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精選: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

以下一篇文章給筆者一個印象:小心翼翼。畢竟,寫這種題目很易得失人,搞不好還會萬箭穿心。

前陣子好友史偉文開宗明義以「為甚麼我不支持反同運動」為題,筆者贈了他一個「勇」字。唉,真擔心他在教會中會有甚麼遭遇......

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

戴耀廷

性傾向歧視與其他有關同性戀的社會討論一樣,是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涉及人權和道德的爭議。在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建議,香港教會應採用甚麼策略呢?這涉及七個層面的問題而它們又是相互牽動的:一、定位;二、方向;三、時間;四、目標;五、手段;六、代價;及七、外在和內在的規範。

  本文並不嘗試為教會建議一個最好的策略,而是希望能幫助香港教會更全面及長遠地部署如何回應因同性戀所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包括了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同性婚姻)。

一、定位

  定位是指教會在香港社會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內容和程序時,希望扮演甚麼的角色。教會定位至少可有六個選擇:決定、主導、影響、脫離、對抗及解放。

  在作出定位的選擇時,教會也要先掌握香港社會的特質。香港社會並不是一個以基督教價值為主體的社會,而且是相當多元化的。由教會去決定社會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政教合一的制度下才可以做到。即使在殖民地統治時期,教會在影響力上可能是較大,但還不可以說是主導社會政策和法律。除非教會採納極端的屬靈和屬世二分的理念,那教會也不會採用脫離的定位。香港的社會也不是一個非常不公義的社會,所以教會也不會採用對抗(更遑論解放)的定位。相信大部分教會都是以影響社會政策和法律為定位的。

二、方向

  若教會定位於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那關鍵是教會所發揮的影響是否有效。影響的有效性是在於教會能否成功地使社會能長遠地選取教會所希望能達致的方向和目標。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可以有以下的方向:(1)促使基督教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2)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3)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4)支持一些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或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5)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在涉及同性戀的爭議,教會早年曾以方向(1)來反對肛交非刑事化。在今次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教會則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策略。在香港民主化或維護法治上,方向(4)似是教會所採的方向。方向(5)則是教會在兩年前反廿三條立法時的方向。在其他反歧視的立法如反殘疾歧視和種族歧視,究竟方向(3)還是方向(4)才是教會的方向,那就視乎反歧視是否可視為基督教價值或只是與基督教價值相符的世俗價值。

三、時間

  這裡只是指出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教會可能要因應涉及的社會議題而有不同的方向。聖經未必可以籠統地規定只有一種方向是教會在影響任何的社會政策和立法時都應採納的方向。教會所採納的方向也可能因應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而會不同。這方向及跟著的目標和手段亦可因應長期、中期和短期的考慮而有轉變。當然定位和方向性的因素通常屬較長期的考慮,而目標則屬中期而手段會有更短的週期。

四、目標

  若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採納了一種方向,那方向會進而使教會採用相應的目標。但若方向是不同的話,目標就很大可能會不同了。如上所述,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主要是根據方向(2)來制定具體目標。在防止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為方向下,教會現在的目標就是阻止立法反性傾向歧視。當然即使是以這為方向,目標仍可以有不同。教會在決定應以甚麼方向來看待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或方向(2)在這社會議題是否最適合的方向,那就要看在方向(2)之下的目標及所採用來達致這目標的手段在代價上是否過大;或是否會受到外在及內在的規範而使目標難以達到。若是的話,教會可能要調校手段或目標,但也有可能要調校方向。但最終還是要看教會的定位。這些因素是相連緊扣互動的。

  下面我會分析現在教會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上所定下的目標及所採取的手段,在計算代價及外在和內在規範下,目標能否能夠達到。如上所述,教會現在主要的目標是阻止立法。這是因為教會相信同性性行為根據基督教的價值是不道德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律容讓了不符合基督教的價值成為社會政策和法律的基礎或內容,所以要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五、手段

  教會所採取的手段主要是:通過一人一信的方式向政府表達反對立法的立場;並在報紙刊登廣告顯示相當數量的人和團體是反對立法的。

  在反對立法時所提出的論據有: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並不是基本人權,而是讓同性戀者得到特別的保護,但卻沒有理據支持他們當受到特別的保護。性傾向只是單憑個人的聲稱,客觀上難以驗證,故易被濫用,導致不必要的訴訟,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造成困擾。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把同性性行為正規化。立法造成滑坡效應,為同性婚姻開路。立法造成骨牌效應,將來也可能制定立法禁止歧視其他性傾向或喜好如孌童和性虐待。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學校即使不認同同性戀也要使用贊同同性戀的教材。

