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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下的 #MeToo

罪名不成立下的 #MeToo

裁決消除對 #MeToo 的部分疑慮 被指控者仍然能獲得公平審訊

田徑教練黃恆涉嫌在 8 年前非禮學員呂麗瑤一案,香港法院裁決罪名不成立。毫不意外地,許多網民紛紛指責呂麗瑤借案件上位,更批評 #MeToo 運動「老屈(誣告)」男人 [1] 。

自從 #MeToo 運動出現後,不少反對者都批評運動有誣告之虞。但是,在我看來,這宗案件的裁決非但沒有削弱 #MeToo 的正當性,反道消除了許多人對 #MeToo 的過度疑慮。

今次案件源於呂麗瑤響應 #MeToo 的行動而出來剖白 ,警方主動提出檢控。然而,法庭並沒有因而輕率接納控方的證詞;相反,法院仍然堅持嚴謹而一致的法律原則作出判決,這顯示 #MeToo 並非如一些反對者言之鑿鑿般會損害「程序正義」 — 被指控者仍然能獲得公平審訊和相關法律權利保障。

控方證詞有合理疑點不等於誣告

有些 #MeToo 反對者因本案罪名不成立而指責控方是誣告,這顯然也是沒有細看裁決內容,或者不熟悉相關法律原則。

其實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已經一再強調本案裁決不反映事實。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都會採用諸如「無罪推定」、「沒有合理疑點」,以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原則審理案件,這些審理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冤案出現。在今次案件裁決中,練官便是基於控方證詞有合理疑點,才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但是,罪名不成立並不代表申訴人誣告。即使申訴人或證人的指控真誠,但最終被告罪名不成立,是法庭常見之事,實在不足為奇。誣告是相當嚴重的指控,同屬刑事罪行。提告人的證詞有合理疑點,也和誣告相距甚遠。事實上,練官並未裁定申訴人的誠信有問題,更讚揚女事主無懼社會壓力挺身而出,不相信其公開事件的動機是因為「報復心理或個人利益」[2]。

基於「司法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間隔 公眾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裁決不反映事實

當然,一定有人批評 #MeToo 支持者輸打贏要:「即使說裁決不反映事實,但既然法庭已經裁決被告無罪,又沒有進一步證據表明被告有非禮女事主,那麼支持者認定被告有做過,難道不是盲目相信指控者的說法?」

但是, #MeToo 支持者並不一定非要完全相信指控者的說法。他們可以基於一些合理的理由而質疑裁決,只是這些理由的舉證門檻可能相對比法律為低。當然,有人可能主張公眾應該依據法庭裁決或和司法系統一樣的舉證門檻來判斷案件的真相。但第一,即使我們暫時接受這點,令人深深懷疑的是,在這些認為性侵事件並沒有真正發生的人們之中,有多少是建基於法庭的裁決和證據才作判斷;又有多少是在法庭裁決之前,就已經認定這是誣告?

從許多批評事主和 #MeToo 的網民對練官的說話視若無睹這點來看,答案似乎是後者佔大多數。然而,這並非依據證據判斷,而是先入為主的偏見。令人諷刺的是, #MeToo 從一開始要抗衡的正是這種先入為主的普遍社會現象,即只要有女性走出來說被人性騷擾或性侵,總有不少人會先假定女事主是無中生有、誣告、「交易失敗」、陷害男性。

其次,這種要求公眾必須恪守法案裁決的判斷原則顯然不恰當。公眾質疑法庭裁決不反映事實,並不一定是非理性的行為,因為司法系統並不是最完美的制度,有時「司法正義」和「實質正義」會存在著間隔,使得前者無法實現後者。人們認識到這點而提出相關質疑,並非壞事,有時更可以因而對有問題的法律(通過民主程序)加以修正。

事實上,公眾總會對某些裁決表示肯定,對某些裁決保持高度懷疑,這幾乎是所有受公眾關注的刑案都可預見的社會現象,並不是 #MeToo 獨有的現象和問題。為什麼部分人依據相關證據作出有別於法院的判斷,就一定有問題呢?

