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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門」二論之一:非公非私的網絡世界

假如你有去酒吧泡歡樂時間的習慣,你或許會認識一堆聊天的朋友。天南地北,你們無所不談;但真要你記起他們的名字,卻又有些困難。仔細想想,這些交淺言深的酒友真是你的朋友嗎?再假設在某一天的歡樂時光寰,人群中傳來一本相冊,裡頭有不可示人的照片。一問才知這是某人在路邊檢到的,你會不會覺得不大好意思看,甚至覺得偷看人家的隱私是不道德的呢?

我們總愛形容互聯網的出現是一場革命,它不只增進了溝通的方式,加快了知識累積的速度;而且還會徹底改變我們熟知的人際關係、社會結構與價值標準。可是它到底有多「革命」呢?卻又好像不大說得清楚,直到一個又一個的案例湧現。藝人陳冠希「裸照門」事件在雪災稍緩、新聞寡淡的新春假期裡連續霸佔了香港報紙頭版好幾天,彷彿是全城唯一在發展中的事件。看起來這事已經沒甚麼可以再評說的了,法律、自由、道德和色情,幾乎任何你想像得到的視點都有人談過了。然而大家好像忽略了,在連續劇般的演變中卻牽扯出了互聯網革命裡某些令人一時還難以理解的變化。

例如「網友」。究竟甚麼叫做「網友」呢?由於有個「友」字,顧名思義,「網友」應該就是一種朋友的關係。但「網友」和「網民」常常又可以互換使用,彼此指代;而中國網民則有過億之數,難道這一億人都是朋友嗎?

香港警方發言人警告大家,在互聯網論壇上發布和轉貼那批很刺激的照片是犯法的,因為你的對象是一批你不認識的「網民」,按法律來講也就是一群無名的「公眾人士」。生怕大家不懂,這位警官還說:「你自己想想,對於那些你天天在網上交談的人,你有多少的了解呢?」接下來的情況就好玩了,大伙兒不在香港論壇上發帖,但要不轉攻內地網站,就是以電郵或其他手段轉送照片,還不忘加上一兩句深具諷刺意味的按語;例如「你是不是我的朋友?是的話請進入以下連結」,又如「由於我是你的朋友,我送你幾張照片」。結果一時間法律界眾說紛紜,不知該不該修訂法例;而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禁制令的情況下,警方對著這批照片的嶄新蔓延方式也只能束手無策。

香港警方可不曉得,無意中他們踩進互聯網世界的灰色地帶了。按傳統定義,「公眾人士」與朋友還是分得開的,好比酒吧裡天天碰面的人應該能算朋友,而那些坐得稍遠從不往來的人大概就是「公眾人士」。且讓我們以酒吧比喻網上論壇,假如我日日在同一個論壇泡上幾小時,那些在網上聽我傾訴偶爾也回應我一下的人和酒吧裡的酒友有分別嗎?更要注意,論壇與博客就像任何人的發言都讓所有人聽見的酒吧,不如酒吧那樣有座位遠近,空間大小和容納人數的問題。所以我完全可以每日登入一個瀏量過萬的博客,不留片語,只是在人群中傾聽博主的心聲,瞭解他甚於朝夕相處的同事家人。那麼我算是他的朋友嗎?

在傳統的概念上,我們可以把人的活動領域區分為「公共」的和「私人」的,然後依此架構出一連串建基於公私之別的制度、法律與規則。可是互聯網卻為我們帶來了一個既非公亦非私的第三空間,它混淆了公私的區別,介乎二者之間,捉摸不定,邊界不明。

再以香港警方所說的「公眾人士」與「朋友」之分別為例。為了讓大家更明白「朋友」的定義,警方發言人很強調你有多認識你的網友這一點,似乎只有非虛擬空間的實體接觸才是唯一真確的友誼基礎。但他可能忘了,對許多網民而言,網友才是他最好的朋友,儘管他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職業和身份,但誰說友誼一定要依賴這些條件呢?