六、代價

  評估手段在於其成效,而成效不單是看目標是否能最終達致,也要看它所付出的代價是否合符效益和對教會長遠的定位和方向的影響。代價並不單是計算金錢,而是關乎教會內部的團結、教會與社會其他團體的和諧關係和教會在非信徒眼中的形象。更根本的代價是這些因素會否增加教會完成其終極使命的難度。代價實際上會有多大又要視乎外在及內在的規範。

七、外在與內在規範

  外在的規範是指教會所處的社會定下了一些在討論公共政策和法律時的普遍規則。任何人(包括了教會)在參與公眾討論時都得遵守,違者就要付出辯論上的代價。這些規則可分為道德性和程序性的。而社會實際上有一些甚麼實質的規則,要視乎這社會所處的狀況。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的世俗化社會。公共政策和立法並不視宗教的論據為有力的理據。這不是說教會不能在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時提出宗教的論據,而是這樣的論據並不會有很大的份量。反過來這可能使非信徒抗拒這些宗教論據所要推動的價值。問題不是社會是否應該是這樣,而是社會事實是這樣。教會可能認為這樣的社會是墮落的,但除非教會要改變它的定位,不然若教會要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就必須把社會的狀況和這外在的規範計算在內。因此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或立法時,要能提出一些非宗教性的論據來支持教會所定下的目標(即使該目標是源自宗教性的價值)。

  而程序性的規則是指在提出論據時,這些論據得符合一些社會公認的基本邏輯及證據的要求。超然的宗教論據在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並不能超越這些程序性規則而不需付出代價。

  至於內在的規範,是指教會在某一社會議題所提出的論據會否與教會其他的價值存在衝突,或是教會內部對是否出現衝突存在分歧。

  針對教會反對立法的手段和提出的論據,我會根據上述外在和內在的規範作出一些初步的評估,看這些手段的代價有多大和是否合符效益。評估的第一步是要掌握香港討論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外在狀況及支持立法者最主要的理據。

世俗社會的人權論據

  如上所述,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社會,而香港社會也跟從很多西方社會的發展追求人權保障。人權成為討論社會政策和立法時的皇牌。只要人們能把他們的訴求包裝成涉及人權的訴求,那他們的訴求在世俗的道德天平上就會有很重的份量。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就是以人權為最重要的理據。人權要求人人(包括了同性戀者)得到平等的對待。人權也要保障人的尊嚴,而性傾向是涉及人的尊嚴的。這人權的訴求簡單易明,也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的判決為支持,在公眾辯論上已佔得上風。

  教會可能認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而是道德的問題,但問題是社會愈來愈多人認同性傾向與人權是關連的。教會提出性傾向不涉及人權或同性戀者不需要給與特別的保護而提出的論據,在論述上是觸及支持者最根本的論點,若成功的話的確是可以駁斥支持者的說法。但問題是這進路涉及相當複雜的人權理論及政治哲學,在公眾討論上難以用簡單易明的方法申明立場。此外,即使以這進路,在已經世俗化了及高度個人化的現代人權理論和哲學中,也很難成為主流。我不是說教會不應提出這樣的論據,而只是說教會必須明白這論據在公眾討論上的局限。

  因為支持者是用人權這種皇牌式的論據,任何較低層次的論據在其之前就都會顯得軟弱無力。如提出反性傾向歧視法會很容易被濫用的論據,就是較低層次的論據。任何人的制度都有可能被濫用,若反性傾向歧視法有可能被濫用,那就只需制定設施防止被濫用。另一理據是反性傾向歧視法會使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在一些生活領域(如僱傭和租賃樓宇的自由)受到限制。但由於他們所受到的限制不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與支持立法者的人權皇牌一比之下,高下立見。提出這樣的論據可能會適得其反,使人覺得教會沒有充份理由去反對立法。

  教會提出「反性傾向立法預設了同性戀於道德上是正確」的論據,在很多人眼中會覺得這實際上是說同性戀並不一定是道德的,甚或是不道德的。但同性戀是否道德(或甚麼是道德)在討論公共政策或立法時是不能建基在單純的宗教觀點上。即使教會沒有明確說出不道德的理據是宗教性的,但若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但沒有非宗教性的理據去支持,信服力將不強,這也很容易給人一個印象教會要把宗教的道德觀加緒非信徒身上。

