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陳彥霖案.16條CCTV】八大假設+綜合分析+重要澄清+十五大疑點+後續查證行動

【陳彥霖案.16條CCTV】八大假設+綜合分析+重要澄清+十五大疑點+後續查證行動

陳可能因為鞋爛了故棄鞋赤腳走?陳肩上不見了的兩條黑帶真是 bra 帶嗎?陳的手機曾經出現在影片之中?有哪些證人可以進一步印證 CCTV 的真實性?

昨日 HKDI 學校出了 16 條 CCTV 。書生又花一整日至通宵重覆看了影片數十次,每一秒每個小動作都認真觀看。書生發現一些網上沒提及的重大細節和疑點。

坊間對陳彥霖的死和校內舉動有很多假設,亦對校方傳出的 16 條 CCTV 同樣有質疑。書生綜合網上各大分析,提出這宗案件的八大假設,並逐點指出它們的合理性和疑點。

方法論:原則上,任何一個假設都可以根據現行證據加以解釋,達到自圓其說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分辨的是哪個「自圓其說」愈不涉及多餘和不合理的假設、愈能面對合理質疑、愈符合常識,這個假設就愈可信。沒錯,如果大家熟悉思考方法,這其實就是「最佳解釋推論(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所以,書生相信本文能令大家更全面瞭解不同假設(網上的分析或結論)的優劣和之後需要查證的方向。這八大假設為:

(1). CCTV 有虛假成份,即使不是全部偽造,也有部分是經過修改或合成。這假設與 (2) 相容,即找人扮陳,再 KEY 樣進去。
(2). CCTV 沒有被修改,我們看到的是真實紀錄,只是人是假的,有些影片非陳本人,由他人假扮。
(3). CCTV 都是真的,所拍攝到的也是陳本人。
(4). 陳覺得有人跟蹤她,為了擺脫跟蹤,故在學校不斷徘徊、按了電梯掣也不搭,最後決定離開學校,惟最終還是被人殺害。
(5). 陳遭人威脅或懷疑自己即將遇到危險,為了留下證據,故刻意周圍徘徊讓 CAM 留下紀錄。最後還是被引至出校外被殺害。
(6). 陳遭人下毒或自己服毒,令精神出現恍惚或幻覺,所以出現校內的異常舉動,最後自殺。
(7). 陳當時已萌生死意,在學校徘徊只是想在生前觀看多次學校,在校內逐一放下個人物品。最後陳離校前往海濱公園,脫去身上僅餘的衣物跳海自殺。
(8). 陳在學校內並沒萌生死意,赤腳離開學校也是其他緣故,但最後被他殺。

(1) - (3) 是說明 CCTV 的真偽。 (4)-(8) 是關於對陳的舉動解釋和死亡假設。很多人沒有注意到,如果 (1) 和 (2) 是真,(3) 是假的,那麼 (4)-(8) 就變得沒有意義,調查和假設幾乎要重頭來過,因為 (4)-(8) 的假設有很大程度都是建基於 CCTV 的真實性。

另外,書生亦整理了每段片的文字描述、關鍵細節,包括如何證明 CCTV 是否屬實、一些新發現和重要澄清。書生強烈建議大家邊看影片邊看文字描述,這不但可印證書生真的是逐秒細看觀察,描述沒錯,推論也有一定合理性,比起網上的捕風捉影可信得多,亦能令你發現很多網上甚少提到的關鍵細節和查證方法。最重要的是只看文字描述不看影片,你應該睇到一頭霧水。如果你真的沒有耐性和時間觀看每段片的文字描述,至少觀看非文字描述的部分。如果你真的很沒有耐性和時間,至少觀看綜合分析部分。如果你完全沒有耐性和時間,請按上一頁。

容書生再囉嗦多次,書生的目標不是要證明「黑警殺人」。書生目標只有一個:找出真相,這才是真正還死者公道。 更重要的是,即使學校 CCTV 是真的,也不等於陳是自殺。如果學校 CCTV 是真的,而且陳真的死於他殺,那麼只能得出「死亡地點不是校內」的結論。 她赤腳離開學校後,究竟發生什麼事,現在大家都不清楚。如果只專注於質疑校內 CCTV 的真偽,這可能會令我們錯失真正重要的線索,掩蓋了真相。

