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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座談會記錄4】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六個對《版權條例》批評的反駁!

【版權座談會記錄4】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六個對《版權條例》批評的反駁!

(續)六個對《版權條例》批評的反駁

一、條例跟英國「公平處理」,就更清晰?

如上所言,重要的是,條例究竟對誰清晰?

香港式「公平處理」:英美混合式

英國的「公平處理」沒有(美國「公平使用」的)四個因素,但在香港的版權條例草案卻是有的。英國的「公平處理」,它會說明你這是甚麼用途、如何可以得到「公平處理」的豁免。但如你仔細看香港現在的版權條例草案,其實不是完全跟英國的——香港是英國加美國,有「公平處理」,也有「公平使用」裡的四個因素。

所以就香港而言,如果與英國比較,就肯定沒有英國的「公平處理」那樣清晰。因為英國「公平處理」是沒有四個因素的。所以必須討論的是,究竟如何才是「公平處理」?

咩係美式「公平使用」同英式「公平處理」?

「公平使用」,在我而言,是「平衡不同因素的平衡規則」。「公平處理」,是不需要「平衡不同因素,或多個因素的平衡規則」。

香港現在明顯不是英國式的「公平處理」。如現時有的「戲仿」豁免——有「戲仿」,還要考慮四個因素(還要是用美國「公平使用」的因素),才可決定你是否有「公平處理」。因此,香港的是英式「公平處理」嗎?當然不是!加入這四個因素後,其實已不是「公平處理」(英國的情況,不須衡量那四個因素,並寫明是如何可獲得豁免)。

回看香港現有法例:一樣不清晰

條例最不清晰的地方是,為何你覺得「公平處理」清晰,但「公平使用」不清晰?標準的答案是——「公平使用」還要考慮四個不同的因素。英國式的「公平處理」需要考慮四個不同的因素嗎?答案是,不需要的,所以清晰。

然而,重要的是那四個因素,我們也不知道官會如何判。

回看香港現有的法律,第39條——是不須衡量四個因素的,所以我覺得第39條是清晰的。原因是,你清楚知道是甚麼因素,就自然可以知道你是否合乎「公平處理」的豁免。但條例第38、41A及54A,就要衡量那四個因素——其實是一樣不清晰的(因為你根本沒法得知那四個因素是如何衡量的)。

二、美國「公平使用」無案例,所以無咁清晰?

就算連「公平處理」加了「公平使用」,有四個因素都無案例。但為何英國式的「公平處理」就會突然多了案例?

對網民而言,現在所有的豁免也要加入那四個因素。如果你說,用「公平處理」就會很清楚——我反而會想,如果我在外國,考慮完四個因素就樣樣都做得;但香港就是,知道甚麼不能做,還要再考慮那四個因素。那我為何不選擇開放式(豁免)呢?

現在的條例草案,如上而言,香港要考慮四個因素。在國際,無論是南韓、新加坡、菲律賓等,也要考慮那四個因素。但香港卻還要加上「豁免」的限制——仍須限制在十項豁免、四項現有豁免、加六項豁免,才可得「豁免」。外國則只須要合乎那四個因素,就樣樣豁免都可以。

香港官:可以寬鬆地衡量美式「公平使用」的四個因素?

如香港政府要說服我——覺得香港條例比外國寬鬆;那你要告訴我,那四個因素是跟美國「公平使用」那四個因素不同的。但香港現在不是,是完完全全與美國一樣的四個因素。

唯一可以解釋香港條例比外國寬鬆的是,香港的官可以寬鬆地衡量那四個因素。外國的官不會寬鬆地衡量那四個因素——但那就是官的問題。香港唯一較清晰的是第39條,因第39條不用衡量那四個因素。那就不用去到官判。

去到起訴已經遲了:市民怕的是收到律師信

傳媒朋友集中在「政府會否起訴」,但其實去到起訴已經遲了。根本上市民怕的是收到律師信。例如版權擁有人出一封律師信給你,寫明香港法例現有的條文,民事可告你多少錢,自己可以有甚麼權利;或刑事可以監禁你幾多個月,罰幾多錢⋯⋯那根本不用到律政師檢控,已可使大部份網民覺得驚。這不就正製造了最大的寒蟬效應?

香港人很多時候討論,說版權擁有人是不會告你的,但其實他們根本不需要告你。

三、英國「公平處理」比美國保障多?

要視乎訴訟文化,即要看美國法庭——因此多了四個因素不代表保障更多。如新西蘭是不喜歡訴訟的,因此就算引用「公平處理」,也不會有很多訴訟。無論使用「公平使用」或「公平處理」,也不可以決定訴訟的多少。

四、美國「公平使用」不比英國「公平處理」好?

從政治情況來看,英國已加入歐盟(即得到國際認可);文化上,如法國等則應該會反對英國法例。從產業角度,Google, Hollywood,也是美國十分成功的例子;而美國的產業與數碼科技也是成功的(因此英美各有好處與被國際認可的地方)。

那為甚麼香港會把美國的「公平使用」四個因素,放在版權條例內?因為香港受美國商會壓力很大,香港希望知識產權處理做得更好,不要受如中國(盗版猖獗)的批評。所以香港就想方法,希望美國接受自己——那最容易就是引入美國的法例(就把那四個因素放到香港)。

五、「公平處理」多國使用?

所謂「多國使用」,其實全部都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全部都要用英國法例,無從選擇。這是歷史遺留下的發展,與「公平處理」本身無關。

六、用「公平處理」就無爭議?

現在這個模樣都無爭議?如果無爭議我們就不會在這裡吧。無稽!

更多「公平處理」與「公平使用」的討論:

1. 〈公平使用原則在香港可行嗎?(一)香港現時忽略的兩大議題〉-余家明
2. 〈公平使用原則在香港可行嗎?(二)香港已採納公平使用大原則,無須「轉軚」!〉-余家明

全片(余家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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