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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操控與社會抗爭

操控社會抗爭

記錄於六月至八月,其間一班捍衛住屋權益的成員,本土行動成員及職工會幹事等被警方拘捕;但事件仍未完結.

2007年是香港回歸祖國十周年,新特首於三月份正式上任,上任後,他要進一步確立自己的管治模式---「強政勵治」,而維持社會秩序便是他其中一項要向中央交待的工作,包括確保7月1日的回歸節目能順利進行。6月初,民主黨因不滿兩鐵合併後不調低輕鐵票價,在沒有知會警方下,闖入輕鐵備用路軌向九鐵公司抗議,警方多次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廣播,但最後沒有逮補任何人。同日,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進入房屋局局長的寓所抗議,示威後,警方追查示威人士的下落,結果拘補十位示威人士,最後以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1落案起訴六位示威人士,及以襲警罪起訴其中兩名示威人士。後來民間團體便發起白色恐怖及反對政治檢控遊行。4月份,民間人權陣線按公安條例申請遊行舉辦7.1遊行,在6月,它收到警方不反對遊行通知書,可是警方在不反對通知書上設了許多遊行限制,例如限制及縮短大遊行的時間及只開一條行車線給予市民遊行,最後民陣向委員會上訴,判決在遊行前幾天才有結果。8月1日,一群保護皇后碼頭的市民在示威區外與警方搶鐵馬,企圖增加示威區的空間,在衝突中,只有兩名示威者給警方拉走,最後他們被警方以襲警罪名起訴。近8月中,職工盟組織幹事因為協助紮鐵工人遊行罷工,在遊行後,油麻地警員突然到職工盟辦事署,以煽動他人集會之名逮捕三位組織幹事,但不知什麼原因,最後在短時間內釋放了三位被補人士,警方改口對組織幹事說因為他們不願意交出身份證,故帶他們回警署查問。為何警方會採用不同的方式對付示威者呢?為何它沒有採用明顯的武力控制遊行示威和示威者呢?究竟政府透過什麼規管遊行集會呢?有什麼因素影響政府及警察對付遊行示威?

當政治社會逐漸步向民主,接納現代社會的人權、自由和法治的價值,當權者便很小心使用武力鎮壓示威者,以免因採用不適當的武力動搖政權的合法性,取而代之,警察便使用各式各樣的條文管理遊行集會,而操控示威( protests policing﹞的方式也出現多種型態,(包括,警方出現但沒有行動、警方維持交通秩序/搜集行動資料、警方設置鐵馬/逮補攻擊者、警方用武力的方式包括用警棍、催淚彈等。)Earl et al (2003)2透過分析1968-1973年紐約市的遊威示威,了解有什麼原因影響警察採用哪一種方式對付示威者;作者提出幾項原因:1.遊行示威(例如遊行人數、行動的對抗性,運動目的是否激進或廣闊)是否嚴重威脅政治精英的權力;2.示威者是否有能力應付警方的鎮壓行動(例如,示威者是否邊緣社群,有多少社運團體參與其中);又或社會運動的力量能否觸發外界關注自己,以監察警方對遊行的操控(例如,輿論對遊行集會報導的數量)。3.遊行示威是否具威脅性,同時示威者又是否一群邊緣、沒有能力抵抗警方操控的群體。現實上,警方會估計遊行示威的威脅度,以決定它是否出現現場。若示威者的威脅性大,它便會增加人手戒備,倘若遊行示威令公眾十分關注(例如保護皇后碼頭事件),警方便傾向採用低度的武力控制遊行示威,以免外界批評和彈劾警方和政府,影響政府的管治威信。4.警署的資源、人力和執行手法也會影響它採用什麼方式鎮壓具威脅性的遊行示威。