我們區分公眾人士與朋友的準則之一是有沒有個體間的互動往來,一般人和抽象的公眾是沒有這層關係的;但網絡就不同了,網友也是一堆無名抽象的公眾,可他們卻完全有能力有機會與你交流互動。我們時常把論壇想像為報刊傳媒一般的公共空間,但它其實不是,因為它提供了大眾傳媒做不到的互動條件。而一個原則上開放的論壇甚至會在頻繁的互動中形成親密的團體感,對內凝聚對外排他,恍如一個龐大的朋友圈子。其弔詭一如傳統的日誌型博客,明明是個人日記,卻又公開示人容人留言。

又根據一項調查,在這次「裸照門」事件當中,有百分之七十的網民認為轉發有關照片的行為沒甚麼不對,反指始作俑者陳冠希才該負上最大的責任。很多人覺得這批網民是非不分,道德觀極有問題,明明已自己偷窺他人私隱,卻指責人家房門裡的私事有錯。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仔細地把陳冠希和眾女伴拍照,與有人把照片偷取上網,及網民接力傳播照片等三個環節分開來看。

首先,陳冠希的行為就算有爭議,但在法律上是站得住的(只要被攝者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自願被攝),而道德上也只有保守派才會徹底否定它。其次,在陳冠希電腦中取相片,以及將該批相片上載網絡的人(且假設是同一批人),則無疑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犯了錯。於是我們就要面對第三個環節了,也就是網民再散布那些相片的做法。

理論上講,那就像是翻閱人家偷來或者拾到的家庭相簿,都是侵犯他人隱私。可是為甚麼有那麼多人不覺得如此?難道他們不覺得這和偷看人家的日記和錢包一樣嗎?我無意為這批網民辯護,但我認為就此推論出網民道德水平低下的判斷是不公平的。我相信這麼多人不可能都一有機會就要偷瞄人家的皮包裡裝了些甚麼,真正的關鍵在於他們可能根本不以為那些網上流傳的相片是隱私。

打開任何一個博客,我們都不難發現許多轉貼的文章、圖片和音像,它們可來自其他博客和網站,甚至來自於版權所有的報刊雜誌。當博客和網友樂此不疲地轉載再轉載這些材料的時候,他們全不覺得這裡頭有甚麼問題,因為網絡世界的基本價值傾向(ethos)就是共享,任何一段訊息上了網就是公眾的了,自由、公開而且免費。所有在網絡上出現的文字,聲音和圖像都已經是公共領域的一部分,又哪還有隱私可言呢?偷拍也許不對,偷了人家的相片放上網肯定不對;但怎麼偷都好,任何贓物一上網,網民就會感到那是大家的了。

因此一個人在實體世界裡或許從不偷窺他人隱私,但卻在網上時刻等待最新的「淫照」浮出水面;因為他看不出這兩者是同一回事的理由。網絡革命不斷衝擊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觀念,在公私之間營造了曖昧的世界。

所以一個博客能夠毫無愧色地把自己喜愛的一首歌在網上播出,因為他覺得博客是他自己的空間;和自己家沒多大分別。相反地,其他人要是喜歡這首歌,可以下載回去不斷轉發,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塊公眾空間,裡頭的聲音就和鳥鳴一樣自然並且免費。

圖片為編輯所加:標題在公共中的私處

二論之二:誰需要玉女?

回應

警方「無錯」聲明,議員促公開道歉

記招混亂 發言人左閃右避
(星島) 02月16日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黃福全,昨聯同律政司兩名官員回應鍾亦天案時,刻意收起笑容,一臉嚴肅地發表「無錯」聲明,結果再次「出錯」,成為全城焦點。
...
  多番「黑面」 草草收場

  官方起初安排黃福全與律政司官員輪流回應,可是黃交代事件後,即一副有備而來模樣,主動反問記者「有冇野問?」引致多名記者爭先發問,程序混亂。對於傳媒尖銳追問,黃福全卻多番「黑面」及左閃右避,僅斬釘截鐵地表示「我唔同意」或「我唔會評論」後,即急步返回辦公室。

