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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警方可以射腿但為何10.1就必須射主要軀幹? 駁:「射主要軀幹」真的符合國際標準嗎?

10.4警方可以射腿但為何10.1就必須射主要軀幹? 駁:「射主要軀幹」真的符合國際標準嗎?

今日有報道證實 10.4 元朗中鎗的 14 歲少年為張振興伉儷書院學生,我想籍著這次事件說回 10.1 警方射撃少年胸肺的事件。兩件事究竟有什麼關係?大家有無注意到,警方為 10.1 開鎗射撃胸口的辯護理由是「開鎗必須射撃主軀幹向來是警察的訓練」,為何 10.4 的警員可以射腳,但 10.1 必須射主軀幹,這是否雙重標準?

10.2 記招,謝 Sir 宣稱 Center Mass Shooting(以下簡稱 "CMS")是國際標準,並批評質疑警察開鎗的市民「無受過任何專業槍械訓練的人,其實係基於什麼理據與專業知識覺得警員的判斷有錯誤呢」。 書生必須說,法官亦無受過任何專業槍械訓練,這是否代表法官不可以判斷開鎗事件的對錯?香港市民自然無可能受過專業槍械訓練,但不代表不可以根據各種槍械指引,世界各國的標準、個案先例、現場情況和一些普遍的法律和道德原則判斷。

更重要的是,現在的問題是事件的「對錯」:開鎗射胸口是否「合法(legality)」、「合理(reasonable)」、「正當(justified)」,這些均屬法律問題、道德問題,而非「如何有效使用槍械」的技術性問題;而這兩項皆非屬警察專業範疇。

沒錯,英美澳警察都有 CMS 規則,但亦有不少歐洲的警察指引並非使用 CMS 規則。根據紐西蘭國家廣播電台的報道指出 [1] ,芬蘭和挪威警察開槍必須得到上級許可;西班牙警察必須先鳴槍示警,並只可瞄準非主要身體部位;瑞典和荷蘭警察必須對準腿部;德國警察必須射擊非重要器官位置。

支持 CMS 規則一般有兩個理由,謝 Sir 亦多次重覆這兩點:第一是警員開鎗是為了阻止自己被殺死,而擊中心臟、胸肺位置是阻止襲擊者最有效的方式。第二是避免傷及旁人和無辜者,所以必須射擊主軀幹位置,才能有效打中目標; 然而,這兩個理由都有巨大問題。

第一,警察使用任何武力,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和「必要性」。主軀幹係身體重要器官和內臓位置,換言之,每次射擊主軀幹等同於(或極可能)射殺對方,這怎可能符合比例原則和必要性?正如美國專門從事槍支法律的律師 Nicholas Taylor 表示這絕不可能是合理(reasonable)的武力 [2] 。 Taylor 舉了個例子,假如一名年輕人拿小刀砍向牧場老闆,老闆朝他心臓射擊,這老闆必定會因過失殺人罪被起訴。警察可以使用致命武器自衛,但必須遵守自衛的原則;而 CMS 明顯不符合相關原則。

至於怕誤中無辜者的問題,更加是混淆視聽。警察長期接受 CMS 訓練,不等於這種訓練是合理。如果這種訓練是會不合理的,令警員違法,就更應該更改。德國探長 Steven Wallace 曾表示「 CMS 完全是垃圾」,因為在德國,警察都訓練有素,可以在 5 至10 米遠的距離下擊中人的胳膊或腿部 [3]。因此,如果考慮的是「誤中他人」,那應該提升的是警員的射擊訓練,而不是任由警員在任何情況下都射撃主軀幹,奪人性命。

雖然美國遵循 CMS ,但其實都有部分警員開始反省這條規則的必要性。美國警員 Roy Bedard 曾受邀去捷克警部的射擊場,發現當地的訓練是可以令警察輕鬆射撃目標全身 [4]。當地警察向他表示他們正在進行「非致命(武力)的演習」,更笑說美國警察會「殺死所有人」,在一番討論後, Roy Bedard 訴說自己對 CMS 有另類看法。美國一名退休警察局長亦曾在 2015 年撰文指應該重新反思 CMS 規則的必要性 [5] 。

現代文明的警察都應該尊重人權及性命。 CMS 絕對違犯人權標準,亦不符合法律及道德上的「合理」要求。當世界不少各國都開始反思 CMS 時,香港警察反而倒行逆施,引用 CMS 規則為自己不合理的開鎗辯護,這究竟有何專業何言?更莫說當時多個影片顯示該名示威少年只是打撃其手部,並無構成重大的生命威脅,開鎗當真合理?這絕對過不了香港市民雪亮的眼睛,也過不了自己剩餘下來的良心(假如警察還有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