要像偵探一樣思考。警察的惡行也無須透過一宗案件而證明。

影片LINK
片一
片二
片三
片四
片五
片六
片七
片八
片九
片十
片十一
片十二
片十三
片十四
片十五
片十六

片一:17:50:40- 17:51:58

描述:17:50:40 出現鏡頭入 LIFT ,期間望向電梯按鈕、手上紙張、高處(CAM?)。17:51:08 白衣男子進入升降機後,陳並沒有離開,白衣男子也無異動。17:51:22 時陳由原本雙手拿紙換成右手拿紙,該時刻可見到其左手是拿著一部電話(陳掃了一下電話螢幕)。這即是說,當時陳同學仍未棄置手機。17:51:27,陳步出升降機。及後白衣男子並無進隨在後,仍待在電梯中,至 17:51:41 白衣男子離開電梯。


片一 17:51:22-17:51:24 時陳用左手掃了一下電話

片一疑問(1):秒鐘有不正常跳動
在 17:51:14 左右,影片時鐘忽然直接跳到 17:51:16 。不過這跳動的時間隔內,片中畫面亦有 lag (閃了一下)的現象。有可能是 bug ,也可能是修改所致。要證明這點,找到該名白衣男子便可。

片一疑問(2):陳在什麼時候棄置電話?
17:51:22-17:51:24 左右清楚可見陳的左手是拿著一部電話,及後其他影片皆無影到陳的電話蹤影,究竟陳是在什麼時候棄置電話?

片一疑問(3):陳疑是想離開升降機又沒離開?
17:51:05,陳同學站近 LIFT 門,看了一下樓層數目,後 LIFT 門打開時,陳同學的動作疑是準備離開升降機,但見一白衣男子進升降機,她就選擇後退,且無離開升降機,這是基於什麼原因?是因為陳同學看錯樓層嗎?還是她原本就決定漫無目的行走?還是?

片一疑問(4):陳掛在頸項的繩在之後不見了
17:50:54-17:51:02 左右,清晰可見陳的頸上掛著一條黑色的繩(故不是網上傳的 bra 帶),繩上也懸掛著一些紅色東西(在肚臍的位置);但這條繩在片一後就不見綜影。


片一 17:50:54-17:51:02期間可明顯見到黑帶是類似電話繩並掛著東西

片二:18:13:30-18:14:55
18:13:37 陳開始出現在鏡頭,當時她正在低頭弄橡筋準備束起頭髮,這表示她曾在 17:51:58-18:13:30 期間曾解下髮束。18:14:07 可勉強見到她一邊束頭髮,一邊往樓梯下方移動,然後消失在鏡頭。18:14:30 重新出現於鏡頭,手在弄腰間的衣物,後往樓梯上方移動。18:14:48 左右消失於鏡頭。

片二疑問(1):不見電話和頸項的繩
當片二陳出現,頸項的繩不見了,手上也沒有拿著片一的紙張和電話。這些東西去了哪裡?只有兩個可能性,一是 17:51:58-18:13:30 這段期間放在不知哪裡(棄置),另一個可能性是她把這些東西都放在褲袋裡(但不確定她的褲有無袋)。

片二疑問(2):為什麼先向下走又折返向上走?
18:14:07-18:14:30 陳先下樓梯,後返回,又向上樓梯。為什麼陳一時向下一時向上?這些貌似漫無目離開又折返的舉動在之後亦多次出現,敬請留意。

片三至片五是證明CCTV有無被修改的關鍵
片三、片四、片五,這三個 CCTV 鏡頭分別從不同角度拍攝了陳在同一時間在做什麼,所以是證明 CCTV 是否可信的關鍵,因為假如三條影片顯示陳的動作是一致,則這三條 CCTV 很可能沒被修改(除非改得很完美);如果動作與時間間距不一致,則明顯可疑。所以以下需要特別留意這三條 CCTV 裡人物(包括陳及保安阿姐)的動作和時間間距。下面將會有詳細描述和分析。

片三:18:28:30-18:29:40
18:28:32 陳出現在天台白色走廊(一轉角處),一開始她的雙手互握放在前方,18:28:34-18:28:39 期間雙手弄過腰間。18:28:39 弄完腰間後曾望向外一下,然後 18:28:42 低頭望向右手,望了一秒左右繼續向前走。18:28:51 消失於鏡頭前曾停下低頭望及疑似拐了一下。18:29:20 折返,重新出現在鏡頭,頭微仰望,18:29:32 到達轉角處,左盼右望了一會兒,18:29:35 決定轉彎,18:29:38 左右消失於鏡頭。


