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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就香港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六月廿一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及2010年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公約》,包括交代未有廢除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批評,維持小圈子特首選舉及過高的特首提名門檻,以及保留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根據財產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選民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的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理據。

 政府應在報告中交代廢除功能組別及小圈子特首選舉,全面落實符合《公約》國際標準的雙普選的具體計劃及路線圖。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
 政府應積極回應委員會曾多次提出有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具廣泛權力的獨立人權機構之建議,並應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若不予落實,則提出有關理據,並提供研究有關現行保障人權機構的效能之數據和研究。

平機會與私隱專員

人權監察:馬道立批評當局將法庭蒙在鼓裡 人權監察促立法會討論追究

新聞稿;
馬道立批評當局將法庭蒙在鼓裡 人權監察促立法會討論追究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1.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在一宗案件判辭中,公開批評入境處「樂於將包括法庭在內的所有人蒙在鼓裡」,質疑當局銷毀審理案件需要的文件,「如無正當的解釋,必定令人懷疑銷毀的動機,並令拒絕入境的決定是否真誠地作出,受到挑戰」[1],更直指入境處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門應有的完全坦誠責任(duty of candour)。香港人權監察就有關的案件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除要求入境處解釋和改進外,更要求律政司回應法庭對負責該案的政府律師表現的評論,以及律政司本身因應法庭批評而作的跟進和改善措施。 [2]

2. 去年9月上訴庭駁回台灣法輪功學員因6年前來港被拒入境的上訴案件,顯示出政府當局未有履行完全坦誠責任。台灣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2月來港參加全球法輪功交流會時被拒入境,政府當局只推說是基於「公共秩序」理由而拒絕他們,並在法庭內外一直抗拒提供有關的決定文件。

人權監察就香港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三份報告項目大綱之意見書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政改及雙普選
1.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以及2010年所提出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保留功能組別對不同階層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有哪些不同的影響。政府應交代全面落實雙普選的具體計劃以及路線圖。

二條:逐步實現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及行使有關權行時不會受到歧視

種族歧視
2.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並解釋何以容許《種族歧視條例》的缺憾,包括間接歧視定義狹窄、未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豁免教育以及職業培訓中的語言歧視、法例容許過多的豁免以及排拒保障基於國籍、居留條件及原居地等的歧視,當中包括內地新來港人士以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等等。政府應提出補救措施,以及交代把修改法例以改善上述缺憾的具體計劃,檢討現行消除歧視政策措施的成效,並提出消除歧視的工作計劃。

難民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

《香港檔案.X》──本土歷史的過去與未來講座

日期: 
20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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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封塵的歷史檔案,當中有幾多是懸案,有幾多是空白?

日期:2009年2月8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00-3:30 (講座一)/下午3:45-5:15(講座二)

地點:香港大學黃克競樓平台

講座一:香港記憶哪裡尋?

內容:我們對於香港的記憶到底從何而來?有多少是真、多少是假?世代之別、傳媒、教育和保育政策,又如何影響我們對香港歷史的認知?

講者:

朱福強先生 香港政府檔案處前署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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