滑坡效應與骨牌效應

  在公眾討論上,參與者都要符合一些程序的要求,論據在邏輯關係和證據上都要達到一定的要求。「滑坡效應」的說法在邏輯上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即使教會引用北美的發展來支持這說法,但也只能提出它的可能性。只具可能性的論據說服力上並不太強。同樣地,「骨牌效應」在邏輯上也是沒有必然的關係。再者,即使教會在提出這論據時已指出不是要把同性戀與孌童和性虐待等同,但一般人沒有太大困難,也不需要用很複雜的理論,就可把同性戀與孌童及性虐待的道德性區分出來。把一個概念推展得太盡,會反過來削弱了本身的論據,給人詞窮理盡的感覺。

  這問題在「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會受到懲罰」這論據上就更明顯了。若立論的事實根據出了錯的話,那整個論據就會崩潰。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同樣地反性傾向歧視法在適用至學校時,也只會規定學校在收納學生、給予學生獲得或享用學校提供的利益、設施或服務和懲罰及開除學生時,不能因學生的性傾向而有較差的對待。反性傾向歧視法不會迫使學校使用鼓勵同性戀的教材。以這種論據反對立法,使人覺得教會是無限上綱,甚至認為教會不理性。

  至於內在的規範所可能產生的代價,教會內部誠然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上是存在分歧的。反對立法的理據與其他基督教價值如愛、包容、公義等也是存在張力的。

教會將要付出沉重代價

  在這裡我仍難以判斷以阻止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目標能否成功。但依據我的評估,即使教會能成功地阻止立法,我認為教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教會的公眾形象將會受損。教會在內部及與外間團體的和諧關係也會因而被破壞。長遠而言,這可能會反過來使教會在參與有關性傾向的社會政策和立法,甚至其他涉及道德的社會議題的公眾討論,處於弱勢。若教會真正的戰線是在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那現在教會阻止立法的目標代價可能是太大了。

  但從上述的全盤分析,教會還是有其他選擇的。教會在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時,方向可以是促使基督教的價值成為在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時的重要考慮;或保障教會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

  目標也可以調校為贊成立法,透過積極參與討論立法的實質內容,爭取一些基督教的價值能成為立法時的重要考慮,釐清歧視的定義和反歧視法的適用範圍,使教會(包括教會所辦的學校)能繼續自由地奉行基督教的價值,宣講同性性行為並不道德的宗教信念。理據是教會有信仰的自由。即使在平等這人權原則下,社會也不能以反性傾向歧視法去強制其他人認同同性戀;或禁止人們基於他們由傳統價值或宗教信仰而來的信念,表達他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不然就會反過來損及其他人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

  我重申我並不是認同同性戀的道德的,也不是說教會不應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而是要提出一個思考框架讓教會能更全面和更長遠地設定一個適切於香港這多元化社會的策略,讓教會參與公眾討論、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及完成教會的終極使命。

(分題為編者所加)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時代論壇》第九二六期.二○○五年五月廿九日

回應

無心機看

這樣的文章兜兜轉轉,吞吞吐吐,實在無心機讀。

龔立人寫了篇「反性傾向歧視與基要主義」,記憶中立場也算平和,但聽聞已萬箭穿心。有無人可以貼一貼出來。

算了吧......

人家以真名示人,又有一定的知名度,恐怕只有寫得如此難看,才能令其暢所欲言吧......

唉,其實有很多不認同同性戀的朋友(如筆者及不少朋友)亦是反立法運動的受害者。無他,只要有人對他們的策略有所質疑,他們只會不分青紅皂白的將你打壓成敵人:他們懶得管你的道德立場是否保守。

唉,白色恐怖......

反性傾向歧視與基要主義
龔立人
電郵:kunglapyan@hotmail.com

對一般人來說,基要主義(Fundamentalism)是指那些信仰保守的人。他們拒絕容許信仰內容有絲毫的修訂,並認為他們所持守的是最接近真理,甚至等同真理。除了對信仰內容外,基要主義也是一種生活方式。例如,伊斯蘭教的原教旨主義不但有其獨特生活方式,更會選擇以暴力方式來捍衛其信仰。因此,基要主義總給人一種不文明,頑固,甚至落後的印象。

  然而,作為社會一份子,基要主義的特色不完全是一個宗教課題,更是一個維護身分的課題。意即,基要主義是一種對外在威脅的自保意識。他們會採取自我孤立、對抗,甚至暴力來自我保衛。從此看來,我們不需要以貶義來看基要主義,反而可諒解它的困境。