練官裁決中的重要啟示:法庭和公共輿論的判斷原則並不盡同

其實,練官也多次表明,法律裁判並不能和 #MeToo 相提並論,也提到「法庭運作與社會運動不同,法庭要根據指控及控辯雙方證供作決定」[3]。不少論者似乎都忽略了這點的重要性:這表明練官也認為司法的判決原則和公共領域裡的判斷原則並不盡同。換言之,許多 #MeToo 的反對者常常引用的「無罪推定」和「正當程序」兩大司法原則,並不一定完全適用於社會運動的倫理原則之中。

在現今香港法律制度裡,性侵和性騷擾的當事人要舉證成功是相當困難的,我們可以想像到有不少真實發生的案件最終都是無法罪成。這可以說成是司法的「缺陷」,因為它有機會令犯罪者逍遙法外;但也可以說成是司法的「謹慎」,因為刑罪是相當大的罪罰,考慮其後果,法庭採取極為嚴格的「寧縱勿枉」原則,實在無可厚非。

#MeToo 正好針對這種司法的缺陷與謹慎,提供制度外重要的申訴機會讓受害者有勇氣和渠道揭發事件和討回公道。因此, 司法的相關原則顯然不能直接應用於 #MeToo 運動,否則我們從一開始根本不需要 #MeToo 作為嘗試彌補現存社會結構不正義的機制而出現。

#MeToo 的運動倫理:公共輿論的劃界

當然, #MeToo 必須也有其倫理原則;但它應該遵守什麼倫理原則?其中一個可類比的是(傳統)媒體倫理,因為 #MeToo 的不少案例是借助傳統媒體的力量來追討公道。

傳統媒體向來有監察三大公權力(行政權、司法權、立權)的「第四權」之稱。當三大公權力出現問題,人民可以通過媒體作出申訴和指控,這本來就是公民社會的正當權利。其中,我們也沒有要求其他事件(例如指控官員濫權)必須恪守司法的審判原則,為什麼唯獨 #MeToo 需要恪守同樣程度的判斷原則?

不過,傳統媒體倫理也不完全適用於 #MeToo ,因為前者可以讓受指控者作出回應來達至公平申訴機會。但 #MeToo 有些個案並非經由傳統媒體傳播,而是事主在社交媒體上率先開聲,輿論也在不同社交媒體和網絡平台上開展和散播。

因此,即使我們能夠要求特定的媒體機構恪守「平等申訴機會」的原則,也無法限制社交媒體上自由散發的輿論。換言之, #MeToo 的運動倫理實情就是公共輿論的倫理界線。這條界線是無法「制度化」的,它取決(和考驗)於人們對「公共輿論」的倫理原則有何具體信念和展現。因此,如果要討論 #MeToo 的運動倫理,我們不但要明白到「不同個案可能有不同的判準」,也需要瞭解到運動背後的社會脈絡。

為什麼受指控者可能無辜的名譽損害會成為 #MeToo 的倫理缺陷?

在 #MeToo 出現之前,性侵和性騷擾受害者要申訴討回公道是何其困難。「禁聲」是一環扣一環的:受害者可能會因為提告需要承受巨大壓力,又害怕提告失敗後會遭到輿論反撲(像今次案件)而不敢報案;即使受害者有勇氣報案,也會受到執法機關人員的強烈質疑和「息事寧人」 [4];許多真實受害的女性都在這樣壓迫的社會環境和制度下選擇沉默。

因此, #MeToo 提供了機會去彌補這種不正義,為人民充權,實屬極具意義的社會運動。為什麼這樣重要的社會運動卻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強烈質疑?許多反對者把焦點集中在「失實指控」和「獵巫」這兩個可能性上,擔心受指控者受到不正當的傷害(例如名譽損害),以及「獵巫」的行徑形塑不良的公共氛圍。

然而,其實任何受到公眾關注的案件,受指控者都有很大機會名譽受損。這基本上是無可避免的事情,但我們一般都不會要求其他事件的指控者收聲,不要公開指責他人,為什麼唯獨 #MeToo 需要遵守這項原則?

