入《僱員補償條例》中,可減少紛爭,使僱員和家屬盡快得到補償。早前,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醫生及其他勞工團體亦已呼籲港府緊急修例,把新型冠狀病毒納入《僱員補償條例》職業病範圍中,反映大家都希望保障僱員的利益,本會促請政府立即進行相關工作。

本會重申:補償為最後手段,保護才應該是第一步。僱主必須為員工提供足夠防護裝備和一切可行措施,才能減少染病情況。政府責無旁貸為僱員和市民搜購及派發口罩等防疫用品,對市場上一些無良商人高價出售口罩等防疫用品必須作出檢控及懲處。

任何問題,請與本會總幹事蕭倩文小姐聯絡。電話: 9288 9224

工業傷亡權益會
總幹事 蕭倩文 謹啟

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