  原本歐陽照剛署理總警司被黃福全「吩咐」,留守為傳媒解釋不雅定義,但他被上司的倉卒言行打亂陣腳,唯有草草結束記者會,令全場記者甚感愕然。

單仲偕批評當局處理淫照事件欠客觀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單仲偕認為,律政司及警方應檢討處理藝人不雅照事件的方法,建議發出清晰指引。單仲偕表示,涉及藝人不雅照片的首名被捕人士鍾亦天獲撤銷控罪,他認為,律政司和警方處理事件不夠客觀,要承擔責任。雖然警方指,今次處理事件的手法與過往一樣,但他認為,律政司及警方應發出清晰指引,應該先評級,再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單仲偕又表示,希望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就較早前有關管有淫褻照片的言論,公開道歉。

<綜合>

未符法治 衝擊威信

(星島) 02月16日

...
  警方重槌出擊,不排除是受到壓力要早日破案,並且「殺一儆百」來遏止裸照進一步擴散,結果發生錯誤檢控,令一名未被裁定有罪的人,白白在監獄裏度過春節,直至案中照片經淫褻物品審裁處分級為「不雅」,性質不屬於禁止發布的「淫褻」後,得到當局撤銷檢控,才重獲自由。香港作為法治之區,事事講求法理依據,網民上載不雅相片,做法未必獲得市民認同,但市民更不能認同的,是當局為求達到打擊目的,而採用了有違公民權利的做法。裸照風波備受矚目,對社會影響深遠,但說到底仍然是一宗個案,相反,維護法治和人權,是香港社會的基石,如果為了打擊個別不法行為而犧牲了法治原則,就變成西諺所形容的「把嬰孩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愚蠢行為。

  正如法官昨日在庭上指出,鍾亦天上載照片是不道德行為,會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傷害,檢控當局希望打擊這些行為可以理解,但以發布淫褻照片作為控罪,現在看來是流於粗疏,要求把被告還柙八個星期,更加違反人權。比較合適的做法,應是仔細按實際證據研究是否有更加合適的法例可以採用,務求做到合理、合法。如果發覺沒有合適的法例可以引用,就只能釋放被告,同時提出檢討相關法例,修補漏洞。

  當局在今次檢控鍾亦天的過程中急於求成,犯了不必要而明顯的錯誤。
...

網友才是他最好的朋友

(說笑)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大約會是超友誼XD
不排除所有可能性。但我不同意不能考驗也不建議承諾風險極高的友誼作為合理理由。

部份網民並無道德,個人應保護自己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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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不錯,有些地方可以用機率展開的方式去思想下去。加油。

所謂「曖昧」的網絡

我認同網絡有公私難分的曖昧性,所以要定義網友算不算朋友的確是毫無意義的。

但問題是就算網友認為網絡分不清公私所以對照片是否隱私概念模糊,不等於可以拿來當作為藉口吧。正如當年九龍城寨所謂「三不管」,也不等於裡面的非法活動可以名正言順合理化,或以所謂「城寨」的思考模式來衝擊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觀念吧。

我在自己的網誌內也有時會分享Youtube短片或歌曲,但我不會因為它們是所謂「網絡公用資源」而催眠自己這不是侵權,更不會理直氣壯認為這是真理。

to francois

我從來沒有說網絡侵權(無論是私隱權抑或智慧产權)是對的,我好奇的正是為什麼你明知在博客上引用youtube的片段可能是侵權,為何仍要這麼做。我想理由正正在於網絡的曖昧使得種種建基於傳統公私二分法的權利觀怎受到了動搖,因此這種行為可以「理解」,但它的對錯則是我未能準確判斷的,實有賴於大家的進一步探討。

即使

在現實世界裏也不是那麼公私分明的吧!比如八卦週刊。即便我們可以依賴法律劃分公私,還有法律無法發揮作用的時候呢!何況在網絡,公私的劃分依靠的更多的是技術。所以,「傳統的公私二分法」並不那麼傳統,也不是那麼鞏固,坊間的傳統好像是只要不被逮到就沒問題,那套所謂的「公私二分法」遠未達到形成道德約束的地步。網民的行為,無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網絡生活,都是一以貫之的,在我看來,我們並沒有因為到了網絡就改變了思維方式。

消費私隱

現在的文化工業, 有一大領域是消費私隱, 葉劉於飯局, 連同老公家婆等關係都搬埋出嚟, 不也是一種透過消費私隱的隦好, 以私隱形象與之前的公眾掃把頭形象來個移花接木嗎?