Geary (1985)3 則透過分析較長時段(1893-1985)的英國工業行動,發現政權的更替影響警方處理工業行動的手法,由原本強暴的方式(Hard style)轉變為温和(soft style)。他認為政府的組成及它的政治取態會影響警方處理工業行動的方式。例如,在西方社會裏,由於左派政黨及團體曾經被執政的保守黨用武力鎮壓,當它執政後,便採用較温和的方式處理遊行示威4。相似地,McPhai et al. (1998)透過分折1960-1995年美國的抗爭事件,去區分兩類操控抗議的模式。他認為在60年代的美國,操控的模式是不斷升級武力,70年代後,許多涉及人權的法案出現,而保障人權及表達意見的法例又增加,同時在行政上,新的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又出現,所以步入80至90年代,操控抗議的模式漸漸變成一種談判管理模式。Della Porta (2004)覺得,除了對付反世貿反新自由主義的示威者外,警方近年已少用不斷升級的武力處理遊行集會,改用其它模式(approaches)。新的模式影響警察如何應付不同的遊行示威,Earl et al (2003)亦承認她的研究並沒有處理操控遊行的模式的轉變。以下是武力升級與談判管理模式的差異面向:

操控政治表一 在談判管理模式下,我們在現實裏可發現以下一些現象,(例如許多時警方對示威者十分「禮貌」,但同時又使用低度武力,警方多與示威者溝通以便管理遊行,它選擇性地打壓示威者,警方容許某程度的肢體對抗,警方大量搜集示威者的個人資料(包括竊聽),或派遣大量警察警車戒備等。)究竟這些談判管理模式如何操控著今天的香港遊行集會呢?香港回歸後,政權更替,警方在控制遊行集會上有沒有範式的轉移呢?還是受到更大的文化環境所影響,例如現代化、殖民主義呢?行動者又怎樣理解這些公共秩序管理制度?

雖然本文未必能夠回答上述問題,但筆者想初步透過一些社運份子(包括張女士、馮先生和孔女士)回顧過去參與遊行集會的經驗,去看她們如何理解香港警察規管遊行示威的轉變和情況。有關解釋操控示威的轉變則留待未來的研究。

70年代港英警察打擊示威者較嚴厲,但操控並不細微

張女士,婦女運動的中堅份子,在1979年,當時她因參與支援艇戶上岸安置行動,最後被警方以非法遊行落案起訴,結果罪名成立。她認為無論在殖民政府,還是回歸後的特區政府,它們的統治手法沒有改變,而操控遊行示威方式並沒有改變,相反她覺得控制越來越細微,同時現代社會的價值,例如法治,自由等觀念又似乎將這些細微的管理合理化。

「70年代,當時我們叫示威為『請願』,因為一般市民如果想提出自己的訴求,向港督提出願望,不會叫示威,現在我們叫示威。」「那時我給人(警方)拉過,當時大家都係學生身份,參與這些活動,被拉,被判有罪,我想說,是因為在七十年代參與學生運動,由於社會運動要透過遊行與集會的方式去表達意見,所以我們經常要面對公安條例,這條法例其實源於殖民地政府的法例,早在六十年代,據我所知,它是緣於南非,由於英國人要統始南非,便用這條法例去統治黑人,所以很明顯這是一條殖民政府統治的法例。雖然香港己經不是殖民地,但是現在香港仍沿用這些殖民地的法例,其實香港仍然是一個在殖民地統治方式下的地方。」

「與我差不多年紀的朋友,即五十至六十歲的朋友,都曾有一種經驗,就是經常聽到父母說:「你小心,不要給警察拉,警察拉左你入去,你就死!」什麼叫殖民地統治呢?我們孩兒時會這樣理解:「你不要理佢咩事,你有沒有犯法,它都會打到你半條人命,咁才能返出黎(從警署)。」我們少時便經常聽父母說這些東西。」

