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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齊心打擊社會歪風 投訴明光社、星島日報

「刻不容緩──積極回應傳媒歪風」
請把以下投訴信樣本填上名稱
寄到[email protected]
並抄送一個副本到[email protected]以作統計
發起人:一群正視香港歪風的市民
聯絡:[email protected]

我們已拍低一切罪證,如有關網頁刪除有關部份,我們可提供影片為證

投訴信樣本:

齊心打擊社會歪風 投訴明光社、星島日報
── 以探討為名,借機向青少年任意散佈不雅讀物!!!

敬啟者:

本人現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下稱「影視處」)就三項有關發放不雅物品作出書面投訴:

(一) 明光社於2007年5月9日上載到該社網站名為「在色情文化薰陶下成長的『中大學生報』」的錄像材料,網址為:http://www.truth-light.org.hk/audio/home.jsp?id=weekly20070509(強烈警告未滿十八歲的人士不宜登入)

(二) 發起投訴《中大學生報》的神學生王達威,於2007年5月7日的《星島日報》A20版的來論中,大量轉載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不雅的《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第23頁及2007年3月號第26頁的問卷調查題目及問卷答案。

(三) 《星島日報》於2007年5月7日A07版的港聞,刊登題為「教育界震驚校方稱嚴正處理 《中大學生報》炮製『情色版』」的新聞文章,內容直接轉載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不雅的《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第23頁的問卷題目。

茲就三項投訴申述如下:

(一)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於「在色情文化薰陶下成長的『中大學生報』」錄像材料零分35秒至零分46秒,直接引述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為不雅的《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第23頁問卷題目第三及第十題,令人感到強烈噁心及極度反感,內容超出一般社會人士接納的道德禮教。因明光社經常製作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的刊物,鼓勵兒童及青少年瀏覽該會網站,令到心智未成熟的兒童及青少年,可以輕易登入明光社的網站,嚴重腐化兒童及青少年的心智。

身為淫審處審裁員的蔡志森先生,明知故犯,故意挑戰法紀,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如無物。於2007年5月24日,《明報》亦因為轉載《中大學生報》部份問卷問題而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暫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29條,「淫褻物品審裁處」具有法定的專有審裁權。直接轉述不雅問卷問題的明光社錄像是否符合第28條的免責辯護,應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依法定奪。

因此,本人嚴正要求「影視處」能秉公辦理,根據普通法原則,依照以往案例,按處理投訴《明報》轉載不雅問卷內容的一貫原則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立刻將投訴(一)的錄像材料,呈交依法具有專有審裁權的「淫褻物品審裁處」作評級。

(二) 及 (三)

發起投訴《中大學生報》的神學生王達威,於2007年5月7日的《星島日報》A20版的來論中,大量轉載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不雅的《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第23頁及2007年3月號第26頁的問卷調查題目及問卷答案。王達威於文中首段直接轉載了大量被評為不雅的露骨問卷題目及答案,令人感到強烈噁心及極度反感,荼毒兒童及青少年的心智,並企圖藉評論來掩蓋發放不雅物品之實。

另外,《星島日報》於2007年5月7日A07版的港聞,刊登題為「教育界震驚校方稱嚴正處理 《中大學生報》炮製『情色版』」的新聞文章,內容直接轉載早前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不雅的《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第23頁的問卷題目。

根據「淫褻物品審裁處」於2007年5月24日的裁決,《明報》亦因為轉載《中大學生報》部份問卷問題而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暫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明報》轉載問卷的方式與《星島日報》是次轉載完全相同。

因此,本人嚴正要求「影視處」能秉公辦理,根據普通法原則,依照以往案例,按處理投訴《明報》轉載不雅問卷內容的一貫原則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立刻將投訴(三)及(四)的物品,呈交依法具有專有審裁權的「淫褻物品審裁處」作評級。

此致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投訴人:(請填上你的名稱)

二零零七年五月廿九日

轉載自﹕http://mingkwo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