藝員公關公司, 搞的是公眾形象, 但粉絲和娛樂消費者, 則追逐私的面向, 又或 "幻想" 他們私的面向.

很多色情 a.v 都是以偷窺私人空間作為一種 genre, 看的人未必在現實世界會去侵犯別人私隱, 只是消費欵似私隱的快感.

而 "日版阿嬌", "台版bobo" 等網上艷照, 也是一種透過疑似去製造 fantasy 空間的消費, 這次的 "疑似" 事件, 本也是網上日常消費的形式, 只是這次應該有真實的利害關係主導事件的發展.

嗯!同意

這篇文章有個前設我不太認同,就是假設大家在現實世界都是好好的,偏上了網就瘋了。

如果說是一種消費,我就覺得無論在現實世界也好,網絡世界也好,都是同一個模式,不管那是真隱私還是疑似隱私,窺探的心態是一致的,消費是被認可的,起碼,不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大家一直在談的是公眾人物的隱私,唯其是公眾人物才能配以「消費」這個字眼。它和普通人的隱私又是兩個層面的事。即,如果是普通人的隱私,也許我們更能恪守保護之職。所以,在網上沒有隱私觀念這種說法也好像不盡然。

在網絡,除了發佈的始作俑者外,大家都看似被動接收,或許正是這種被動接收的位置讓大家比較容易自我接受。如果說到再發佈,和我們平日把八卦刊物擺放在公眾地方任人取閱(髮廊、診所、咖啡廳)其實沒什麼分別,只是網絡的特性令這種相同性質的動作的威力呈幾何倍增。

至於說轉載,我也轉載有版權限制的文章,不是我不知道那是犯法,而是我根本不太在意這個法,也不怎麼認同這個法例下劃定的權利分配。我沒仔細想好,所以仍在犯罪。再者,網絡能提供顛覆的快感。

曖昧性和潛規則

我覺得應該探討的問題其實是網絡的曖昧性為什麼可以動搖傳統公私二分法,因為這是網絡的特性、ethos或者網民不覺得這是問題,是不是就有足夠的理據動搖甚至推翻所謂傳統對錯的判斷呢?
這使我想到了「潛規則」這個字,潛規則的曖昧性又會不會有朝一日可以等同規則?

私人問題變成公共問題

梁生回應此事背後的問題比一般人評價誰對誰錯(無論是基於傳統道德, 人權, 私隱等)更有意義.

梁生帶出網絡世界的特殊性,即非公非私的特徵, 但我想補充幾點令這件事變得更不私. 因為網絡世界可比喻為一種window, 進入去, 可以做一些偷窺行為,沒有人知你的身份. 但今次事件給我們看見這種"偷窺"變得合理.

1. 演藝人的回應, 默認了自己是錯, 和只想淡化事件, 令事件變成公共道德問題. 另外又否定相片是假, 令人想核實相片是否真. 當核實是真, "真偽"的調子便主導我們的討論.
2.當"真偽"的調子便成主導, 這尤如一種宗教的崩潰, 大家便發狂批評撒旦.
3. 傳媒大肆報導這是"scandal"
4. 警方界定相片是淫照, 令人要看究竟有幾淫.
5. 衛權者,衛道者的評論等等也是將相片變成公共議題, 無論你說應否去看,也有這一種效果, 即令人想知究竟有幾不道德, 有幾私人的東西.
再加上, 互聯網的性質等, 這些內在與外在的因素也是將私人相片變公共的東西.

今次事件, 很多人認同這是私人照片, 但同時又覺得想去看, 或覺得應該要知究竟是什麼東西, 或甚至覺得有權要知你們有幾虛偽.

