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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意見書

致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先生:
規劃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
地政總署署長譚贛蘭女士:
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卓永興先生: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及各委員會成員:
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劉皇發及各委員會成員:
規劃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及各委員會成員: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意見書

我們是一群來自香港各區受骨灰龕濫建影響的市民,希望透過與政府有關部門首長及立法會關注骨灰龕事件的議員通過理性的對話與溝通,解決我們因骨灰龕濫建而產生的各樣生態環境,宗教文化及社會民生的各種問題。

如果各部門首長及議員有關注社會民生,相信一定會留意到近年來有關骨灰龕在各地區濫建引起的民間迴響此起彼落。由大嶼山鹿湖、大嶼山地塘仔、上水蕉徑、屯門青山、沙田赤坭坪村、大埔、九龍塘及銀行保險箱等等不能勝數的骨灰龕個案報導可見。上述個案所引起的問題和影響至今仍未能完全解決,廣大市民亦深受困擾。相信只有麻木不仁的政府及議員才會對這些引起民怨的事情視若無睹,迴避解決的方法和市民的訴求。

1. 生態環境受破壞:
大嶼山鹿湖、大嶼山地塘仔、上水蕉徑、屯門青山、沙田赤坭坪村、大埔與荃灣老圍等等農地及郊野公園地皆受到骨灰龕發展商的侵擾,不少珍貴樹木及天然溪流遭肆意破壞作為大興土木之用。

2. 商業元素入侵宗教界:
大嶼山鹿湖,大嶼山地塘仔皆為香港著名禪林勝地,宗教古蹟處處,其嚴謹修行的方式向為佛門稱道。如今骨灰龕發展商入侵該處,披以佛教外衣,行商業之事,又可避免徵稅,大賺其佛教之財,亦令原本純樸的農禪生活受嚴重影響,治安亦遽然變壞,一向隱世的修行人亦要對此等商人的行徑作出控訴,實香港開埠百年之未見。

3. 供求失衡、炒賣成風:
導致骨灰龕位炒賣尉成風氣,生者為尋一尺灰龕而憂,死者亦不得安寧。在供求失衡,骨灰龕位嚴重短缺的情況下,星斗市民往往要為先人輪侯政府骨灰龕位最少半年至數年以上;而私人骨灰位的價格亦沒有受控,由萬多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而近年更掀起骨灰龕位炒賣之風。政府一直以不干預政策對待生養死葬這個民生基本問題,把骨灰龕位短缺的責任交給了牟利的商人,成為炒賣商品,令廣大市民皆成為苦主。(註一)

4. 無視社會民生的意願:
骨灰商人在政府示意大開綠燈,無意規管的政策下,往往選中無人問津的農地及荒廢村屋來發展,加上無須要補地價,骨灰龕商人在新界各地遍地開花。在不須要諮詢當地村民,亦不須要通過城規會審批等等方便下,作其本小利大的投資。造成沙田赤坭坪村,上水蕉徑村和大埔錦山村村民的困擾;即是只要骨灰龕商有意在該地發展骨灰龕場,村民便亳無選擇的餘地。而這一個無人規管的大商機正像毒瘤一樣在新界各郊野地漫延,造成各處民怨沸騰。

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都未曾在骨灰龕事件的問題上有長遠的視野和規劃,現在產生種種的問題都是因為此政策有不可勝數的漏洞:

我們建議政府在短期及長期進行的改善政策,以及訂立的規管政策及法案:
短期而言:

1. 規劃失衡,骨灰龕位成為弁利商品
政府有責任解決市民生老病死的最基本的民生需要,為選擇火化者提供足夠骨灰龕位。有証據顯示香港市民由傳統的土葬傾向於火葬,在每年死亡的四萬多人中,超愈九成選擇火葬(去年2009年是40,134宗火葬),顯示市民為先人選擇火葬的數字是急速上升,替代傳統土葬的習俗。但政府有關部門顯然忽略了這些統計數字,對此走勢並無長遠的規劃,由特區政府成立以來至今總共只建造了三萬多(30,117)個政府骨灰龕位;但土葬位卻有逾四萬多個空置。在供求失衝之下,骨灰龕位這個生養死葬的民生需求竟淪為香港市場上最牟利之商品,近年甚至有炒賣之風;不足一呎的骨灰龕位竟可賣至60多萬元!可謂香港社會之怪現象;富者死而厚葬數十萬的骨灰位,而貧者須要抽籤輪侯,往往等待時間由最少2年至5年(23個月至56個月)不等,香港貧富懸殊的現象至死未休,請問誰人要為這種規劃失衝的現象負責!所以政府應在這幾年間在原有的骨灰龕場擴建,包括高空發展及在和合石原有土葬地段加建骨灰龕大樓,以在短時間內增加供應量。從宏觀調控是解決供求失衡的最有效方法,政府而非民間擔任這個主要供應角色。(上述數據由食環署墳場組提供)