片三:18:28:39 期間陳雙手弄過腰間的動作和所需時間與片四、五一樣

片四:18:28:33-18:31:14
片四為室內(下稱「室 A 」) CCTV。18:28:39 拍攝到陳出現在外面的白色走廊,18:28:39-18:28:42 期間曾弄腰間,18:28:43 消失。18:28:42 一保安阿姐出現,左手拿水樽,右手曾舉起,18:28:52 左右消失。18:29:31 陳往返,重新出現。18:29:42 進入室 A,望了一下 LIFT 口方向,18:29:49 向非 LIFT 口位走去,之後消失於鏡頭。18:30:43 折返出現回鏡頭,頭微仰左盼右望。18:30:52 按 LIFT ,面向 LIFT 的位置;18:31:02 轉身離開,曾有一瞬間望向 CCTV 位置,神情輕鬆不凝重,略帶笑容。18:31:05 消失於鏡頭。


片四裡保安阿姐在室 A 內的動作和左手拿水樽和片五一樣

片五:18:27:05-18:30:52
18:27:26 陳出現鏡頭,當時亦有一名保安阿姐(從髮型、身型來看應該和片四出現的阿姐為同一人)。18:27:26-18:27:46 陳先向上層樓梯位置行過去,後折返。18:27:57 左右陳開始在白色走廊上行走。18:27:58 曾低頭望了一下自己的腳(鞋)位置,然後繼續向前望及行走,期間雙手互握放在前方。18:28:03-18:28:09 期間在轉角處附近(也就是片三和片四影到的位置)用手弄腰間。18:28:19-18:28:22 曾拐了一下,停下低頭望向自己的腳(鞋)位置,然後繼續行走。18:28:35左右走到盡頭,開始折返,18:29:02 走到回室 A 外的轉角處停步,後轉身入室 A 。約18:29:10 進入室 A,先向非 LIFT 口行走,18:29:38 行到盡頭折返。18:29:45 轉向她左方消失於鏡頭。18:30:07 左右重新出現於鏡頭。18:30:12 轉向 LIFT 口位置,18:30:16 停下在兩LIFT之間的位置(剛好給柱遮住),18:30:27 LIFT 前的身影開始移動,18:30:31 左右離開室 A 。18:30:36 開始在樓梯向上,18:30:45 消失於鏡頭。


片五:18:28:03-18:28:09 陳在轉角處附近弄腰間,動作和位置都與片三、四 Match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18:27:55 保安阿姐曾入室 A,先後非 LIFT 口方向走,鏡頭影不到。18:28:11 出現回鏡頭,正低頭望向胸間,約 18:28:17 左右離開室 A,當時正放低舉起右手,左手拿水樽。


片五:保安阿姐在室 A 內的動作和左手拿水樽和片四一樣

片三、四、五疑問:三段片中,弄腰間的動作和影片時間不一致
三段片都有拍攝到陳在同一位置用雙手弄腰間,但影片時間不一致。片三是 18:28:34-18:28:39 ,片四是 18:28:39-18:28:42,片五是 18:28:04 -18:28:09 。這有三個可能性,一是三個鏡頭不是來自同一系統,紀錄時間不同步;二是這影片經過修改;三是這三條影片分別在不同日子拍攝。書生下述將會用片三、四、五裡保安阿姐和陳的動作及做這些動作的時間間距證明第一個可能性最大。


片四:陳弄腰間的動作和位置與片三、五 Match

片三、四、五的動作和時間間距一致,只是影片的紀錄時間不同步
證據 1:片四和片五進出室 A 的保安阿姐拿水樽的都是右手,左手同樣曾經舉起。
證據 2: 三條片都一致顯示陳弄腰間動作是在轉角處做(室 A 外),片三和五都完整紀錄了弄腰間的動作,動作相若,而兩條片做這動作的時間同樣為 5 秒左右。
證據 3: 片三和片四陳在室 A 外的轉角處做的動作一致。
證據 4: 片四和片五陳進入室 A 的時間同樣相若 8 秒左右。
證據 5: 片四和片五陳在室 A 內做的動作和時間間距相同一致。
證據 6: 三段影片中,陳由第一次出現在轉角位到折返回轉角位,時間距同若 55 秒至 1 分鐘左右。
結論一:片三、四、五的動作和時間間距一致,只是影片的紀錄時間不同步,應不是來自同一時間系統。(紀錄時間不同步,這在及後一些影片也出現)

片三、四、五應是真實 CCTV(可能性最大)
基於上述的結論,片三至五為「經過修改」和「在不同日子拍攝」機會不大,因為要完全更改或在不同日子裡拍攝到三條片的動作和時間間距一致,相當不容易。更重要的是,如果對此點有懷疑,該保安阿姐應該是關鍵證人,她可以證明這 CCTV 的真實性。