這件事令我想到, 所謂privacy其實只是社會建構的東西, 所以不要盲目信. 同時我們亦要反省在現化社會裏, 雖然大家說不要強迫別人信自己那一套, 但現實上我們並非那麼開放. 並非沒有superstition. 無論你信什麼純情玉女, 什麼道德, 什麼人權, 也一樣~

無名字是真是假

用真名的人*被*人'直接'從頁面中的夾縫'間接'窺探XD

網絡的特性

正如Plato所說,我們對私的觀念是近代的事。

私的消費,在網絡空間更突出,每一個用戶的 personal data, 如gmail 郵件內容中的關鍵詞,都是 google ad的資本。facebook 裡,大家互相訂閱朋友的 feed 亦是一種私隱的消費。整個網絡的活動,越來越多個人化的 data流動。大家的共識是,放得上網,就預咗會比人睇,比人知。當然,這次不是事主放上網的,對自己較有道德感的會制止自己平常轉傳分享的習慣,但很多人可能想都不想就放上網了,尤其是事情一開始,很多人都說是移花接目時,更沒有所謂的私穩問題。

其實我覺得大家都過份誇大網民沒有自制或道德的問題,自鍾亦天被捕後,甚至被捕前警方向各大論壇搜ip 後,論壇已紛紛貼上警告,見圖必刪,連hevangel的文字,亦被論壇刪了,這是很不沉常的。

國內天涯娛樂版版主,因為相關貼子,與很多人爭論,最後她冒著大不為,把被刪了的貼子救回,因為事情已超出私隱問題,而網友很多討論都涉及娛樂圈運作的問題種種。

什麼是「網民」?

Quote: ...因為根據一項網上民意調查,居然有超過一半的受訪網民認為自己的責任不如拍照者陳冠希重大....

很其怪,我到現在都不明白大家所指的「網民」是指誰?是一種經過自我認同而取得的身份,還是可從他們所擁有的某些特質(教育程度、收入等)而可被歸類的社會組別?傳媒經常指「網民」對淫照事件的看法較偏激,被引用的又只是如高登等討論社區的幾條留言;到了有人上街,又說這些「網民」走出來了,但到底他們跟因某些如七一民主、社會保障的社會議題和要求而上街的「民眾」又有什麼分別?

在香港因不同原因上網的人最少有六、七成,有的只是大部份的上網時間是用在工作上,有的為了看新聞,有的在炒股,有的花在BT或看AV;這批人對淫照和警方處理事件的看法應不會先全一致吧?那麼將最極端的意見就指為是「網民」的共識又出了什麼問題?另外,有些不太上網的人可能十分認同「網民」的某些看法,那他們是否也可被標簽為「網民」?

其實將某些意見歸邊入座為「網民」的看法,等同我們去特意為網上的「公共」和「私人」空間另定一個跟「現實」世界不同的慨念和標準,是沒有必要的。相同地,在網絡裡的「是非黑白」也不應跟「現實」世界有差別,因為網上的虛拟世界都是由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的行為所構成,而人的行為只不過是随著科技的發展在改變。

網民

我想所謂『網民』, 即係『接受網上調查訪問的市民』. 在上網普及的香港, 『網民』一詞沒甚麼意義, 亦無需甚麼討論.

精神分裂?

看過眾多評論,暫時又是梁文道以及陳惜姿最好,最值得討論.

我認同網民多多少少有點「精神分裂」.雖然偷窺,八掛本是人之常情,但顯然網民在網上道德底線比平時低.

此事對於私隱的爭議,和BT爭拗有共通之處.大家平時在店鋪,絕不敢偷正版電影,軟件,遊戲.有人偷的話說不定還會協助緝盜.但為什麼當中不少人卻會從網上非法下載?理論上兩者毫無分別.

我認為主要原因有三:

1.身份保密,不為人知;受責,被捕機會很微.這是最重要原因.

2.大家都去看,群眾集體歸屬感分擔了罪惡感.還有上億內地網民作「強大後盾」,內地網絡最「潮」新年祝賀語:祝你日日陳冠希.

同理,內地網絡間或有人義正辭嚴,呼籲大家買正版,都會遭到圍攻,下場慘不忍睹.理由包括無力,無法買正版,國情使然等等,下載者說得振振有詞,看的人同樣心安理得(但國產遊戲則相反,容後再述).

