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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我沒做過]觀後感

這一篇只是含劇情的觀後感,大多內容與[儘管如此我沒做過/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無關。

與其中一個意見不同,我不認為戲中的司法制度係日本比起香港落後。也許真的是有落後之處,但我們看見的日期是1969年,日本的司法系統還是成長當中,不竟和平憲法只推行了二十年。然而,我將會說一些例子,說明香港以至英國同期,甚至近期的司法,水平與本片都是一樣。

我希望讀者得到的是危機感,一種放緒四海皆準的危機,身處香港/英國/美國你都有機會遇上相同的情況,而不只是“怎麼日本的司法如此荒謬”。我反而有一點不知大家有否留意:荒川(役所廣司演)是曾經擔任過法官的律師,一個曾任法官的人擔任律師,會不會讓人一開始就多了個危險的光環呢?我就是很不習慣。當然這個有好有唔好,香港的法官離任後是不能返回當律師的,離任就是一生事業的完結。我以下也會說明。

本片中人物其實全部都沒有惡意,倒是很有正義感,只是脫離不掉自身的侷限,為荒謬的環境下工作。這是本片的特色,一個人的前途就被一群好有正義感的人士毀掉。

本片中被人詬病的司法問題有:
1 警檢以定罪為工作目標,對不利定罪的避而不談(片中的"不見当"),而且還不惜編謊。
2 法官中途換人,好兒戲。
3 行政拘留的精神轟炸。
4 法官的偏見與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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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發生世銀抗議事件,警方驅捕抗議參與者。在是否遇到被警誠的事實上,警方竟然虛報對犯人警誠的時間,與及為此刪改記錄。警誠的時間是重要的,因為警方指抗議參與者襲警,而在當時的情況是,警員是以壓倒性的暴力強扯痛/封喉抗議者,如果他們沒有警誠過抗議者他們己經被捕,襲警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一個人無論如何都不可以隨便被一群警員群毆,拒絕無故的群毆不應是罪行,否則警察與黑社會何異?

我在港大時從其中一位女示威者口述得知,裁判官是知道警方在警誠上作假,但儘管如此,在其餘控辯雙方有爭議之處,裁判官都是聽信警方證人,好像一個曾過作假的的證人,其餘的作證仍然是可靠的一樣。十分可惜的是,有關的判決書沒有上網,因為我並不喜歡只聽一面之詞,但無論如何,我只有一面之詞可聽,我希望判決書有天最終會供大眾閱讀,而不是每每啟動“非民主政府行為有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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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並不習慣法官中途換人,但如果法官審訊中途死去,當然有換人的程序。依既有筆錄繼續審下去的做法,尤如法官不曾換人,法官不可以再次聽取證人作證(否則受害人就是被整了),並非兒戲。

香港有英式司法傳統,得天獨厚(當然也另有缺點),法官是終身制。日本(台灣更甚)的法官雖然很有學養,但不少都是權威時代訓練下來的產物。他們的憲法觀被擁護權威觀點所侵蝕,不單只心中沒有超越一切的自然法,而且連基本的權力制衡觀念也沒有。這些是不適任的法官,日本確實需要制度讓不適任的法官下台。這個也不是兒戲。

問題在於,我們如何決定法官適任與否。如果香港有法官法(讓不適任的法官下台),香港的情況不會好得去那裡,看看馮華健的嘴巴便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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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討論行政拘留。香港的行政拘留基本上與大多國家無異。讀者可能沒有去WTO被補人士探望的經歷,但是送去的年榚出現一個個洞,有病(愛滋病)無法服藥,被警員當成怪物,這些程況與徹平(加瀨亮演)的經歷分別不大。

有時拘補的目的不是為了入罪,而是為了阻嚇。
http://hk.epochtimes.com/archive/Issue83/sslh-0.html

香港的司法系統也明白行政拘留的可怕,也有格外開恩的程況。
FACC0000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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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補上一個故事,我與主角素未謀面,只是一個在判決書看見的故事。

有一位小販以小販助手之名義開檔叫賣。他是有小販證件的,但證件不是他的,而他又說不出證件登記人所踪。經過兩次不同日期的警告,第三次他被捕了。

在原審中被告提出讓證件登記人作證,裁判官拒絕。裁判官每日都要見好多相類案件,但工作量不是拒絕被告辯駁的理由。因沒有人傳召證人,我們不得在庭上知道登記人是否無理離開檔位,是否只是故意把牌照分拆給下線。我們在小販管理隊的紀錄得知原檔主根本只係分柝下線,但裁判官根本無意把事實搬上庭上對質。

被告上訴至原訟庭,檢方改變策略指被告並非己登記的小販助手,理據成立,維持八百元罰款。可是,小販需要登記助手的法律,在案發日尚未生效,整個理據仍是空中樓閣。

我們到今日也不知道被告是找碴,還是真的無辜。但如果,我說如果,如果他只是找碴的,他為了八百元的罰款打到見終審法院,這未免太過勞累了嗎?
FACC0000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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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平最後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這是十分之重的刑罰。我不知道法官是不是良心發現,給予緩刑,皮肉之苦免了(他的行政拘留超過了三個月,毒)。然而這個緩刑期很長,而更重要這個定罪尤如己經被判監一樣,有沒有真的服刑是不相干的,他的公民權利也會因此被限(例如是否適任幼兒工作/社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