片三、五疑問 :兩次停下來望腳(鞋)位置,難道是因為鞋壞了?
最令書生在意的是,片五陳曾兩次低頭望向腳(鞋)位置,其中一次 18:28:19-18:28:22 更曾拐了一下,停下低頭望向自己的腳(鞋)位置(片三 18:28:51 時也紀錄了相同動作)。書生大膽推測,這有可能代表陳的鞋壞壞地。若為事實,就能解釋為什麼不久後(片六中)陳就赤腳行走(是因為鞋壞了,而不是因為精神異常或其他原因),甚至可能解釋陳為什麼離開學校及在調景嶺站內東張西望像尋找人,她其實可能是想望下哪裡可以買到(拖)鞋?這點可能要假設陳的性格很隨性,平時也不太怕赤腳行。但最重要的是,要證明這點,只要找到陳生前穿的雙鞋檢驗則可。


片五中陳在低頭望向腳(鞋)位置兩下。其中一次 18:28:19-18:28:22 更曾拐了一下停了下來。


片三18:28:51也紀錄了陳停下低頭望及疑似拐了一下的一幕

片六:18:36:19-18:37:20
片六和片五的 CCTV 為同一鏡頭。18:36:37 左右陳從樓上折返落樓,可見她已由早前穿鞋變成赤腳。18:36:50 左右陳舉起雙手疑在嗅右手中的繩帶。片一至五的陳雙手均有類似繩帶的東西。 18:36:55 再嗅多一次右手中的繩帶,然後望向右面一下。 18:37:13 消失於鏡頭。


片六陳開始赤腳,18:36:55 嗅右手中的繩帶動作和片七 match

片六疑問 :拾獲者是否在片中上層找到雙鞋?
由於片五、六的 CCTV 為同一鏡頭,紀錄時間是一致。換言之,可斷定這 CCTV 紀錄時間 18:30:52-18:36:19 期間陳上去上層期間棄鞋。校方或同學是否在片中上層找到這雙鞋。若是,即可進一步斷定這CCTV的真實性。

片七:18:36:50-18:37:04
片六和七拍攝的是同一位置,但出於不同 CCTV 鏡頭,角度不同。18:36:52 陳出現。18:36:55 陳舉起雙手嗅右手的繩帶,後望向右方一下,繼續向前行走,陳於 18:37:01 消失於鏡頭。

片六和七時間和動作一致
證明:兩條片裡,陳都是在 18:36:55 舉起雙手嗅右手的繩帶,後望向右方一下。


片七陳赤腳和18:36:55嗅右手中的繩帶動作和時間與片六均 match

片八:18:37:10-18:37:54
陳經天橋往對面另一棟大樓前進。鏡頭右上角 LIFT 口位有一女保安在望向陳的方向。約 18:37:45 左右,當陳剛到達 LIFT 口位置附近,保安正舉起左手向心口右位位置移動。陳繼續行走,沒有停留於 LIFT 口。 18:37:49 消失於鏡頭。


片八女保安於 18:37:44 的一連串動作及陳的位置與片九 match

片九:18:38:09-18:46:45
LIFT 口位置有一女保安在望向陳走來的方向。18:38:12 陳出現,當陳走到 LIFT口 附近,女保安把左手的對講機放在腰間,舉起左手向心口右位位置移動。陳走到 LIFT 口並無停下,繼續向前走,18:38:28 消失於鏡頭。 18:42:44 陳折返按 LIFT 掣,然後東張西望了一會,再望向兩部LIFT 顯示的樓層,疑等得不耐煩,調轉頭走。18:44:02 曾回頭望多一下 LIFT 顯示的樓層,繼續調頭走,便消失於鏡頭。18:46:02 又折返回 LIFT 口位置,18:46:08 按LIFT掣後望了兩個LIFT 顯示的樓層一下,又調頭走,期間一名男子經過,但沒望向陳,反而陳有回頭望向該男子一下。該男子買飲料。陳於 18:46:15 消失於鏡頭(很可能是走樓梯)。


片九和片十出現的男子應是同一人,無論衣著髮型袋仔都一樣

片八和片九的動作一致,但紀錄時間不一致
片八和片九拍攝到陳在走近 LIFT 口位置時,女保安都在 LIFT 門前做出相若的動作,但兩者紀錄時間明顯有出入,應該和片三至五一樣,同樣是因為 SYSTEM 不同,紀錄時間不同步。如果要證明片八和片九的真實性,只要宣問當日的女保安則可。