「年輕時,我是一個比較乖的小朋友,沒有去遊蕩,不會給警察拉。當我們開始參與學生運動時,我們第一次面對這些殖民地統治下的警察及法例。在艇戶事件上,我們關心水上人居住的問題,他們住在油麻地避風塘。當時由於他們的船很爛,有些已不能出海補魚,所以部份人已上岸工作,可是由於他們比較窮,沒有能力搬上岸,所以要求房屋署安置他們上岸,可是政府不願意安置他們,同時有些船已開始沉,曾浸死細路仔,所以水上人便組織起來爭取上岸,最初去房屋署請願,大家一起行去房屋署,沒有問題發生。後來爭取沒有結果,大家覺得去房屋署爭取沒有用,便去港督府爭取。在78年底我們便決定搞一次『遊行』,其實不算遊行,只是我們一齊去港督府請願,在統一碼頭(註:已拆)集合,過海去香港那一邊,然後行上去港督府,可是我們未到碼頭前,在九龍那一邊,警察便企响到,說:『你不可以行,你一定要回去。如果你繼續行,便拉你』,當時艇戶不知發生何事,不知為何要被警察拉,大家也非常徬徨,不知怎辨,於是那一天,他們便回家。後來大家再討論,說:『沒有理由,只不過去港督府請願,點解給警察拉呢?』大家對這些東西表示不可接受,於是大家討論後,便決定不行去,改乘巴士,是旅遊巴,『車』人去港督府,『咁唔會犯法啦呱!』當時我們知道警察有可能會拉我們,因為在殖民政府統治下,有一種特色,就係那些警察及政府不斷要分化它們要打擊的對象,當時有政治部,係殖民政府用來對付它要打擊的對象,政治部委派一些人去艇戶,接觸艇戶,同佢地傾計,飲酒等。當時有一個政治部的警察,就告訴一位艇戶領袖,說:『今次(你們去港督府)一定拉,拉硬!』所以當時我們心裏都知有機會被拉。然而大家已決定要試一試,所以我們乘車去,預計給人拉的機會會細一點。結果去到紅磡海底隧道口,未過隧道,便有兩架警車截住我們的車,要求我們『返轉頭』,他說:『如果你不返轉頭,便返警署!』我們說:『我們去兵頭花園玩下喎,唔得咩?我們決定去兵頭花園,得唔得先!』他說:『唔得,一定要返轉頭。』但是我們不願意『返轉頭』,於是兩部車的人被帶回警局。當時被拉去警署有細路仔,有大人,有公公,有婆婆,約有七十人,但最終有十一個人被起訴,全部被判罪名成立。」

這是七十年代的事件。雖然自此有許多團體批評公安法例,但其實改善也很少。「非法集結」的條文至今仍然存在。

「到了八十年代,我參加了一個婦女運動組織,新婦女協進會,我們在1986年3月8日第一次慶祝3.8婦女節。過去沒有人慶祝3.8婦女節,只有左派團體慶祝,因為3.8婦女節基本上是一個左派歷史的產物。當時沒有(社運團體)慶祝3.8婦女節,我們有一班婦女團體,勞工團體,社區團體,便一齊3.8婦女節搞一個慶祝活動,於是我們打算在中環行一個圈,安排有表現活動,唱歌等,氣氛理應開心的,儘管也會出一些訴求,但基本上(活動)是開心的,大家打算穿著富色彩的衣著。當時沒有想過(搞這些活動)會犯法,便向警察申請,警察要求更改路線,縮短路程,第二,不准唱歌,不准做任何形式的表現,我們說:『咁咪似一個安葬禮,多過係一個慶祝活動。』所以我們覺得這是不可以接受。我們沒有理會它,我們照去行,照唱歌,當時我們的策略是,我們這次活動沒有負責人,每個人代表自己,若警察拉人,便拉所有人。結果警方有很多阻撓,許多警察也出現,最後我們成功搞到那活動。但是電視報導不同情我們,有人訪問我們,說:『你們有舞獅,舞獅要申請牌照的,你們沒有申請牌,是否犯法呢!』他們會這樣訪問我們,沒有真的去了解的行動的性質。」