  究竟基要主義者是否過分緊張和恐懼,甚至有點神經質,以致他們對外在世界充滿懷疑?又他們的恐懼是否反映他們自信不足?若將一切緊張關係歸咎於基要主義者時,這似乎有點不公平,因為外在世界確實有意或無意干預基要主義者的信念。因此,當我們向基要主義者說「不要怕」時,我們也要向外在社會說「請尊重別人的信念,並給他們空間」。沒有誠懇的溝通和真心的諒解,雙方的敵視只會增加。一方努力要改造另一方面;另一方努力反抗對方。

  就著當下有關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我認為明光社所代表背後的教會之意識是一種基要主義。按上面解釋,基要主義不是一個貶義,只是一群基督徒感受到身分受威脅,以致他們以各種行動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例如,近日榆林書店所發生的事(有同志者抗議這書店不賣有關同性戀課題的書)進一步印證他們的擔憂是合理的,他們也真實地感受到身分受威脅。或許,對某些人來說,同性戀並沒有甚麼不妥,繼續容讓反同性戀者錯誤地理解同性戀只會加深誤解。然而,當對同性戀課題仍在討論和認識過程中,為何我們不容許別人有他們的立場呢?

  當然,所謂立場不等於歧視和侵犯別人權利。令我擔心的,當基要主義者感受到嚴重威脅時,他們會不理性,甚至瘋狂地敵視對方。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
第九二一期.二○○五年四月廿四日

以下是萬箭穿心的第一箭。唉,堂堂一位教倫理學的教授,有插人時可以連基本學養都沒有......

立人兄,你弄錯了!
羅秉祥

立人兄的〈反性傾向歧視與基要主義〉一文(《時代論壇》第九二一期)可總結如下:(一)一個結論定調:基督徒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一種稱為「基要主義」的意識形態所促使,源於「一種對外來威脅的自保意識」。(二)一個事實證據:「有同志者抗議這書店(榆林)不賣有關同性戀課題的書」。(三)一個印證:「他們(基督徒基要主義者)的擔憂是合理的,他們也真實地感受到身分受威脅。」(四)一個勸諭:正反雙方應容許別人有異議的立場。(五)一個值得擔心頗有可能發生的事:「當基要主義者(在這個爭議與明光社同一陣線的教牧和基督徒)感受到嚴重威脅時,他們會不理性,甚至瘋狂地敵視對方」。

  立人兄的擔心源於他的結論定調,而他的結論定調只建立在一個事實證據。當這個證據是虛假的,他的結論定調就是假謬的,而他的擔心更近乎中傷。本文的焦點是立人兄對榆林書店事件的結論定調及擔心,而不是「基要主義是甚麼」的學術問題。

  同性戀者對榆林書店的抗議不是如立人兄所言該書店「不賣有關同性戀課題的書」。假如榆林書店真的不肯賣有關同性戀課題的書,我也會反對。榆林書店雖然是基督徒所經營,但走的方向並不是專題書店(如只賣基督教及相近立場的書籍),而是綜合書店。既然是綜合書店,面向全港讀書人,就當然要容讓百花齊放,不應禁賣支持同性戀的書。四月十七日下午,筆者在榆林書店內觀察了一個半小時,發現書架上有擺售支持另類性傾向的書籍。事實上,筆者當天在該店裡買了台灣楊惠南教授的《愛與信仰:台灣同志佛教徒之平權運動與深層生態學》,頗為驚喜;既有意外收穫,又佩服書店選書有眼光及有容人雅量。

  事情的真相是某同性戀團體指令榆林書店一定要擺放某一本小冊子,這是霸權行為;她們在書店內外的滋事騷擾才可稱為「不理性,敵視對方」。榆林書店回應克制,支持書店的人只是透過電郵表達憤慨。任何書店遇到類似的霸權行為都會忿怒,與身分受威脅或基要主義扯不上關係。

  事實完全顛倒了,立人兄在該文中的結論定調也無法成立,他的擔心也成了近乎假先知的宣告。查證事實是寫公正時事評論文章的第一個道德要求。立人兄既無看清楚有關報道,又沒有親身視察,更沒有關心榆林書店所發出的嚴正聲明。在事實顛倒的虛假中,他怎能準確詮釋支持榆林書店及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基督徒擔憂?何從判斷他們陷於「基要主義」的意識形態?及緣何發出警號請大家注意「他們會不理性,甚至瘋狂地敵視對方」?