片九女保安於 18:38:12 的一連串動作及陳的位置與片八 match

片十:18:43:18- 18:44:00
18:43:23 左右陳出現於鏡頭,朝 LIFT 口的反方向一直仰望去。18:43:41 陳又開始把玩右手的繩帶 。18:43:49 其中一個電梯門打開,陳疑聽到開 LIFT 聲,調轉頭向電梯門口方向望了一眼。電梯內有一男子走出來,手持飲料。陳繼續把玩右手的繩帶,後離去,於 18:43:56 消失於鏡頭。

片九和片十的紀錄時間重疊有誤,但真實時間上片十應該在片九之後
證據:雖然紀錄時間重疊有誤,但可肯定片九和片十出現的男子應為同一人,無論褲、鞋、髮型均為一樣。而該男子在片十中手持飲料,可合理推測為在片九中買完飲料後乘電梯落 7 樓,剛巧又遇到陳。上面也提到 HKDI 的 CCTV 的紀錄時間應不是全部同步,要證明片九和片十的真實性,只要找到該男子便可。


片九和片十出現的男子應是同一人

片十一:18:46:56- 18:47:55
18:47:07 走到一個室內,裡頭有很多人。陳左盼右望,後走到鏡頭右方,停了一會兒,疑是在望東西。18:47:26 陳曾向左方回望一下,並笑了一下。 陳繼續在室內行走,期間與一名綠衣男子和兩名女子交錯(片十二這三人都會再出現)。18:47:36 隨綠衣男子剛離開的方向行走, 18:47:41 消失於鏡頭。


片十一綠衣男子,片十二也會出現,陳之後在片十二和他的位置距離與片十一 MATCH


片十一這兩名女子,片十二也會出現,她們和陳的碰面時間間距與片十二 MATCH

如何證明片十一的真實性:
找到與陳交錯的綠衣男子和兩名女子便可。

片十二:18:49:14-18:50:22
片十一的該兩名女子和男子先後都有出現(衣著、袋、頭髮一致)。18:49:35 陳尾隨綠衣男子出現,和片十一兩人最後離開的位置距離一致。18:49:40 陳按 LIFT 掣,後望向左方。18:49:44 有一男子經過,陳望了一下後笑了一下,不確定陳是因該男子而笑,還是因其他原因而笑(例如望到該方向其他東西)。陳低頭至 18:49:56 望向左方,疑咬了一下左手繩帶,向LIFT口位置離去,往廁所方向走去。 18:50:05 消失於鏡頭。


片十一綠衣男子,陳與他的距離位置與片十一是一致


片十二兩女子的衣著外表和將去位置都與片十一出現的女子 MATCH

如何證明片十二的真實性:
片十一和片十二在真實時間上應該是重疊的,只是影片紀錄時間並不同步。要證明片十一和片二,找到兩段片中同樣有出現的的綠衣男子和兩名女子便可。

片十三:18:50:05-18:51:01
18:50:11 陳出現,經過女廁時曾一度望住女廁門口方向。18:50:20 當陳穿過廁所外的走廊,有三女子從女廁出來,在陳的後方和陳往同一方向行走,同樣走至盡頭。18:50:44 陳折返,往回廁所方向行走,18:50:58 消失於鏡頭。

如何證明片十三的真實性:
找到片十三那三名女生便可,陳迅速折返,一定曾和她們交錯打照面。


片十三這三名女子是關鍵證人

片十四:18:54:35-18:54:59
18:54:38出現於鏡頭,18:54:56消失於鏡頭,往樓梯下行走,疑是開始決定離開學校。

片十五:18:56:30-18:56:45
陳開始離開學校,其間她經過之處,有一男子應可見到他。找到該男子便能證明片十五真實性。


片十五陳曾和一疑著坐著的男子交錯

片十六:18:59:13 -18:59:41
18:59:20陳在學校停車場外經過。街上有多名路人,應可為此片作證明。

綜合分析

假設(1). CCTV 有虛假成份,即使不是全部偽造,但有部分是經修改或合成。
正面論據 1:影片出現不尋常的時鐘跳動
正面論據 2:當事人舉動異常,似是要「抹黑」她為精神病。
正面論據 3:影片中出現的其他人好像看不到陳的舉動

