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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圍牆、接納差異──重新解讀同性戀的罪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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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圍牆、接納差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

研討會系列(一)──重新解讀同性戀的罪觀

日期:九月廿四日

簡短筆

 

聖經角度──李熾昌教授

三類經文被認為與同性戀有關:

1.      潔淨律例:利18:2220:13

2.      所多瑪的罪惡:創 19:5

3.      保羅書信:羅 1:26-27,林前 6:9,提前 1:10

在第一類經節中,當時的潔淨律例列明禁止同性性行為,但不要忽略那些律例亦同時禁止其他行為:剃頭 (19:27)、衣服不能用超過一種布料 (19:19) 等。更有趣的是有殘疾的、矮小的、長癬的等不能當祭司 (21:18-20) 。而 20:13 中的「罪」,原文是血的意思,代表不純潔,例如經血。那個時代,食猪肉可憎惡、食無鱗魚可憎惡、食蛇可憎惡。那麼我們便要問:文化及宗教的禁忌是否永恆?

創世記中所多瑪的故事涉及的是群姦 (gang rape) ,實際上沒有提及同性戀。

羅馬書中的「順性」指甚麼呢?要了解保羅心目中對本性的理解,可參看林前 11:14-15。保羅在那裡稱男人留長髮也是違反本性的,可見保羅對本性的理解與今天的有很大的差異。

在林前的經文中,「孌童」一詞原文不涉及性行為,乃是柔弱或男子女性化的意思。而「親男色」原文則由兩個字合拼而成,一個字是「男」、一個字是「床」,當然「男」「床」可以推出男同性性行為,但如英語 “understand” “under” “stand” 合拼組成,其意思與 “under” “stand” 可以完全無關。「男」「床」可以指經濟上的壓迫,包抱性侵犯,未必指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事實上,早期的譯本沒有一個把此兩字譯作同性性行為,及至非常近代,在 1996 年出版的 Today’s English Version 1973 年出版的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才作那樣翻譯。有一點要留意,就是林前 6:1-10 一段經文的主旨。其主旨在於 6:1,教內爭端不能帶到不義的世人面前求審。而 6:9 只是作為幾個例子,說明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沒有資格審訊教內紛爭。

回應:馮煒文先生

保羅在很多教導上沒有灰色地帶,唯獨是在性事上顯得不肯定:「不是主說」 (林前 7:12) 。當聖經模糊的時候,我們似乎不應企圖比聖經更清晰。

神學角度──黃慧貞教授

不少教會都認為反對同性戀是傳統一貫的立場,但在教會歷史上重要的神學家,其實並沒有多大討論或言及同性戀,主要是其它如性慾或婚姻等問題,所以根本不存在教會一向反對同性戀的神學討論。

奧古斯丁的《懺悔錄》花了很大的篇幅處理性的問題。他認為婚姻是墮落後的人失控的性慾的最佳控制方法。婚姻有三個目標:一、忠貞,一生忠於一夫一妻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他認為沒有性行為的夫婦關系是最完美的。二、生育。三、作為聖禮。他把性關系仔細分階:獨身最好,跟著是無性婚姻,其次是為生育行房,再差一點是夫婦為享樂行房,最差當然是婚外性行為。他從來沒有提及同性戀。

正教會傳統的金口約翰 (398-404 CE) 強調婚姻忠貞的同時更推崇修院生活,甚至讚揚男子教士女性化,因為此舉諭表教士乃基督的新婦,基督就是新郎。他談及婚姻的死亡,暗示離婚的可能。他同樣沒有提過同性戀。

十三世紀的亞奎拿強調自然律。人的墮落被視為是對自然律的破壞。從此角度看,同性戀可以理解為有問題,因為導致不能生育,違反自然。但古時整體人類數目稀少,生育固然重要,這個因素在今天仍是重要的實務考慮嗎?

馬丁路德的觀點與以上各人大致相同。

巴特認為墮落導致世界的混亂。同性戀者面對很多問題,例如他們是一個不自由的群體,因為他們需要在社會上躲藏起來。巴特強調醜惡的是替同性戀者定罪的情緒化法利賽主義者,而絕非同性戀者!