2. 政府放任政策,農地、村屋勢成「錢」途無限的金礦
政府現在的放任政策使更多貪婪商人從事此行業,他們以低價購買農地,不用補地價,又不用繳交利得稅,大發其死人財;大嶼山佛寺被商人借殼大做其骨灰龕生意,其他宗教靜修的道場,純淨修行之風亦遭這些假佛寺侵擾;純樸的農村亦因這些商業元素的侵擾而不可再安居,既然這些骨灰龕商人用這些寺廟,農地低廉的成本做其本小利大的生意,又不用補地價,新界萬畝農地,郊野乃至寺廟不相繼失陷亦難矣!我們認為他們既然是一間註冊公司經營,便應徵收其利得稅,如改變地方用途為骨灰龕亦應先徾詢當地居民意見;和城規會及環評通過.縱使通過獲批准經營骨灰龕場,亦應按市價補地價,這樣對各界人士才算公平,亦可避免引起地方的民怨及地方生態環境問題。 (註二)

3. 自願登記制度 政府卸責不做
骨灰龕經營者應受發牌制度管制,而非現時的自願登記制度。這樣對兩者皆有保障,現時市民為先人而買的骨灰龕位,發展商雖然聲稱永久,但由於沒有相關法例保障,數十萬市民使用龐大金錢購買的先人骨灰龕位可能得不到保証,甚至出現被騙和爛尾的問題,日後追究無從。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怎可將這樣影響民生重要的事任其無法無天,將來一旦有骨灰龕界的“雷曼事件”又有哪一個問責官員會負責呢?其實,政府可以考慮作一全港性全面的骨灰龕場普查,彈性處理不同宗教背景的骨灰龕場。對現有並運行多年,在該處沒有受居民投訴的骨灰龕場,及佛聯會認可行之多年的真正道場作出認可,再由政府詳細列明有關發牌,巡查及執法部門的職能,保証政出有門,並成立有關問題的有效投訴機制,和統籌部門,讓受骨灰龕事件困擾的市民可直接向有關部門投訴。而新加入此行業者須通過各項審批,包括徵詢當地居民同意,環評,自稱具宗教背景者則須具認可宗教團體核實。

4. 缺乏監管條例,製造「商民衝突」,增加社會不安
骨灰龕位在本港的土地使用條例及建築物條例中均只有含糊甚至缺乏監管條例:這樣會引起地方上的爭議及不安,此外,消防安全問題及建築物條例監管等等均沒有,一旦發生意外,又是哪一個部門首長負責呢?現在很多大型骨灰龕場所興建的龕位動輒數萬,春秋二祭,人潮增加時,所造成的各種環境,安全及交通問題亦須認真處理。受害的只是沒有受任何條例保障的市民。所以,有關部門應詳細研究骨灰龕場的土地,建築及消防管制,以防大量人流進入骨灰龕場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而各部門亦應清晰其職能,以令市民一旦受影響而投訴有門。並非像現時不負任地逼使手無寸鐵的市民,為保衛居住環境與及免受其它長遠的不良影響,不惜冒險螳臂當車,硬要與財大氣粗、勢力龐大的無良發展商負隅頑抗。制造衝突、争抝,增加社會不安。(註三)

5. 法例呈漏洞,骨灰龕業無皇管
目前,骨灰是否屬人體遺骸在法例上仍未有清晰定義。我們認為律政司長應對骨灰是否人體遺骸作一清晰法律定義,以界定什麼團體有權處理骨灰遺骸;以及如何處理走法律漏洞的所謂地下骨灰龕的發展商人。以免骨灰龕的發展商人利用這些法律漏洞遍地發展骨灰龕業,造成各種影響民生及生態環境的問題。(註四)

6. 政府應鼓勵其他葬禮
長遠來說:政府應鼓勵其他葬禮,如海葬及花園葬等;但政府亦應反省最近有數宗花園葬的骨灰因擴闊道路而遺失的個案,導致市民選擇花園葬的意欲下降。(註五) 政府亦可參考鄰國日本的電腦骨灰龕,利用有限空間而發揮無限的創意;或如銀行小型保險箱的模樣而容納更多的骨灰位。