需要公安法限制個人自由和人權的講法

80年代後,「市民對於公安法的理解逐步轉變,由於許多人爭取改變公安法,衍生出來的問題是為何需要這條公安法。許多人便問:在現代化社會裏──大家享有基本自由和人權,究竟公安法有何用呢?一邊廂,有人認為警察有其它法例可以處理及跟進暴力事件,完全不需要公安法例。另一邊廂,有其它人支持公安法例,他們會引用許多現代社會的概念,例如,每一個人也有自由,但不能有極端自由,你不可以阻礙別人的自由。『你遊行阻著人做生意,阻著交通』,他們會用其它理由去限制我們的人權。即使現代社會有基本人權,這些基本人權應該受限制。這些(現代社會的)觀念去到80、90年代,我覺得,它指導了許多討論。結果少人留意這條法例的出現其實來自殖民政府統治(華人)的需要。即使我們如何解釋(不需要公安法),對政府來說,這條法例並沒有改變,政府不會因為它認同我們有基本人權,所以它不用這條法例限制這些聲音的出現,雖然我們現在已脫離殖民政府,但是我們現代社會的統治與殖民時代的管治沒有差別。」

管治知識:暴徒理論其實維謢現代管理示威的模式

「在討論現代社會的管治,涉及一些遊行集會的理論,在90年代,有一很流行的說話,就是「暴徒理論」(Mad Crowd theory),即係人若聚合一起,便很容易出事,若人多,原本人很理性,便會突然癲了,所以雖然我們有基本的人權和自由,政府也要控制群眾,否則那些人會突然傻起來,變成「暴徒」。這是90年代流行的理論。」

張女士對這些管治理論十分懷疑,認為八九民運正好突出了暴徒理論只是維護政府操控市民的一種講法。「八九民運,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值得紀念及紀錄的事件。除了它有很清楚的目的外,當時全港市民完全自發組織,自發遊行,自發集會,沒有任何人曾想向警察申請集會遊行,當時集會及遊行人數以十萬計,大家可能想起四五行動,但可能沒有想過當年的四五行動,它搞遊行會有十萬人參與。當年曾健成去新華社示威,那時在新華社對面有許多市民集會靜坐抗議等等,而曾健成也是其中一份子,後來他們組織起來,成立民主台。民主台就是由一般市民成立起來,那些人沒有參與過社會運動,只因他們有同一目的,便聚合一起。當時在新華社外,長期有市民露宿,長期有市民集會,那些市民隨時要求「我要去表達意見。」於是有一晚,有千位市民說要遊行,表達意見,於是他們便穿越紅磡海底隊道。在那幾個月裏,有數不盡的集會和遊行,而這些集會和遊行,完全沒有通知警察,同時亦沒有發生過所謂「暴徒」(Mad crowd) 。所以這些限制集會自由的暴徒理論只維護了政府操控市民的做法,也遮掩了事實。

為警察建立正面形象

在80及90間,政府加強塑造警隊的正面形象。「我曾經看警訊節目,其中有一幕,警察面對一批示威者,示威者正在舉牌,警察在前面舉盾牌,突然示威者很衝動,接著警察衝去制服他們。當時我看見這些片段,心裏覺得究竟它想講什麼人呢?是否正在形容我呢。警訊節目介紹警察怎樣被訓練,怎樣操控及鎮壓請願示威人士,早於60至70年代,警察一定不會做這些節目,只有在80-90年代間出現,警察作為政府鎮壓市民的工具是很明顯的,大家也明白,這是控制工具,普通市民也很清楚警察的角色就是這些東西,因為我們生活於殖民統治,這種關係很清楚。所以警察不會將自己誇張化給人看,以免市民對他們反感。但到了80-90年代間,政府則很明顯地去講警察的角色。」

「香港確實有轉變,政府的統治也有變化,一方面要變成一些現代管治,同時它又要正面表述那些操控市民的活動,除了在電視上表述外,許多時,在遊行裏,警察對我們也相對地有善,例如我們在7.1,6.4遊行中,他們也很有善,令人覺得現在香港是一個很和平理性的社會,警察做好它的工作,我們又好乖,守秩序,守法,這便形成一種【正常】的情況,一個現代社會就是原此,但其實這是一種掩蓋。」

