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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記者被捕三疑問

港台記者被捕三疑問

鏗鏘集721專題記者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即為取得車輛登記冊資訊「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在看過相關資料後,我有以下三個疑問:

1)車輛登記冊申請表在去年修改後只有三個「用途」選項:「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例並沒有「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定義,警察如何判斷,港台記者調查721白衣人使用車輛的資料,不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

2)今年8月警方拘捕一名查閱1000多個車輛登記冊資料的男子時,HK01的訪問曾引述消息人士指:「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列明規例,分別只可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包括用作新聞報道。」01記者可否問番嗰位「消息人士」,點解「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突然好像不包括新聞報導呢?

3)《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條「車輛登記冊」提到,若「披露該等詳情符合公眾利益」可豁免申請費,即是說,官方按法例肯定某種披露「符合公眾利益」。記者利用登記冊調查一宗舉世關注的恐怖襲擊,是否算是「符合公眾利益」?記者帶着此「符合公眾利益」的理由申請,可以剔哪一格才不會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