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區慶祥今日在Q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2019] HKCFI 295裁定,入境處拒絕為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符合其人權,並無違憲。
區在判詞第54-78段稱,如果容許跨性別人士自我定義性別,而非透過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此所謂「唯一客觀上確定的標準(only objectively ascertainable criterion)」確認性別,法律上屬不可接受。
其實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院早已嚴正駁斥此說。
安大略人權審裁處在XY v Ontario(Government and Consumer Services),2012 HRTO 726第247-252段中批評,其實「變性手術」本身亦難言屬性別改變的客觀證明。事實上,即使已經進行了「變性手術」,現行香港法律亦沒有自動承認相關人士認同的性別;入境處在手術之後仍然保有酌情權,基於其主觀判斷,「按個案的個別情況」決定應否承認該性別:參見入境處有關申請身分證的常見問題「問題22」第(f)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