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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我不支持反同運動(上)

近日政府正就反同性戀歧視法案進行諮詢。具體的條文仍未出籠,可是已經在基督教界中引起了軒然大波。碰巧在近期發生了女同性戀者衝擊榆林書店的事件,更令整場爭議火上加油,持不同意見的基督徒為此爭論不休。


者與部分反對同志運動的中堅分子(下簡稱之為反同人士)相識多年。他們曾在筆者反思信仰的路上作出了不少支持。在筆者的心目中,他們並不是某些人眼中的禁
慾主義者,而是有血有肉、講理性講道理的有識之士。在道德的議題上,筆者亦是傾向保守的。筆者相信同性戀是罪,不能認同同性婚姻,亦主張維持一夫一妻制的
婚姻制度。

可是,對於反同人士所發起的社會運動,筆者總是覺得有點不對勁的地方。有反同人士曾邀請我參與他們的行列,可是我總是不置可否
的支吾以對。只是過去由於筆者理解他們的憂慮,所以並沒有提出過反對的意見。可是,近日的連場爭拗暴露了反同人士思想之中的漏洞,而他們在爭論中亦逐漸的
變得排他而不理性。到了今時今日,筆者只能憑著良心向昔日的知心好友道出本人的立場:我不會支持反同志運動。

國家的角色
在近日的爭論之中,有很多反同人士都混淆了兩個不同的問題。「同性戀是否道德」與「國家應否以法律反對同性戀」是兩個問題。我們在第一條問題中答「否」,並不代表要在第二條問題中答「是」。即是說,國家並不應該限制所有不道德的事物。

有論者或會如此反駁:國家的責任不是要賞善罰惡嗎?難道國家並不應該維持社會的道德嗎?筆者並不否定國家維繫社會道德的功能及責任,只是國家本身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制。基於這些限制,國家只應及只能維繫部分的社會道德。


到國家體系的限制,不同派系的政治學家都作過深入的討論,筆者在此無意複述他們的學術成果。筆者在此只能簡述國家體系於維繫道德上的兩大限制。首先,國家
只能規範市民的行為,卻不能控制市民的思想,舉例來說,國家可以檢控亂拋垃圾的市民,卻不能令市民在思想上希望令城市更清潔。一個人倘若整天都想著該如何
亂拋垃圾、如何令城市更骯髒、甚至教導他人如何如此行,我們可以說他是不道德、甚至是變態的。可是,只要他仍未拋出手上的垃圾,國家不能夠對他做些甚麼:
除非國家像《一九八四》中的大洋國那般,成立友愛部以淨化國民的思想。(可是即使老大哥在望著你,他總看不到你內心的隱密處。)道德是關乎內心與行為的,
可是國家只能處理行為,這樣國家並註定不能處理所有道德問題。

而國家體系的運作擺脫不了權力的使用,這又造成國家在維繫社會道德上的限
制。「權力帶來腐敗、絕對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這樣我們便要面對一個兩難的景況:我們可以增加當權者的權力,以加強他對人民在道德上的控制。可是,當權
者並不是聖潔的上帝,面對權力的引誘,他很可能會成為腐敗的極權者。這是社會道德的災難。倘若我們不希望見到這結果,便需要對國家的權力加以制衡。這樣,
國家的權力便會在某些領域失去作用,亦即是說國家對某些道德領域無能為力。

比如說在某些社會的道德價值中,陰道交以外的性行為都是不道德
的。在一些國家中,口交及肛交均是刑事罪行。可是我們試想深入一層:究竟國家如何執行這些法律呢?難道國家要派祕密警察監視行房中的夫婦?這樣的權力恐怕
並不能夠令人接受。而在實際運作上,這些法律亦出現了不少問題。馬來西亞前總理安華便曾在政治鬥爭中被人控以肛交之罪名。而新加坡亦曾有警員因曾與女友口
交而慘遭勒索。反過來說,倘若我們不願見到上述的那些情況,堅持陰道交的社會人士便只能接受以另外的途徑維繫他們的道德價值。

畢竟,我們並不能在人間建立天國。地上的國家體系有其自身的限制。我們不能因為同性戀不道德,就自動的認為同性戀者該受國家制裁,或是認為同性戀者不應有其反歧視法。

誰來維繫道德?
筆者並無意說同性戀是私德問題,所以並不應受國家限制。事實上,公德與私德的界線往往並不清晰。比如說酗酒可以說是個人操守的問題,可是亦是當事人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表現。筆者的看法是:即使是公眾道德的問題,亦不一定應交由國家處理。

究竟國家應該在甚麼時候插手呢?基於限制權力的緣故,我們可以說除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國家應該盡量放手。而在國家以外,亦有其他機制可以管理公眾的事務:這分別是公民社會與市場。


一些公共事務,是公民社會與市場均不能處理的。比如說維持社會的秩序與治安,需要有一套合法地使用有限暴力的系統(如警察、軍隊)。公民社會並不能維持一
個如此龐大的系統,而市場亦不會有人接手這盤必然蝕錢的生意。是以,國防與公共安全等事務必須要由國家承辦。而社會的貧窮問題往往是市場失效
(Market Failure)的後果,而公民社會亦欠缺調動資源的能力。這時候,國家便有責任介入,透過社會福利及收入再分配救濟貧民。


是,國家適合處理關於性傾向的道德問題嗎?首先,性傾向在很多方面都牽涉入比較私人的範疇,同時亦與個人的思想有關。觀乎前文所述的限制,國家介入性傾向
的道德議題,很可能只會引致國家失敗(State
failure)。筆者認為,關於性傾向的道德問題,最適宜由公民社會去處理。公民社會可以提供一個空間,讓社會各界可以討論各種道德議題。而在討論之
中,反同人士可以以理服人,讓他人可以由內心出發轉向較保守的道德立場。在我們社會中,我們有足夠的空間以公民社會的渠道去維繫社會的性道德。我們又為甚
麼要以國家的法律反對同性戀?

當然,我們若需要以公民社會中的道德討論去維繫社會道德,社會必需要有充足的言論自由。在此,筆者認同反同
人士的某些憂慮。筆者認為在未來的反歧視法案中,並不應該有以言入罪的成分。除了暴力恐嚇外,一切的言論均不應為反歧視法案所限制。可是,反同人士亦需要
有理性的討論態度,以誠懇的求真態度參與公民社會的道德討論。二元對立的兩極思維,或是替對手貼上種種標籤,都對社會道德的維繫毫無裨益。縱然對手可能是
橫蠻無理,我們亦只能以百分之二百的理性回應,唯有如此才能在道德討論上說服他人。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1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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