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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毒助康復、危機助管治 」驗毒計劃

「驗毒助康復、危機助管治 」驗毒計劃

香港政策透視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意見書
2014年1月18日

I. 反對「驗毒助康復、危機助管治 」驗毒計劃

本會反對《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下稱文件)的內容及當中「責備受害人」的觀念。說穿了,這只是「危機助管治」計劃而已。

II. 反對理據:

1. 「驗毒計劃」違反重要毒品政策原則

《國際毒品政策聯合會(IDPC)毒品政策指南》(下稱「毒品政策指南」)提出五個毒品政策原則,總括來說,「驗毒計劃」違反其中三個。「毒品政策指南」的首要原則:「毒品政策的制定,應當基於對問題優次和實證的客觀評估之基礎上。」然而,「驗毒計劃」卻沒有實證基礎。「毒品政策指南」提出的第二個原則:「採取的所有行動應當完全符合國際人權的規定。」奈何,「驗毒計劃」有侵犯人權之嫌;「毒品政策指南」建議「政策和活動應當有利促進邊緣群體的社會融合,而不是專注於對這些群體實施懲罰性措施。」但「驗毒計劃」諮詢文件和公關工作就把用藥人士污名化和邊緣化,令他們被標籤,感到被羞辱。一個違反根本性原則的計劃,怎能不被推翻?

2. 忽略結構性社會問題

青少年使用藥物,必然與當時的社會結構和狀況有密切的關係。香港社會一直依賴經濟發展,任何發展都要依據經濟成效作為指標(如GDP),青少年面對由此而來的社會下流情況、結構性失業、學歷貶值、學費高昂;家庭成員面對的經濟壓迫而促使關係的失落和疏離。面對社會上權力地位/財富資源不平等分配的結構性問題,青年人要承受更多的煎熬,弱勢社群正面臨被進一步邊緣化的惡運。用藥若不是成為控訴社會荒誕一面的手段,便是暫時遠離糟糕社會環境的實感。委員會對這些結構式現象(structural phenomenon)視若無賭,只獨沽一味將使用藥物的問題歸咎受害人,將這些問題約化為個人層次的問題,實在看不到此計劃能幫助青年人處理社會現實的糾結。可見,此計劃的最大功能只能令政府表面上蠃得迅速平亂的形象,進一步維持問題的現狀;對結構性問題的視若無睹,只會進一步維持既有利益集團(status-quo)的利益分配。因此,從文件對處理用藥問題的佈局來看,實在看不出委員會對青少年和弱勢社群的關心。

3. 製造道德恐慌和危機

文件中的2.3-2.5段指出吸毒人數,尤其是青少年,有顯著的下降情況,這反映現行的教育和戒毒工作已有成效。奈何文件卻以兩個較極端的個案(頁6-7),描繪青少年吸毒對個人身體、家庭、醫療、財務帶來的惡果,再配合以「污名化」用藥青少年為目的的宣傳片,以此來達致「救得一個得一個」的迫切。委員會訴諸道德價值觀念,進一步強化青少年的失控情況,藉著提高警務人員的執法權力,來阻止這失控情況惡化下去。這不啻是一種製造道德恐慌的策略,與70年代的英國政府高姿態地介入有下降趨勢的罪行,同出一轍。由此觀之,無論是對青少年使用藥物的「救得一個得一個」、還是「人命重要還是人權重要」,也只不過是藉口,實情是借助製造公眾恐慌來加強社會控制。

事實上,香港浸會大學青年研究實踐中心於2013年12月發佈的《外展服務使用者對「社區驗毒計劃」的意見研究》也指出,受訪的外展服務使用者認為「驗毒計劃」生產了不少問題,包括令濫藥人士感到被羞辱、有侵犯人權之嫌、令警權過大、標籤效應,把濫藥人士邊緣化、加劇社區內隱蔽用藥的問題、擴大對有偏差行為青少年的控制等等。

4. 鞏固禁毒主義的觀念

「禁毒」是香港存之以久的對付藥物使用者的方法,當中隱含的「禁毒主義」觀念,彷彿就是最義正辭嚴的。凡與(沒有醫生處方的)用藥有關的,都被視為社會問題,務必除之而後快,當中無視用藥者處身的社會結構問題,通通以「禁止」來處理。可是,「緩減傷害」這種早被世界衛生組織重視的觀念和策略,委員會卻隻字不提。不過,香港對「緩減傷害」早已不陌生。「酒後切勿駕駛」、「性行為要戴上安全套」、「美沙酮代用及戒毒計劃」都是行之經年的緩減傷害的成功例子。因此,我們相信「緩減傷害」的藥物政策較「禁毒主義」式的驗毒計劃更能處理現時的用藥問題。

5. 放棄「緩減供應」的方法

對藥物的處理,從來離不開「緩減需求」、「緩減供應」和「緩減傷害」三個方法。2.10-2.11段指出毒品輕而易得,反映委員會已能「及早辨識」藥物的來源,而及早辨識對委員會是一個重要的禁藥原則。唯委員會在文件內卻沒有任何建議,針對已被「及早辨識」的毒品市場作出打擊,這是反映委員會對「緩減供應」不感興趣,還是質疑警方大力打擊毒品供應來源的能力?