由禁制變成細微的操控

早在70年代,警察對遊行的操控,對示威者的操控是較少,他們只會一開始准或不准你遊行,它沒有那種細緻上的操控。例如以前不會有一條條帶攔住你,也沒有咁多警察被派出來,如果它批准你遊行,它派出的警察是相對少,相反現在的人數則相對多,最近我參加住屋聯被補人士的遊行,只有三十人,不夠五十人,由皇后遊行到灣仔,其間有許多警察跟住,除此之外,它們用帶跟住,走上馬路,到達目的地,灣仔警察總部,請願人士己在行人路上發言,但警察仍不斷用那條帶,將人逼近牆,其實那些人不會無故走出馬路,否則會給車撞死,咁你有何必要用那條帶逼人去牆邊。它這些做法是想令參與者習慣地及自願地接受這種操縱。以前,沒有所謂示威區的設立,現在則一定會設立示威區,然後大家好似很自願地走入一個豬籠裏,我每一次也不願意走入示威區,我覺得這是對集體行動人士用一種細緻的控制,可是我們己經習慣了,習慣到一種程度,變方很正常,覺得這就叫理性,和平。其實警察透過一些具體的運作控制著我們的身體,這是我十分憂慮的。在六四遊行裏,組織者經常叫大家守秩序,「我們係和平,大家要守秩序」,這令到我很反感,他首先假設了那些人需要這樣被操控,否則人便失控,因為有這種假設,所以才叫人守法,守秩序等,結果將我們變成一個常人,不可以反抗,不單不敢反抗,而且係唔識反抗,身體不懂得去反抗。」

政府高官和高級警察:透過公安法向遊行示威設定不同限制

到了2000年,馮先生,前大專學生聯會成員,他是其中一名曾被警方拘補的大專學生。他認為前線警務員並非操控示威者的罪魁禍首,因為前線警員受到高級指揮官指示以粗暴的方式對待示威者。

「我想說,公安條例賦予警方很大權力禁制遊行集會,又或者它容許警察對遊行施加許多限制。這些權利對葉劉淑儀來說,好似可有可無,無關痛癢,我記得葉劉淑儀曾於公開論壇上說:「就是因為有公安條例,7.1 遊行才這麼順利進行。」我可以告訴大家,如果不是因為市民有爭取的能力,我們這條公安條例,根本不會令到7.1遊行成功進行,大家可能聽過,在七一遊行前,民間人權陣線與警察不停角力,它們角力緊什麼呢?對保安局局長,公共秩序,例如害怕你踢爛窗,整爛舖頭,阻住人,害怕有衝突,所以便要有條件;對於警察,我的形容詞是【警察官僚】,有些警察坐在有冷氣的辦公室,他所做的是:你來申請遊行,首先會check下,你由維園出發,你有沒有去康文署申請呢?會在康文署場地設裝置,咁你有沒有去地政署申請呢?再煩係,你有沒有處理交通條例的問題呢?三條線的的遊行阻礙交通,不如一條線啦;再煩係,若大家慢行,阻著其它人,不如大家用9秒9的速度行去政府總部,不要行得太慢。討論這一大准條件,政府高官的講法是,談判這一大堆條件是一種對等的談判,但其實從法例來說,又或從警察與示威者的關係來說,這是一高一低的關係,因為若我們不接受他們的條件,他們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通知書表示著:不准你們遊行,除非我取了康文署的牌、地政署的申請、籌款的牌照和小販牌,又或接受用一條行車線遊行,不阻住人或不用大聲公;當符合這些條件,警察才根據公安條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種權力,很容易給予政府高官打壓我們,也很容易給予警察的官僚濫權剝削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警察有權在遊行後滋擾示威者:查身份證,起底,打電話給示威者的家人等

因此許多民間團體需要透過「犯法」才能表達它們的訴求。而警方則因應不同政治氣候選擇性地執行法例對付不同集會遊行(under-enforcement of the law),例如,他們可以紀錄、干預、滋擾、控制、禁止、甚至控告民間團體及示威者。