反面論據 1:不少影片都是互相連接,只要有一影片中出現過的人,就能證明片段的真實性。譬如找到片三的女保安,就能證明片四和五是真的;找到片八的女保安,就能證明片八和九的真實性。找到片九的男子,就能兼證片八的真實性,等等。
反面論據 2:當事人的舉動並無異常,譬如脫鞋赤腳行走可能是因為鞋壞了。其他所謂異常舉動也可以解釋為一些小動作習慣(例如嗅手繩、手向前放行走)。
正面論據 3:影片中出現的其他人有些沒有與陳打個照面,其餘看到的也是水平線,未必見到她赤腳。而且 HKDI 多出產藝術家性格的人,有人赤腳行走並不算太出奇。
反面論據 4:上述時間線描述和分析都可印證不少影片是互相扣連和一致。要偽造並不容易。

假設(2). CCTV 沒有被修改,我們看到的是真實紀錄的結果,但人是假的,有些是他人扮演陳彥霖。
正面論據 1:網上用早前陳自拍的截圖對照 CCTV 裡的陳,發現不相像(例如眉毛)。
正面論據 2:現在的 DeepFakes 技術高超,要找人假扮陳,再修改,不難。
正面論據 3:陳在片一出現的 bra 帶不見了,所以除片一外其他影片的陳都不是真正的陳,或者只有片一的陳不是真正的陳。
正面論據 4:陳死時沒有任何衣服,因此存在「有人穿著陳的衣服裝扮陳」的可能性,而不穿鞋是因為假扮者穿不上陳的鞋。

反面論據 1:電話 Filter 自拍大頭樣與 CCTV 影到的樣子,兩者根本不可能通過對比細節而確認真人與否。CCTV 向來會影到人走樣兼樣衰。至於眉毛,其實也有早前陳流出的相片與 CCTV 的相像,雖然有人認為該相片是偽造。
反面論據 2:CCTV 相對比較低清,電話有 Filter ,兩者本身就一定有差異,故不應該將兩者的對比圖視為重要證據。相比網上的圖片對比分析,不如找陳的好友加以確認,會較為實際(包括通過一些小動作、步姿等確認)
反面論據 3:陳在片一的不是 bra 帶,而是掛著東西的繩索。這點大家可以復看片一 17:50:54-17:51:02 左右的時段,相當明顯。
反面論據 4:如果正面論據 3 是真的,假扮者穿不上陳的鞋,那麼假扮者就是從片六開始重拍。這帶來了一個問題:為什麼要從片六開始拍,而不是從片一開始拍?如果是基於人證問題,片六之前或之後都有其他人攝於鏡頭,可以尋找作證。要在這點上自圓其說,要加上更多假設及面對更多合理質疑,這有點違犯奧坎剃刀原則(不作不合理不必要的假設),機率較低。

假設(3). CCTV 和人都是真的
正面論據 1: 各個被拍攝者的動作、位置和時間很大程度一致,要偽造得那麼仔細相當困難,CCTV很可能是真的。
正面論據 2: 陳本人的樣貌和片中的「陳」相似。
正面論據 3: 只要找到影片中的其他人,就能證明 CCTV 的真偽。

反面論據:詳見假設 (1) 和 (2) 的正面論據

CCTV真偽的結論:
綜合了假設 (1)-(3) 的正反論據,書生認為 (3) 暫時是較為可信,但大家當然可以繼續查證下去,剩餘的疑點可以進一步尋找相關證據和人證證明其真實性。特別一提,找到影片中的其他人作證,將比用影片的色澤等分析,更為強而有力得多。

假設(4). 陳覺得有人跟蹤她,為了擺脫跟蹤,故在學校不斷徘徊,按了電梯也不搭,最後決定離開學校,惟最終還是被人殺害。
正面論據 (1):各種不尋常的舉動,包括按了 LIFT 掣又不乘搭,周圍徘徊。

反面論據 (1):陳的神情不凝重,也很少回頭,回頭時也不像在檢視是否有人跟蹤她。
反面論據 (2):陳的徘徊似是漫無目的或在熟習校園環境,多於擺脫跟蹤。幾次折返都是因為走到盡頭才發現自己走進掘頭路,望了兩下才折返,而不像因為要「反跟蹤」對方。多個片段顯示她附近亦無人尾隨她後面。
反面論據 (3):如果陳是怕被人跟蹤,更不應該離開學校,因為學校有 CAM ,校外無 CAM。除非她沒有想到這點。

假設(5). 陳遭人威脅或懷疑自己即將遇到危險,為了留下證據,故刻意周圍徘徊讓 CAM 留下紀錄。最後還是被引至出校外被殺害。
正面論據 (1):陳周圍徘徊,東張西望,更有兩次望向 CAM 處,似是想找 CAM 留下紀錄。