3.陳冠希與一眾女性「荒淫無度」(教科書常用語),進一步轉移罪惡感.覺得他們罪有應得,被揭發是懲罰,報應.

同理,內地網絡盛行的辯解,指過去列強侵略中國,剝削和賠款足以抵消盜版損失,所以用盜版沒什麼不對,尤其是「小日本」的.而且往往對國外,國產遊戲持雙重標準.以遊俠網為例,該壇會第一時間發布國外遊戲BT下載,但禁止發布任何國產遊戲.若你在網上承認玩盜版國產遊戲,很可能會捱罵.

次要原因有二:

4.認為藝人名成利就,私生活被公開理所當理,即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

5.傳統媒體亦大肆報道,吸引了本來少上網的人,出於好奇也到網上看「足本」.

我的「精神分裂」比樓上fRanCoiS嚴重得多,除了在網上下載遊戲,軟件之外,為了令論壇帳號獲加分,更一步轉貼國外種種破解.為什麼我會這樣做?除了貧窮和上述三項主因,在網上參與分享,可以帶來無上虛榮.

如三國志是極受歡迎的遊戲,但國內代理進度較慢,簡中版過了很久才會推出.全國網民都仰賴港台同胞分享繁中版.能夠最快將遊戲製成種子,發布的網民,立時會成為「國家英雄」,舉國皆知(其網名).網民的支持也是眾多「奇拿」繼續散佈照片的動力.

但我沒有去看豔照,唯一一張就是在這裡碰見的.海關抓到我,我會認罪,坐牢.我的良知,僅此而已.

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之分別

網民身份是什麼與網絡世界有否另一秩序是相關, 但屬不同的問題.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有點不同, 至少你在forum可以肆無忌憚"屌"人, 同時可以做一些現實生活上不敢做的事, 因為那裏沒有Human Interaction 與沒有很明顯的sanction, 若你在現實世界無端百事罵人, 那人會與你絶交, 但在網絡世界,則有不同, 你可以不參與, 又或繼續亙罵. 所用的價值相近, 但互動的遊戲規則不同, 更重要是,網絡世界容許你突破現實的的規疇,
例如, "我係要揭你d衰野". 我對此是positive, 我們為何不能接受"每個人也有機會給人看私人的東西呢?" 究竟其它人能否接受, 則要看當事人的態度, 觀感, 心量等等等等~~~這是應用在日常的人際關係或,micro-power 如果涉及集體的控制, 則另當別論.

關於網民身份, 我暫時只想到, 它只是generic term, 沒有特別可言.

"贓" 的比喻值得商榷

在互聯網還沒有興起的時候,偷拍藝人走光照是常有的,但基本上會看作道德 (個人自律)問題。
同樣,在西方對產權意識高度重視的國家,藝人走光,狗仔偷拍基本是不對,但亦同樣主要以道德角度看待。
可是梁文道用贓作解說,便似是把問題推向倫理角度 (偏重社會性,基至他律)。
這樣的說法教我有點擔心,雖然也可能是我過慮。

偷拍與賊贓

偷拍不是賊贓,因為版權在偷拍者身上,正如Paris Hilton禁制春宮片不遂,因為她不是版權持有人。但如果慾照是「不誠實取得電腦」或任何不經版權持有人同意而流出市面,我認為將之稱為賊贓並無不妥。

Daniela Cicarelli

Daniela Cicarelli 被偷拍, 禁制也不遂 (注:禁制令已出了), 原因是禁之不絕. 互聯網的可怕, 可見一斑!

法律抑或道德

很多關於此事的討論,讓我想到,作爲人,我們行事爲人,難道只滿足於不違犯法律規條,還是更應凴道德良心?
不過若是沒有絕對的不可搖撼的道德標準作爲依據,這一點也無從談起,畢竟個人的良心是靠不住的,道德標準也因人而異.每個人都當警覺:我手上舉起來要打別人的石頭,是不是應該先砸在自己的頭上?

但人若變成依賴法律來判定是非,無疑是可悲的,並且最終也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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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網友,我倒想到梁先生的fans可以起名爲道友,呵呵.不過大多只能是一廂情願的友啦,因爲粉絲友你,你不一定友之,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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