馮先生說:「我和我的同學遇過許多涉及公安條例的問題,我們曾經很天真地搞了一個反對分科收費遊行,純粹找當時教統局局長王永平對質,希望他能接受我們的請願信,這是2000年的事,那時遊行後,警察被指示用一個超級強悍的人牆,阻檔我們的去路,令到當時有衝突,但是那次遊行的後果就是當晚完了遊行後,同學去食飯,返屋企時,分別在中環不同的地方,例如在蘭貴芳,在中環地鐵站地下大堂,及其它地方,突然給一班C.I. D.查身份証,他們有針對性地查幾位同學仔的身份證,當時的理由是懷疑你是非法入境者,在中環,警察捉住那個個子細少的張蘊琪,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便查她身份証;又在中環地鐵站,捉了香港大學學生會副會長,原因是懷疑他偷竊,後來我們查過當時在中環沒有偷竊的個案。但因他懷疑你偷野,所以便查你的身份証。」

「去到同年六月,我們有悼念人大釋法一周年的遊行。遊行後,幾個月後,因為一次不幸事件,當公眾轉移責怪居港權人士時,警察便利用這時機進行秋後算帳,去用一些恐嚇的方法打壓曾參與六月份遊行的示威者,當中包括同學和爭取居港權人士,他們用的手法層出不窮,例如打電話給示威者的家人,告訴他們示威者不要「呢埋」,「始終捉到你,叫你快些出來。」當時令到在學聯開會的同學十分擔心,令到他們要秘密移到其它地方開會,因為突然有班警察衝上去(學聯)。後來去到2002年,參加了另一遊行,當時,警察拉人的方法係...在清晨7時,走上去示威者的家裏拘補示威者,即係診你未睡醒,便拉你。」

「討論完這些東西,想說明參加表達意見的人其實心理上己受到威脅,她們可能很害怕,以後便不再參加遊行。它未必針對那些核心的組織者,因為他們未必害怕被拉,其實它針對其它市民,看見你給人這樣拉,他們會害怕,結果他們未必再參與行動。」

小結及待續

馮先生說:「當一條法例可以給予當權者濫用,這是否一條正義的法例,我覺得不是。」「但是當我們努力去修改它,我們感到十分困難。即使終審法院覺得這條法例有問題,想用一些簡單程序,更改這條法例,可是本質卻沒有改變。」

怎樣辦呢?孔小姐:「究竟怎樣對抗公安法呢,其實沒有方法,唯一是市民要團結,不要以為被人控制是奉旨及合理。」張女士:「大家參與多一些遊行集會,這最能打破自己心理的恐懼,除此,也要打破身體上的恐懼,不要因為警察叫你不要做,你便不做,你要想一想它叫你不要做,這是否合理呢?如果不合理,為何不能做呢?究竟他有什麼理由可以叫我們不要做呢?再者,在遊行期間,也不要遵循一些慣性的做法,譬如有一次,遊行到港督府,我們習慣地跟著龍頭一直行,當時警察不准我們過馬路,但是那些人則要求過馬路,有些警察站在側邊,其實只要你不要向前行,離開那條隊,各自過馬路,便可以,因為警察當時只想著帶頭人操控著所有人,所以帶頭人不過馬路,其它人也不過馬路。它們只有這種想法,當你自行離隊過馬路,其它警察不會理會你,因為這不是它的邏輯,所以在遊行中,我們可以嘗試打破一些常規。」

註腳: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 Earl Jennifer, Sarah A. Soul and John D. McCarthy. 2003. "Protest under Fire: Explaining the Policing of Protest."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8:581-606.
3 Geary, Roger. 1985. Policing Industrial Disputes 1893 to 198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Dela Porta, Donatella and Olivier Fillieule. 2004. "Policing Social Protest." Pp.217-241,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 edited by David A. Snow, Sarah A. Soule, and Hanspeter Kriesi. Malden: Blackw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