受骨灰龕場影響的各地區市民愈來愈多,有整條村數百名村民,亦有一直隱世修行的出家人,今天,竟然都要一起出來向這個人人皆見,人人都可能受影響的政策發出咆哮。我們並不反對私人或宗教團體營辦骨灰龕場以紓緩政府規劃上的失誤而導致骨灰龕位供求失衡的問題,而是放眼在更完善的規劃,立法及管制上,以避免骨灰龕商人利用這些法例上的漏洞,如水銀瀉地般在各區各地,造成「商民衝突」、 社會不安等問題。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執政者們真的要三思,不能再姑息濫用這骨灰龕政策的發展商!而立法會議員們亦應在此事上彰顯你們監察政府的職能。

我們要求:

1. 政府應承擔責任,盡快訂定骨灰龕位供應的規劃以解供求失衡的問題;
2. 盡快立法規管骨灰龕政策,防止商人利用法例漏洞胡亂發展;
3. 約見食衛局局長周一嶽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
4.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召開骨灰龕法案聽證會,邀請團體出席,表達意見。

一群受骨灰龕政策影響的團體及居民
聯署團體:(排名不分先後)

上水蕉徑村村民
大埔錦山村村民
沙田赤坭坪村村民
爭取保留地塘仔原貌的一班市民
鹿湖環境關注組
大嶼山鹿湖村民及宗教團體
大澳環境及發展關注協會

日期:2010年2月9日

註一:
香港每年約有四萬人死亡,而未來十年採用火葬者數量預計約四十萬;但政府供應的骨灰龕位只有十六萬八千個,已全部售罄。截至今年七月底,食環署只有九十個可供配售重用的龕位,已有逾萬人申請。等候時間最快二年至五年不等。用抽籤方法決定。

註二:
規劃署資料顯示現今全港有五千二百萬平方米農地,不少屬私人農地則未有統計數字。若農地都建成骨灰龕場,又不用補地價,以每個龕位售價平均為十萬元計,發展商可得的利潤非常寵大。

註三:
以下會從城規法例(Town Planning Ordinance) 、建築法例 (Building Ordinance)及土地契約(Land Lease) 三方面初探現時骨灰龕問題。

城規法例

現時本地有四種城規條例制定的法定圖則,其中對香港大部份土地進行規管的有:-

1. 跟據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2. 發展審批地區圖(DPA(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Plan)

跟據城市規劃條例3(b)所制定。內容比大綱規劃圖簡單,是最早期的規劃圖。

甲、 個案情況:

i. 鹿湖區

DPAPlan及OZP 均沒有覆蓋此地區。

ii. 蕉徑村

地處鄉村式發展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地帶,未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Town Planning Board )批准,改變作骨灰龕用途與該地段的OZP有抵觸,屬於違法行為。

iii. 赤坭坪村

地處綠化地帶(Green Belt),未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Town Planning Board )批准,改變作骨灰龕用途同樣屬違法行為。

iv. 跟據城市規劃條例20(7),違例人士首次會被判罰五十萬,再犯是一百萬。

乙、 問題:

20(7)只適用於DPA Plan或被OZP及DPA plan 同時覆蓋的地段。對於沒有DPAPlan的赤坭坪即沙田區則不適用此條款。所以沙田區的規劃監管存有法律漏洞,沙田的OZP根本沒有執法能力(enforcement power )。

土地契約

* 地契通常列明有關用途的條款(condition),如改變用途,擁有人需要向地政署進行修改地契申請(lease modification ),政府可能會作出補地價的要求。
* 情況: 由於三個地段的契約都沒有詳細條款,所以政府未能利用土地契約來監管上述地段的發展。

建築物條例

* 主要監管建築密度、衛生、安全、建康環境作出規管。
* 由於現時村屋受第121章《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Buildings Ordinance (Application to the 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 所給與的括免,所以村屋不需要跟從建築物條例的管制。所以將村屋改作骨灰龕用途,在逃生安全、防火設備、結構及衛生問題上,校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政府根本無監管。

註四:
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人類遺骸」定義不包括骨灰。地政總署和龕位營辦商最近就不少違反地契的龕位營辦商最終要訴諸法律才能解決。
根據地契條款,在地下埋入骨灰龕,地面沒有固定構築物,不屬違法。大嶼山昂坪地塘仔骨灰龕位營辦商就利用這漏洞,發展「地底骨灰龕堂」。

註五:
食環署資料顯示,由二○○七年的一百六十宗海上撒骨灰,至0九年已升至二百八十宗。數據顯示骨灰海葬個案數字雖然上升,但未能取代土葬和火葬,只是提供另更簡約的安葬形式,並未能紓緩骨灰龕位不足問題。

資料來源:http://www.illegalnichesconcern.hk/?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