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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不滿家貓撒尿打頭 高院撤虐畜罪名 指原審忽略「教貓」可能性

男子疑不滿家貓撒尿打頭 高院撤虐畜罪名 指原審忽略「教貓」可能性

【獨媒報導】一名男子疑因為家貓在房間撒尿而動怒,先捏家貓耳朵,再掌摑牠頭部一次。男子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經審訊後原被判入獄30日。男子提出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否定他「教導貓兒」的說法。法官指反覆觀看事發閉路電視後,認為打貓力道絕不可被形容為「殘酷地打」的程度。加上案件沒有專家證明家貓傷勢,未有證據顯示家貓受任何心理或生理傷害,原審對家貓承受的痛苦取斷於主人主觀觀察,另考慮到原審錯誤不參考警誡會面下「教貓」一說,高院決定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為趙林,他被控在去年8月26日在九龍牛頭角振華道70號樂華北邨寧華樓2005室殘酷地打打一隻由熊怡所擁有的貓,而導致該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屋內閉露電視拍下襲擊

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當日與家貓 Mimi 獨處在該單位,下午時上訴人涉嫌發現家貓在他房間內撒尿後動怒,用手指捏了在椅子上休息家貓左耳一下,其後再掌摑她頭部一次。家貓 Mimi 隨即縮開及逃跑,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攝錄,影片呈堂成為呈堂證供。

原審幾乎沒有爭議上訴人確曾打貓,不過上訴人在警誡會面稱,他只是「教導貓兒」,拍打沒有令牠受到實質痛苦,不構成「殘酷地」打的說法。原裁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說詞,並依據貓主對 Mimi 的認識,認為牠縮開頭部的動作,反映牠有痛楚及痛苦,裁定上訴人行為「超出了一定武力」。原審裁判官亦指出不會以警誡會面作任何參考,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時入獄30日。

關鍵為如何證明家貓受「不必要痛苦」

上訴人在高院的上訴聆訊時,一度呈交幾段他和 Mimi 玩耍的錄影片段來嘗試證明兩者有良好關係,稱不會殘酷對待她。不過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拒絕接納,因上訴人打貓是不爭事實,而他亦無在原審階段提出影片,拒絕接納提交新證據的申請。

游官指出本案關鍵是上訴人有沒有「殘酷地」打涉案家貓。他在判詞指,控方必須證明的控罪元素,包括上訴人是否曾經「殘酷地打」貓,而導致牠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上訴人鬧家貓「偏偏跑到老子的房去屙尿」

游官表示反覆觀看事發片段後,他看到上訴人捏了俯伏在客廳椅子上的 Mimi 耳朵一次,捏耳後隨即掌摑 Mimi 的頭一次,並用方言說了一句:「你個九日的,你偏偏就跑到老子的房去屙尿。」

在本案沒有任何獸醫或專家證人證明家貓傷勢,或其受到的心理及生理傷害。游官指原審對家貓遭受的痛苦程度裁斷,完全建基於主人見到 Mimi 行為與日常不同的主觀觀察,從而推論牠有痛楚及痛苦,裁判官也裁定上訴人行為「超出一定武力」,從而構成「殘酷地打」。游德康法官表示不能認同這事實裁斷,並指反覆觀看事發片段後,認為「對任何合理普通人而言,上訴人打貓兒的力度絕對不可以被形容為達到『殘酷地打』的程度」,並指原審的裁定完全不合情理。

法官指原審錯誤不參考「教貓」一說

至於上訴人是否有合理理由打貓?裁判官否定他不是為了「教導」貓而打牠的說法,不過游官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了完全不參考上訴人警誡會面下的混雜陳述,沒有考慮上訴人開脫罪責的可信度;游官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認為只要上訴人沒有作供,其警誡供詞就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游官以「重審」角度審視控方證據,並指若原審有考慮警誡下說法,有可能認為上訴人打貓是因為「貓兒在他房間或床上撒尿這說法」或屬實。若接納上訴人打貓可能是因為牠撒尿後,作出有關行為是「為了教導貓兒」,就變成了他因「一時氣憤而拍打貓兒」外的另一個合理推論,原審就必須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推論,從而裁定上訴人可能有合理原因拍打貓兒。法官更言,若原審如此裁定,則需要進一步裁定上訴人「有合理理由作出拍打貓兒的行為」,要裁定罪名為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28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