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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分別有兩個問題

其實分別有兩個問題

1. 誰是「記者」?

綜觀普通法和(包括香港)人權法案例,「記者」的定義從來都是「功能性(functional)」的,即取決於有關人士所進行的活動的性質,而非她本身的職業、所屬的團體或持有的證件。換言之,除了「專業記者」之外,任何人或團體只要定期記錄並隨後發布、評論關乎公眾利益的事件,法律上都應享有與「專業記者」近乎一致的採訪自由。

2. 記者在警民衝突中有何權利?

首先,任何普通市民都有自由在公眾地方拍攝任何公眾可見的地方,警察原則上不得非法干預。記者則尤其有身處衝突現場以第一身角度報導執法情況的權利。對於記者,警察有便利採訪的責任,所以即使有執法需要,除非記者本身參與騷亂或構成安全威脅(但記者拒絕服從警方驅散的命令,不足以構成此等威脅),否則仍不應將其趕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