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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貼:回應明光社--明光社的人權課程的問題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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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明光社--明光社的人權課程的問題在那裡?

就明光社所發表的《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回應近日外界對明光社承辦教統局人權課程的意見》一文的主要論點(「…一些…人認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有偏見,甚至指控本社歧視同性戀者和違反人權,因此認為本社沒有資格統籌一個有關人權的課程。」),筆者必需作出以下澄清:筆者反對明光社教授人權課程,並不是基於明光社對同性戀的立場或明光社過往的言論及行為,而是基於她已公佈的 《人權教育課程系列(中學)課程大綱》 (以下簡稱《大綱》) (1) 的實質內容。《大綱》裡存在多項錯謬的人權觀念,如果該人權課程忠實地依據該《大綱》教授,學員將會學習到那些錯謬的人權觀念。由於是次課程的學員是校長及老師,錯謬的人權觀念將會進一步被傳達到為數眾多的學校學生,其影響範圍將會非常廣泛。以下筆者會逐一指出該《大綱》錯謬之處。

《大綱》訂明課程的預期成果包括讓參加者「明瞭平衡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的重要性」。這個把「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對立起來的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所謂「社會責任」的基礎正是來自對社會上他人的「個人權利」的尊重本身。所以「社會責任」其實是一個建基於人權的觀念,並非與人權矛盾。而任何社會群體,包括政府,所能要求個人遵守的「社會責任」也只是尊重他人的人權。獨立提出「社會責任」,並將之當作個人權利的制衡,有被強勢社群或政權濫用作削弱人權的借口的危險。

《大綱》列明課程一、課節四將會教授「冒犯他人的自由」、「冒險自損的自由」、「私德墮落的自由」,字眼上暗示否定這些自由。 「冒犯」是一個極含糊的概念,與其牽涉如此含糊的概念,不如清楚訂明人的自由終止於侵害他人的自由或人權。不錯,人是有「冒險自損的自由」及「私德墮落的自由」的。「冒險自損」的界線在那裡?除了當事人,誰有權替他決定?某人要「冒險」學習駕駛滑翔風箏是他的自由,不容侵犯。「私德墮落」的標準又由誰決定?「私德」是相對於時代及文化的,在走婚制的摩梳族,恆久的男女關系可以被認為是「私德墮落」呢。更嚴重的問題是,如果「私德墮落的自由」真的如課程《大綱》暗示般應該被剝奪,那麼應如何懲罰犯了「私德墮落」的「犯人」呢?

根據《大綱》,課程二、課節二將會教授「順向歧視與逆向歧視」。吳敏倫經已就「逆向歧視」說作出反駁(2),說它是荒謬絕倫、顛倒是非。他說,須知世上是先有順流,才有逆流,先有暴力,才有「逆向暴力」,所以是先有歧視,才有「逆向歧視」。他進一步解釋,我們當然可以不贊成人以暴易暴,但既然知道暴力不對,又知道「逆向暴力」是由自己的現行暴力而致,便應該先停止自己的暴力行為才是,怎能一面仍在群毆對方,卻一面大呼不容「逆向暴力」來不准人還手?

課程二、課節五將會教授「人權被過份高舉的危險性」。 「人權被過份高舉」是謬誤的觀念。由於社會上每一個人的人權都當被尊重及保護,個人的人權不可能被過份高舉,因為有其他人的人權作為個人行使人權的邊界。我們說要高舉人權,當一個人的個人人權被高舉,其他人的個人人權也會同時被高舉。這樣,個體人權的邊界便會自動由其他人的人權形成,約制某一個個人的人權範圍。所以,高舉人權不會帶來個人人權的無限擴展,不存在甚麼「危險性」。再者,提出「人權被過份高舉的危險性」本身才是危險的,因為這說法有機會被強勢社群或政權濫用作壓制人權的論述工具。

由於課程《大綱》存在多處錯謬的人權觀念,明光社的人權課程,若果依照《大綱》被教授給前線教育工作者,便會造成公民教育及未來公民社會的災難。

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統籌局有責任立即撤銷對明光社承辦人權課程的委托,另委托對人權的理解更合乎國際公認標準的人士或組織舉辦,並就是次錯誤地採納了有問題的課程向大眾市民作出道歉。

1 http://tcs.emb.gov.hk/Tdu/CDI020051174/Attachment/CourseOutline_Sec.doc or http://www.armbell.com/forum/viewtopic.php?p=8758&mforum=liberalhk#8758
2
http://fungchiwood.com/20050505homoN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