反面論據 (1):陳的神情不凝重,不像是受到威脅,或懷疑自己即將遇到危險。甚至陳有兩次不知何故而(傻)笑。
反面論據 (2):其實只有片一和片四陳有望向過 CAM。片一裡的陳也不肯定是否正面望向 CAM。
反面論據 (3):多段片顯示,陳多次微仰頭部望向遠處。片四望了一瞬間就低頭,若是故意要給 CAM 捕捉其行縱,應繼續望向 CAM ,甚至做出一些暗示動作。因此,片一和片四望向 CAM 純屬巧合。
反面論據 (4):如果陳真的受到威脅,應該為留下更多死前信息才對,她也有很多機會這樣做。使用這種方法留下證據不免有點笨拙。除非她認為自己受到嚴密監視或跟蹤,只能用怪異不顯眼的方式表達,但假設 (4) 裡的反面證據可反駁這點。

假設(6). 陳遭人下毒或自己服毒,令精神出現恍惚或幻覺,所以出現校內的異常舉動,最後自殺。
正面論據 (1):陳的行為怪異,似是精神出現恍惚或幻覺。
正面論據 (2):警方曾為其屍首驗毒
正面論據 (3):曾有友人表示在陳死亡前一日有男人給她食毒品。
正面論據 (4):陳的生活背景複雜。

反面論據 (1):陳的行為並不怪異,所謂怪異只是小動作習慣(這點可以通過她的好友加以確認)。陳的神情也正常,步速和步仗也正常,沒有特別緩慢,和行走不到直線。至於傻笑,很多人想起一些事或人都會傻笑,不出奇。陳四周圍望,表示對身邊的事物仍有若干的好奇心、注意力和觀察力,不似精神恍惚,也不似對世界不留戀。陳赤腳行走,也可以解釋為她的鞋壞了。即使不是這個原因,單純赤腳這點也不足以證明她精神有問題。
反面論據 (2):警方曾為其屍首驗毒,那是警方認為她自殺的假設,我們也無法得知驗毒報告,究竟陳有無吸毒。
反面論據 (3):男人給毒品,根本從沒有 FACT CHECK 過,只屬訛傳。
反面論據 (4):陳的生活背景複雜這點完全不足以證明陳自己服毒。

假設(7). 陳當時已萌生死意,在學校徘徊只是想在生前觀看多次學校,或為了在校內逐一放下個人物品,然後前往海濱公園,脫去身上僅餘的衣物自殺。
(7) 是最接近警方的假設,同時也能很大程度解釋到各方面證據,但亦有反面證據及疑點,:
反面論據 (1):陳的樣貌並無異常或凝重,「片一」裡在看學校紙張,其後周圍觀望顯示她對外間事物充滿好奇,完全不像是自殺的人。
反面論據 (2):在學校徘徊有一個更佳解釋。據蘋果報道,陳為 VTC 青年學院新生,開學前告假兩周,9 月 16 日才回校上課。這表示陳剛來到新學校。身為一個普通學生,無聊時在校園內周圍行一點也不出奇,何況是新生,想熟習校園環境,自然周圍行。陳有數次走到掘頭路折返,當時陳的反應很像是因為不知道該處是掘頭路,這顯示她確實對學校地理環境不熟悉。如果陳是有自殺念頭,在學校徘徊是為了看多校園兩眼,她應該會去熟悉之處才對。
反面論據 (3):陳多次嗅的手繩、電話、頸繩、鞋,衣物、SIM 卡去了哪裡?有全數找回嗎?和 CCTV 的位置相合嗎?(這點在以下的《十五大疑點》再詳論)

假設(8). 陳在學校內並沒萌生死意,赤腳離開學校也是其他緣故,但最後被他殺。
正面論據 (1):陳的樣貌並無異常或凝重,「片一」裡在看學校紙張,其後周圍觀望顯示她對外間事物充滿好奇,完全不像是自殺的人
正面論據 (2):片三和五都顯示陳曾望向鞋的位置,有次更疑似拐了一下停下一望,及後就見她赤腳行走。如果大膽推測,是因為陳的鞋壞了,故後來脫鞋赤腳行走,那就能解釋陳為什麼要赤腳離開學校,以及在調景嶺站內東張西望像尋找人,因為她不得不赤腳行走,也需要出去找店鋪買(拖)鞋。這點可以從她的鞋加以確認。
正面論據 (3):陳在何時留下米白色索繩袋和袋內電話(根據蘋果報道,學生在晚上 6 時多拾獲一個米白色索繩袋,內有一部沒有 sim 卡的 iPhone ,其後證實是屬於彥霖),16 條 CCTV 並無影低,有可能是兇手事後放下,也可能是陳本來想出去一會兒,回來拿取,怎知遇上命案身亡。所以,單純「留下個人物品」這點不足以證明陳想拋棄個人物品而自殺。