6. 對公眾討論不負責任

政府在提供其他國家例子支持警方行使權力強制驗毒方面,有誤導公眾之處。例如諮詢文件引用英國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PACE),指出英國也容許警方強制驗毒。然而,PACE立法是針對嚴重罪行及恐怖主義 (terrorism)以授權警方搜證,而驗毒只授權予被刑事摳捕的人士。PACE的立法並不是社區驗毒,更不是對青年濫藥的early identification。諮詢文件的不全面引用個別國家的例子,對公衆討論不負責任。

7. 驗毒措施成效存疑

文件所引述的三個推行驗毒的海外經驗(2.34-2.37段),完全沒有說明驗毒測試措施與減低吸毒問題的關係。作為一份諮詢文件,理應介紹不同處理藥物問題的措施,並對不同措施的成效作出比較,讓公眾人士有更多的參考。因此,從研究至實踐的角度而言,委員會在引用海外經驗方面,不但未達至學術水平,也沒有證據顯示驗毒具政策成效的可能性。既然沒有辦法顯示這些政策的成效,委員會仍然設法游說公眾接受這套驗毒計劃,而不提出其它在海外更具成效的藥物政策,其目的何在?

反之,我們不難在文獻中找到更多批判社區驗毒的論據。諮詢文件引述的瑞典例子,有研究指出當瑞典推出毒品零容忍政策及驗毒措施後,除了偶爾用藥者(occasional drug users)的數目的確減少外,無論是重症用藥者還是與用藥有關的死亡數字均明顯上升。另一採用社區驗毒措施的格魯吉亞,在實施驗毒計劃後,丙型肝炎及愛滋病感染者數目有所增加,大大加重當地醫療、執法及監獄的負擔 。此外,瑞典和格魯吉亞的經驗均顯示驗毒計劃未能準確辨識用藥者,瑞典於90年代實施社區驗毒後,當中三成被強制驗毒人士(即1,600人)最後證實從未用藥,而格魯吉亞在2006年實施強制驗毒及強制戒毒後,被驗毒者中更多達六成多人根本沒有用藥。海外經驗說明「驗毒計劃」成效值得商確。

更令人憂慮的,是「驗毒計劃」宣稱可達「及早識別」果效,但由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進行的《吸/戒毒者對「驗毒助康復計劃」意見調查》顯示,用藥者不會被動地被執法人員查問,相反,他們會改變自己的用藥模式,用各種不同方法,巧妙地減少被執法人員辨識出來的可能。由此可見,「驗毒計劃」不但未能達到「及早識別」的果效,反而令用藥人士變得更隱蔽,令他們得到支援的機會更加減低。

III. 建議:

1. 禁毒處及政府須致力打擊各種由經濟發展及管治方式所帶來的反射性結果和結構性問題,如財富分配不平等、權力不平等的問題,為青少年及弱勢社群建造富發展機會的社會條件。

2. 所有政策的建立和執行,必須尊重人權公約的精神。因此,有效的政策,必然是尊重人權的政策;違返人權的政策,必然是引來失敗的政策。

3. 用藥政策和措施必須以「去污名化」為目標和手段,讓受藥物影響的用藥者能正面的接受治療,增加他們的自願求助動機,及其與重要他人的信任關係,以求改變。

4. 用藥政策應促進弱勢社群的社會整合,而不是對弱勢社群施以懲罰性和限制發展的措施。

5. 今次諮詢必須先詳細羅列出對現行的相關法例、政策、服務和資源分配的成效檢討。

6. 用藥政策的觀念和措施應將焦點放在「緩減傷害」,資源也要投放在與「緩減傷害」相關的政策措施中。

7. 委員會應增加資源,強化現行有效的教育和戒毒工作。在分配資源予各戒毒或輔導機構時,不應用「支持驗毒計劃」作為獲得資源的條件。

8. 禁毒處應以「緩減需要」、「緩減供應」、「緩減毒害」為主軸,更有效地推動執法部門建立措施打擊「供應」來源,而不應針對受害者。

9. 委員會必須嚴謹地分析海外驗毒經驗及廣泛諮詢業界後才考慮引進本港。

10. 委員會及政府必須與公民社會建立更具建設性的商議(deliberation)和討論關係,以推行政策和措施,而不應透過已有前設的宣傳和草率諮詢,去製造道德恐慌來管治,否則不但影響社福界的工作,更會深化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