在為同性戀的課題作神學反思的時候,需要處理以下幾個問題。一、應分辨罪與不理想的狀態。二、在神的啟示上,要考慮是已封閉的還是繼續進行的。三、亦要考慮文化的俗承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四、經驗與永恆真理之間的關系。最後,我們要提醒自己,神的旨意不可能被封鎖於某一本書或某一點之內。

倫理角度──龔立人教授 

同性戀牽涉兩性固定意識。我們要注意兩點。首先,社會對性的理解乃是壓抑及社化的結果;「性工作者」的稱號是突破社會制約的一個例子。其次,傳統不足以承載性的複雜性;文化研究告訴我們性的多元性。我們要問:為何傳統更合理?

從婚姻考慮。婚姻是一個公眾認可的社會制度。一般認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但是否真的只有一男一女婚姻才可維持社會秩序?例如摩梳族的走婚制度下不見得社會失去秩序。所以一男一女婚姻似非必需。

公共社會貴乎寬容與謙卑。但不要忽略寬容也有虛偽的寬容。例如「包容罪人」的說法實在是在邊緣化對方。虛偽的寬容實際上是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例如說同性戀可以但同性婚姻則破壞婚姻制度,乃是從自己的角度(異性婚姻習慣)出發的論述。虛偽的寬容是以文明的手法醜化弱者及異見,以維持建構。

「以基督為中心的倫理觀」的重點在於為他人著想。在同性戀課題的論述上,我們要反省我們在自保抑或真正在為他人著想。有人說維護社會道德也是為他人著想、保護別人及下一代,但我們需要分辨是保護抑或是以自己的意識形態控制別人及下一代。我們有否過份強調律法而忽略褔音?

在歧視的問題上,我們很易放錯焦點:焦點是歧視,不是罪,罪人當被歧視嗎?

我們不要忘記自己的有限。我們有些問題是不知道的。不知道的便應謙卑。我們很容易自大,自以為清晰地知道甚麼是罪、甚麼不是罪。再者,基督教現實主義告訴我們:罪是不可能被消滅的,唯有接受,與它共存。

寬容的神學基礎是神是接受談判的、神也改變主意、神也後悔。要達致對少數族群的寬容,需要法例上的調整及某程度上改變婚姻制度。如此重大的改變,實施前需要詳細研究社會的承受能力,但也應容許陣痛,邁向更寬容的理想社會。

可能最先要做的是與同性戀者相處更多。

以上是本人在研討會中得到的粗略印象,錯漏難免,見諒。

以下是下次研討會資料。歡迎各位報名參加!

跨越圍牆、接納差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

香港現時沒有訂立性傾向歧視法,政府現階段也仍然沒有開啟立法的程序,然而剛剛就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的裁決引起社會及教會的關注和討論,對於是否制訂反歧視條例也起了相當大的爭議。有見及此,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與香港基督徒學會舉辦了「跨越圍牆、接納差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期望從不同的角度對有關課題作深入的學術性討論,讓參加者可以對有關課題有全面而多元的認識。是次活動由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社會公義與民生關注委員會協辦。

研討會系列(二)──性傾向歧視立法與教會及公民社會的關係

日期:十月八日(六)

時間:下午二時至五時

地點:諸聖堂

【立法角度】

吳靄儀議員(45條關注組代表)

胡志偉牧師(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教會角度】

胡露茜博士(香港基督徒學會總幹事)

周榮富牧師(香港聖公會諸聖堂主任牧師)

 

【公民社會及教育角度】
陳文慧小姐(香港女同盟代表) 陳家洛博士(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
黃碧雲博士(香港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蔡寶瓊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
梁偉怡先生(香港非正規教育研究中心執委)

 

主持:郁德芬博士

費用(每場):在職人士-$50 非在職人士-$20

詳情及報名表可於以下網頁瀏覽及下載(www.hkci.org.hk

查詢:2398 1699(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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