結論:(7) 和 (8) 的可能性最大
綜合以上論據,書生認為假設 (7) 和 (8) 的可能性最大,假設 (4)-(6) 可能性較低。而且書生認為以現時公開的證據來說,假設 (7) 和 (8) 是旗鼓相當的。現在除了學校 CCTV 外,其實沒有任何其他公開證據能增加「陳是自殺」的機會率。一名游泳健將,生前神情並沒異樣,脫衣全裸跳海自殺,疑點相當巨大。以下還有更多未解決的合理疑點:

我們仍然未解決的十五大合理疑點:
1.為什麼自殺的屍體是全裸?這點連資深法醫馬宣立都認為浮屍全裸有可疑。陳臨終前的衣物何在?警方有拾獲嗎?
2. 拾獲陳財物的同學稱當時電話內並無 SIM 卡,那麼這張 SIM 卡去了哪裡,是誰拿走?據網上多張自稱友人傳出的圖片顯示,陳母(或可能是其他人)曾有用陳的電話看臉書及 Whatsapp。那麼,若然陳的電話 SIM 卡最後在陳母手中,陳母又是如何得到的?
3. 拾獲陳財物的同學又稱「學生證」不是 HKDI 學生證,那又是誰的學生證?
4. 如果片五和六屬實,她的鞋應該留在九樓以上的天台,但多宗報道中亦沒提到她的鞋的下落,究竟有無人拾獲她的鞋?這個很重要,可以進一步查證上述「鞋壞了」的假設,或「假扮者穿不上她的鞋」的假設。
6. 如果陳真的是赤腳由 HKDI 行到海濱,根據連登仔實測,步行時間應為 15-20 分鐘,而沿途會愈行愈多人,這段期間竟然無人目擊到與上前關心?
7. 陳在 14:15左右於美孚站與友人分開,但出現在調景嶺站已是 17:15 左右。假設陳是乘地鐵由美孚去調景嶺車程,需時約 36-45 分鐘。 14:15-17:15 這三個小時陳去了哪裡?另外,(未FC)連登有自稱陳的好朋友表示並不認識 9.19 見過陳、與陳分別的友人,該人是誰?
9. 同學 Black 稱當時約晚上 7 時多在調景嶺站見到陳彥霖,疑似在找人。當時陳彥霖為何要去調景嶺站?若她找人,是因為約了人嗎?還是她如上述推測一樣,是在找店鋪看哪裡能買鞋?
10. 警方只指翻查過學校 CCTV 確定陳赤腳離開學校走到海邊,但若然不查其他地方 CCTV,如何確認呢?警方有翻查過其他地方的 CCTV ,才確認陳真的確實走過海邊?我們需要知道附近商場或地鐵站內的 CCTV 加以確認。
11. 陳究竟是何時住兒童院,因什麼事宜住兒童院?與 8.12 東涌站有關嗎?與反送中運動有關嗎?
12. 陳究竟是否有多一部手機?片一中曾出現的手機,是否和同學拾獲的手機是同一部手機?
13. 對於所謂陳在校內放下她的個人物品和袋,片 1-16 皆沒有影到,究竟她是何時放下這些物品?還是(若然是他殺的話)這是殺人兇手事後放下的? 其他 CCTV 有影到嗎?
14. 根據蘋果報道,學生於 9 月 19 日晚上 6 時許在 HKDI 校舍 B 座平台拾獲一個米白色索繩袋,內有一部沒有 sim 卡的 iPhone ,其後證實是屬於陳。而片一影到陳手拿著一部電話,卻沒有拿著一個米白色索繩袋。片一後,陳就沒有再拿電話,這表示如果她是自己棄置電話,很可能是在 17:51:58-18:13:30 將電話放在一個米白色索繩袋內再棄置。但究竟 CCTV 有無影到誰人曾拿過及放下這米白色索繩袋?
15. 陳的嗅手繩的動作是否為本人的習慣小動作?若是,就更能減少她是精神異常的可能。而這點可以通過宣問陳的好友確認。

相關文章
【陳彥霖案大整合】事主背景+時間線+失蹤過程+疑點分析+後續查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