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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對付校園記者 方法可層出不窮

大學對付校園記者 方法可層出不窮

「港版國安法」的影響深入大學校園是路人皆知的事宜!國安法規定校園上下若懷疑校園內有人違反國安法須向國安機關舉報,相信各間大學現已不乏潛在的「篤灰者」。各間大學的學生會只要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凍結組織資金(加上她們是獨立的校外註冊社團,要取締她們的運作可謂易如反掌)。此外,部分大學與學生會和其轄下獨立運作的校園媒體針鋒相對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若然校方權貴要對付學生會和校園記者,她們除了可以行政手段與學生會劃清界線外,亦可巧立其他名目來辦此事。然而,外界對這種事情的敏感度相對較低。正因如此,請容許筆者向各位讀者闡釋如下:

首先,大學校方可以不承認校園記者為正式的記者。即使大學默認或正式承認他們校園記者的身分,她們亦可要求校園記者以正式記者甚或更高的標準行事(然而,這不表示校方不承認校園記者的身分,便不會要求他們以正式記者甚或更高的標準行事)。

比方說,香港城市大學學務長崔永康2月29日以第一身的角度在《信報》發表題為〈校長郭位教授點滴〉的「拍馬屁」文章,但若然大學的校園記者以第一身的角度公開發表批評自己大學的文章,則有可能被扣上「在沒有查證/查證不足下公開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論/誤導性的結論」的帽子,輕則被裁定沒有負責任地運用言論自由,重則被裁定(嚴重)損害大學聲譽而須接受內部懲處,甚或被開除學籍(依筆者的推斷,若然城大校園記者在公開的平台上載「城大各位找郭位」的名曲,城大校方大概可以從這個進路出發對學生作內部懲處。筆者沒有向任何城大校園記者和城大校方求證過是否真有其事,此乃純粹的推論)。

當然,大學校園記者的文章以調查報道性質為主,單純以第一身角度出發撰寫的文章少之又少。然而,即使是媒體的偵查報道,在撰寫學術論文的角度來看也可以是沒有查證或查證不足的。甚至可以說,學者發表的學術論文也不時被批評在方法論上出了甚麼問題而導致得出與事實不符或誤導性的結論。學生撰寫的偵查報道,在學術的角度來看起來有更多論證上的漏洞實不足為奇。這不是說他們所寫的報道一定不符合事實,但要從論證手法挑出一些文章的毛病並非想像中那麼困難(世上難有完美無缺的行文手法,即使資深傳媒人也未必能對處理同一宗新聞的報道手法達成共識)。

其實,若然撰寫大學負面報道或批評大學文章的是正式的報館記者或時事評論員,大學只能從法律的層面檢視能否控告對方。可是,校園記者同樣是大學學生,大學不僅可以研究能否從法律上起訴他們,而且可利用各種辦法對他們召開內部紀律聆訊,使本是「原告」的校園記者頓時變成「被告」。

內部紀律聆訊透明度低 學生乏應對經驗易吃虧

內部紀律聆訊不像法庭般同時容許控辯雙方傳召證人和質問對方的證人,而是只有調查委員會可以獨立調查的名義傳召各種證人,答辯的校園記者則無權傳召證人。此外,儘管校園記者可以向校方申請要求由代表律師替自己辯護,但大學校方保留了最終的否決權。如是者,校園記者極其量可由另一個同學陪同出席聆訊。

再者,控方可仔細地盤算好投訴的策略才正式出撃作出投訴,但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被投訴的校園記者短時間內回覆在特定的日子能否出席聆訊(這個日子可以跟委員會發出詢問電郵的日子只相距數天),以及由誰陪同出席聆訊。甚至乎,控方可以在被控的校園記者向調查委員會遞交供詞後才後補列出具體的指控,然後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可能只有兩至三天時間準備回應相關指控,只要一切符合內部程序即可(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在星期五晚上才收到控方的具體指控,然後需要在下星期一在內部聆訊會議中答辯亦不足為奇)。

更須強調的是,內部紀律聆訊有保密協議,不論被投訴的校園記者是否覺得委員會的盤問匪夷所思,也不能對外透露聆訊會議的對話內容。調查委員會向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公布裁決結果時亦不用鉅細無遺地解釋他們的文章出了甚麼問題,或詳盡記錄內部聆訊會議的對話內容,而是可以簡單地表示考慮了各方面的證供後覺得有充分的理據證明他們違反了學生行為守則的甚麼條例,因而按機制給予他們怎樣的懲罰(有些內部紀律聆訊連裁判結果也是機密性質的。大學內部紀律聆訊自然具備上訴機制,但有些類型的案件只能檢視相關聆訊是否有出現程序上的錯誤)。誠然,大學內部紀律聆訊有其優點,但亦可被有心人加以利用而像極了密裁。

還值一提的是,大學校園媒體報道的議題不僅限於社會大事,而且包括大學的行政管理和其餘各種內政事宜。大學或可選擇從他們撰寫大學行政管理的報道下手(以免讓人找到任何批評校方「政治打壓」的口實),例如由前線行政員工或保安以感到受污衊的名義「自告奮勇」地寫一封投訴信,即使投訴信錯字連篇、內容自相矛盾也沒相干,原因是只要能夠立案調查,調查委員會自可把調查的範圍擴大至審視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在案件中有沒有違反任何學生行為守則,而多項學生行為守則均存有灰色地帶,視乎調查委員會的尺度而影響最終的裁決結果。本文上述便推敲了其中一些以言入罪的方法。況且,內部紀律聆訊有保密原則,被投訴的校園記者或許很難判斷校方在處理性質類近的案件時是否存有多重標準。

無論如何,全文所有橋段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事實上,筆者只能憑僅有的學術訓練猜想出一些可能性,真實的情況可能還遠較筆者想像的變化多端。此外,若然調查委員會內有一個有豐富上庭經驗的法律系教授,對方的盤問會否更難應付,筆者實在心裏沒數。筆者在此跟各位大學校園記者強調大學校園理應有言論和探索自由,以及校園媒體有編採自主的現實意義不大。倘若大學校方決意以各種名目對「眼中釘」召開內部紀律聆訊,有份作裁決的很多時也不是筆者這類人(即使筆者就是調查委員會的委員或是陪同旁聽的那一位,也不得不遵守內部聆訊的保密協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傳說中的「超高行事標準」對大學校園記者和學生會是「高懸利劍」,各位自求多福。

全文原載於《信仰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