  立人兄與我曾有同袍之誼,因此講話不再拐彎抹角,望兄趕快向讀者道歉,及勿再輕率發出駭世之言。

第九二二期.二○○五年五月一日

立人兄只得無奈的回應:

弄錯還是讀錯
龔立人
電郵:ct_myuen@hotmail.com

自拙文〈反性傾向歧視與基要主義〉刊登後(第九二一期),我收到不同主內朋友電話,跟我討論拙文的內容與文筆。對於他們的誠懇與理性,我深表感謝。以下,我試就幾點作出澄清。

  第一,秉祥兄認為拙文的理據完全不成立,因為我對於榆林書店一事理解錯誤。首先,我承認我的錯誤,但這不等於我的推論不成立。因為我的重點不是討論榆林書店的做法是否合理,而是基督徒對榆林書店一事的反應。意即,他們具體地在榆林書店一事中感受到明光社常常提出的「逆向歧視」。外國的「逆向歧視」例子不必然是嘩眾取寵。所以,當秉祥兄說〈立人兄,你弄錯了!〉時(見今期眾議園),我會說:「秉祥兄,你讀錯了。」雖是如此,但秉祥兄的文章亦有很多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例如,擺賣同性戀書籍的書店不一定是認同同性戀。

  第二,對於我運用基要主義一詞,我相信這是可討論的。拙文提出「明光社所代表背後的教會之意識是一種基要主義」,我承認我的看法過分概括,以致我將一切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群體完全等同。事實上,他們之間是有差異的。縱使他們可能簽署同一份意見書,但其中有的不理性,有的人云亦云,但有的以事論事。就正如同志群體中,不是每一個同志團體都認同香港彩虹和香港女同盟會等等的做法。因此,我願意收回這話,但改為「有教會的意識是一種基要主義」。

  第三,不同主內朋友向我反映我這句話「他們會不理性,甚至瘋狂地敵視對方」的殺傷力。秉祥兄勸我「勿再輕率發出駭世之言」,有兄長指出我這話只會激起更大的爭論,而這又非我的本意。坦白講,當有牧者憂慮性傾向歧視立法後「下一代之道德觀將每況愈下」、「出生率下降」、「愛滋病必增」等等,我的擔心並不是輕率。我又聽聞有教會以信徒對同性戀態度作為容許接受洗禮條件之一,有牧者認為基督徒僱主有權辭去同性戀的僱員時,我的擔心是有基礎的。當然,若我所用的字眼稍為軟性點,這必然有助溝通。但當感受到這種無理行為時,我又如何可以快快地平靜下來呢!

  第四,當下我希望對性傾向歧視的討論可以漸漸超出贊同與不贊同的範圍,而多一點思考其他的相關的課題。例如,聖經倫理(或教會倫理)與社會倫理的關係(是否等同,不等同又如何);保障同志的權益時,又如何保障持相反意見者。

  或許,以上的澄清可能又產生另一爭議,但無論如何,我們仍是主內的朋友。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
第九二二期.二○○五年五月一日

謙謙君子!

陳兄,

一定要看!很值得看的文章!

終於有一篇文章把討論帶回實際的法例層面,既講信仰,也談立法精神.

即使戴先生不認同同性戀,但單憑這篇文章,我對他充滿敬意,也令我對基督徒恢復了不少信心.

作為一位虔誠的基督徒及一位法律界的專業人士,戴先生明白教會欲影響公共政策的苦心,但並沒有因其信仰而背棄其專業精神,反而謹慎地指出教會在法律理據上不充分的地方,最後語重深長地提出教會在這一役中可能付出沉重的代價.

it's difficult not to be emotional

yup, it's really difficult not to be emotional in a hot debate that I am so personally involved, especially after reading so much rubbish discriminating propagada from the church. I am really expecting something courageous condemntion of Church's ungrace, like the prophet in the old testament. Even 龔's article was very carefully written to me. Perhaps I am looking for some kind of psychological compensation...understandably for a gay christian.

That makes me think of being rational and reflective during a movement. 當我在批評教會生產一個刻板的同志形象的時候,在我心底中是否又同時建構一個反智保守的基要派基督徒的刻皮形像?當我們批評教會似當年的法利賽人一樣禱告:「主啊,感謝你,沒有將我做成那群淫蕩的同志」時,我心底裏是否又同樣的說:「主啊,感謝你,我不如那群基要教徒般反智反動」?

我另一篇文章批評教會的地方,同樣亦是同志,支持平運的人,包括我需要警覺的地方。

在抗爭中,保持理性憐憫,堅持開放對話,要的是不斷的自省和謙虛。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