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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營救理大 15歲男女生非法集結改判感化令及社服令 須留案底

11.18營救理大 15歲男女生非法集結改判感化令及社服令 須留案底

(獨媒報導)去年大批市民在油尖旺一帶集結,欲「營救」被困理大校園的人,兩名同為14歲的少年少女被控在佐敦加士居道參與暴動,至今年5月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6月在東區少年法庭獲判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並且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滿判刑未考慮案情嚴重性及懲罰因素,提出刑期覆核並要求改判現年滿15歲的二人監禁。上月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刑期覆核申請,並撤銷兩人的兒童保護令,今(13日)考慮報告內容,分別判處兩人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人留有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時皆年僅14歲的少女和少年,承認於去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非法集結。今年6月,裁判官何俊堯頒下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並撤銷兩人控罪。

覆核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審理。今日頒下的判詞指,本案案情嚴重,男生和女生均被拍得身處人群前緣好一段時間,兩人參與的非法集結是大規模並涉及相當的暴力,其中女生用雨傘掩護搬動路障的示威者,以防警方認出他們;男生則向後方的示威者打手勢,指示他們停下來,顯示兩人的行為有鼓勵及壯膽的作用,其中男生的罪責更加嚴重。

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判斷兩人的罪責時出錯,因基於錯誤的事實,而且量刑時並沒有就懲罰和阻嚇因素給予過任何比重,惟上訴庭在黃之鋒案已指出,對於涉及大規模暴力的非法集結,法庭量刑時需要強調懲罰及阻嚇性,故原審裁判官頒下兒童保護令是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判詞又指,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未有協助裁判官判斷被告是否需要被照顧和受保護的少年,原審裁判官在未有考慮此前提時,便頒布兒童保護令,形容情況不理想。

根據《少年犯條例》,除非沒有其他合適刑罰或處理方式,否則不應判處16歲以下的少年監禁。上訴庭考慮到女生患有抑鬱症和創傷壓力症候群(PTSD),報告指社會服務工作有可能加劇她的情緒問題,故社會服務令不是最適合的刑罰,最終判處女生12個月感化令。

男生的律師早前求情指他自7至8歲起確診患過度活躍症,案發後患上適應障礙。判詞指判處感化令過於寬容,亦未能反映他的罪責,平衡過懲罰和阻嚇作用與及更生作用,8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最適合的刑罰。

此外,兩人在監管期間須在學習及工作方面聽從監管人員的指示,每晚8時半至翌日6時半須宵禁,如有需要須接受心理或精神科治療。

案件編號:CAAR 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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