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同志‧戀人」司法覆核事件聲明 要打官司才能討回來的公義
今天,《鏗鏘集》「同志‧戀人」司法覆核成功,這是鏗鏘集同志戀人播出街後的第484天(裁決日期 2007年1月21日)。
廣管局對《同志戀人》作出的裁決,等於帶頭歧視同性戀者,破壞社會和諧。
這是值得引以為鑑的一天,因為同志與性小眾竟然必須透過司法覆核,才能討回基本人權。
戀愛作為人人生而有之的基本人權,異性戀者理所當然地擁有,同志與性小眾朋友卻必須終其一生,拼命努力爭取。
本港的性小眾仍然處於極度不平等的境況:沒有針對因性傾向而作出歧視的法例保障、在婚姻及伴侶法、社會福利、稅務、伴侶居留及工作權、領養、房屋、醫療、器官捐贈、人工授孕權、合葬、遺產繼承、遺屬權等最少13項基本人權,均缺乏對於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
感謝夏正民大法官、Michael vilder 律師 及 Paul Harris 大律師,透過司法制度彰顯公義,撤銷廣管局的錯誤及歧視性決定。
這次勝訴,其實不只是為我們幾位被訪者、有關攝製作及香港電台作出平反,更重要的訊息是:弱勢社群發聲的空間一再被重視及肯定,對所有平權運動都是一個明確的指標。期望香港政府儘快進行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工作,履行國際公約,讓香港成為有名有實的公平社會。廣管局以至各政府部門都應吸取今次官司的教訓,切實檢討在政策制定和報行有否直接或簡接歧視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身份的人。
同志戀人受訪者:小曹、阿力、connie
8.5.08
其他評論:
「今次同志戀人事件,再一次表現了所謂「客觀持平」是如何被挪用作打壓邊緣聲音的工具。我們為法庭作出了公正的裁決感到十分高興,也希望香港社會能夠同等對待不同性傾向人士的聲音。我們呼籲政府正視香港社會嚴重的性傾向歧視,盡快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不要再重覆廣管局的錯誤--作為一個公營機構,竟帶頭歧視同志。同志的聲音絕對適合,而且需要,在合家歡時段播出。」
新婦女協進會
「我們歡迎高等法院維護個人權益並禁止歧視個人性取向,我們希望政府因而更了解本身對實踐國際法的責任,透過立法,保障個人權利並禁止歧視個人性取向。」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同志組聯絡人莫羨嫻
「很遺憾這個顯而易見的公義,都要經過艱辛的司法程序才得到。可見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伴侶法的路更難行。」
香港女同盟會:煒煒
「透過這次成功的司法覆核,讓政府明白到,它們認為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已是落伍,易於被具有歧視同志心態者濫用,打壓同志的表達自由,希望政府正視問題,檢討廣管局的運作。」
香港性學會:李偉儀
「This ruling demonstrates the capacity of HK's judicial system to continue its role in maintaining a certain degree of justice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HK society. However, the fact that sexual minorities have had to take the case this far in fighting for some very basic rights already demonstrates how our civil rights in HK are at serious. 」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副教授、女同學社:游靜
回應
其他評論二
●記者協會總幹事麥燕庭指出,廣管局過去明顯是將表達自由不合理地收窄,過於狹窄地理解「持平」的定義,法院的裁判能讓言論空間返回正軌。她認為,今次法院的裁決應對廣管局具指引作用,要是廣管局日後仍不依據法院的裁決,便會令市民和節目製作人員難以適從。﹝信報訪問﹞
●港台製作人員工會主席麥麗貞對判決感到欣慰,法官對「不偏不倚」的定義着墨甚多,觀點大部份與港台製作人員的意見不謀而合。麥憶述當初廣管局作出裁決時,令員工工作時存有壓力,「但應該做就去做,只會令我哋做得更加好。」﹝蘋果日報訪問﹞
●「性權會」主席邵國華對於「契仔」勝訴感到興奮,更認為港台才是「最大贏家」,既可「平反」廣管局早前的批評,證實節目報道公正持平,掃除傳媒對報道同性戀議題的憂慮,有助擴闊同性戀者的言論空間。邵又大讚夏正民維護人權、自由「只此一家、別無分店」。﹝明報訪問﹞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表示,近年有關同性戀者勝訴的案件均由夏正民處理,他質疑高院「是否無其他法官」,擔心由個別法官處理具爭議的社會議題是有欠公允。蔡說,贊成港台製作與同性戀者有關的節目,但言論不應「一面倒」傾向同性戀者的訴求。他坦言「不明白法官邏輯」,因為廣管局只「勸喻」港台持平,反而招致敗訴,而具爭議的議題必須由社會討論,而非單靠法庭判決。﹝明報訪問﹞
●但凡官司終有輸贏,這次港台「贏」了廣管局,其意義不在官司本身,在於廣管局現行的一套評審標準出了問題,部分標準可能太陳舊,跟不上時代步伐。同時,該裁決也折射出政府的評審制度未能跟上社會的發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淫褻物品審裁處等機構,還有相關官員、審裁員、前線執法人員等,也出現了相同的問題。﹝成報社論﹞
●這次判決,並非同性戀或其支持者的勝利,而是捍衛言論自由的勝利和反對性傾向歧視的勝利。
──夏正民所說的持平,一針見血,抓住了討論具爭議議題需要公正持平的精髓,而廣管局強要節目須有正反兩方意見才算持平,這是認知上的盲點,加上廣管局對《同志•戀人》的批評,有歧視同性戀的意味,這種基於偏執而作出的裁決,顯示廣管局對於《同志•戀人》的處理手法,反而是不夠持平了。
──夏正民的裁決,認同廣管局以保護兒童為由,要求有關節目在非合家歡時間播放,是合法限制言論自由。這一點,我們有不同看法。廣管局的裁決,建基於認為同性戀是錯誤或比異性戀低一等,或是認為同性戀乃非法及危險,以致要將之與兒童及青少年隔離,這正是對性傾向的歧視,而《同志•戀人》提出一些少數人面對的問題,以引導公衆消除歧視,這與政府一貫提出消除歧視、構建和諧社會,如出一轍。從這樣的角度而言,《同志•戀人》適合在合家歡時間播出,因為可以在家庭成員之間誘發討論,建立正確的認知和態度。刻意把同性戀議題與兒童和青少年隔離,無必要、也不應該。﹝明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