況且, #MeToo 裡的受指控者多數是社會上的名流和位高權重者,他們都有相應的權力去保障自己的聲譽損害減至最低;相反,即使 #MeToo 運動已經開始了有一段時間,但社會上仍然有相當多的人是不加理由地認定受指控者很可能是無辜,並對指控者作出大量人身攻擊、肆意滋擾,似乎指控者所需要蒙受的傷害更加巨大,為什麼這些人又對此毫不關心呢?難道他們都不怕自己冤枉了指控者?

為什麼我們特別對 #MeToo 運動缺乏包容力?

當然,我並不是認為 #MeToo 沒有失實指控的可能,也不是認為「獵巫」不可能出現在 #MeToo 上;只是我們必須認知到這世上沒有完美的方案。要在這個不完美的世界追求正義,我們除了需要勇氣和正義感,也需要最大的寬容之心,因為任何企圖實現正義的運動、結構或制度都必然有其缺陷,我們需要理解這點,並加以寬容。

因此,我認為一些像「為什麼法庭的舉證要求一定要那麼高」對司法制度的批評是過度或簡化的。這不是說關於「性侵/性騷擾」的議題上,現存司法制度和法律沒有任何可商討或改善空間,例如部分司法人員認定「受性侵者事後一定會和性侵者斷絕來往」、「受性侵者必須有反抗才算是不同意」,這些都是迷思。然而,如果要修正相關法律,還需要衡量很多因素和細節(譬如法院應該如何在事主沒有反抗的情況下,依據其他證據來判斷事主是否同意),並不是單純降低舉證門檻就一定能實現真正的正義。

但同樣道理,我認為對 #MeToo 運動的許多批評也是過度簡化的。 #MeToo 作為一整體的社會運動,在評價它時,我們必須要考慮比例原則,考量它實現正義的比率和產生(不正當的)傷害的程度,是否符合一定程度的適度範圍。事實上,按照相關數據,性侵案出現錯誤指控(注意,這裡的「錯誤指控」並非指誣告,而是包含所有罪名不成立的案件)的情況極為少數,低至 8% 至 2% [5] 。

因此,為什麼我們對 #MeToo 運動那麼恐懼,總是害怕它會產生誣告的情況,對此運動嚴重缺乏包容力?如果恐懼是源於擔心自己有一天會遭人誣告,這種恐懼未免不符合事實(可合理的預期),也忽略了做指控者往往需要承擔巨大風險,並不會有人輕易胡亂作出那麼大的指控去誣衊他人。

尋求正義之外,正視所有傷害

當然,我並不是為 #MeToo 運動提出「完全正義」的辯護。正如上述所言,只要一件事件受到公眾關注,輿論壓力和伴隨而來的傷害一定會出現。因此,所有受指控者都必然遭受社會輿論壓力和名譽損害,這其實無關乎 #MeToo 與否。反之, #MeToo 與其他公共事件不同的特點,正正在於它對於指控者是格外的不寬容,許多 #MeToo 指控者都遭受到大量的人身攻擊和滋擾,這種規模的程度在其他公共輿論事件中絕無僅有。

如果真的害怕事件中有人會承受到巨大且不正當的傷害,那麼我們應該用關注的不是任何一邊的人,而是審視在尋求公道正義之餘,如何減少錯誤的傷害,並加以彌補和修正。#MeToo 牽涉到性罪行背後隱藏的社會結構不公義的問題,它也牽涉追求正義和公共輿論之間的平衡。這些都是極為值得深思的大問題。故此, #MeToo 的出現其實是提供重要的契機,令我們更認真謹慎思考其中的細節。

大家都會說,公道自在人心,但這個「人心」,需要的不是「立場先行的結論」或「未經反省的判斷」,而是包含謹慎和寬容的心,多點思考如何更好地實現正義,同理別人和修復傷害。

註腳
[1] 網上有大量例子,如「食住花生等睇戲」專頁蘋果日報專頁新聞底下的留言
[2] 引自蘋果日報的報道
[3] 引自立場新聞的報道
[4] 例如這裡
[5] 詳情參考 《#MeToo與性侵犯指控:害怕「被屈」?相信女人竟然如此難?》

原刊於《書生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