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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案】控方稱「可預見」文章使讀者有反應 辯方: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立場案】控方稱「可預見」文章使讀者有反應 辯方: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27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二天結案陳詞。早上控方陳詞完畢,接著由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兩名被告陳詞。對於控方稱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余若薇則指法官郭偉健在羊村繪本案判詞中,已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懷有煽動意圖,而二人的初心和志向則是做好新聞。辯方另指,單純引起某些情緒反應,例如不高興、人心不穩或深深不忿,都不代表是「煽動」,控方須要證明言論對國家構成威脅、影響公共秩序,才能入罪。若如控方所稱「可預見」某部份人閱讀涉案文章後有反應,「我哋傳媒咪要做埋心理醫生?心智不全、教育程度不夠,就唔睇得?」

辯方:控方須證明協議涉犯罪 才屬「串謀」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開始陳詞前,法官郭偉健一度指余想的話也可以坐著陳詞,不過余表示:「企起身講嘢會清楚啲。」

余若薇認為,法庭需處理3項議題:一、被告是否有「串謀」; 二、涉案17篇文章是否「煽動刊物」;三、鍾沛權和林紹桐是否有「煽動意圖」。 而余認為「煽動意圖」是控方須證明的控罪元素之一。

就「串謀」,余指必須要顯示被告有犯罪意圖,才能稱涉案的「協議」為「串謀」;若果協議不涉及不法行為,例如一同吃飯,便不屬於「串謀」。至於本案被告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余指「辦報梗係唔係犯罪啦,好多人都辦報啦!」,發布煽動刊物才是犯罪的行為。

辯方批評控方說法不清晰、令人無所適從

余表示,接受煽動控罪屬持續性(continuous charge),但控方針對「串謀」的說法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例如誰人達成涉案協議?

余提及控方的開案陳詞從來都沒講過董事蔡東豪是主腦,更加沒有指稱蔡與鍾沛權和林紹桐達成協議做犯罪行為,控罪詳情亦沒有點名蔡。案發時期即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蔡已經離開了香港。可是控方卻在書面結案陳詞中新增說法,包括指蔡是「串謀」者之一。此外,余指「協議內容是什麼」同樣不清晰,批評控方說法「五時花八時變」、令人無所適從。

余繼而批評控方就「政治平台」的說法不斷更改、「一時一樣」,開案陳詞曾指稱《立場》是「政治平台」,但後來在結案陳詞中的說法有變,聲稱「政治平台」不是負面意思,報導政府新聞也可以被視為「政治平台」,「我哋俾佢搞到氹氹轉。」

辯方:二人「協議」載於《立場》創刊辭 不涉犯罪

余認為法庭不能判鍾沛權和林紹桐之間存在「串謀」,因控方沒有說明二人何時、在什麼情況下達成協議。

余反指二人的「協議」從頭到尾都是《立場》創刊辭所說的內容,亦從來不打算隱瞞,而且完全不涉及犯罪行為,裡面所說的「捍衛言論自由,多元包容」,不單是《立場》的價值,也是普世價值。

余強調,《立場》擁抱民主價值並非代表支持某個派別、作出倡議,或者偏頗,它作為一個開放的平台,沒有隱藏的議程(hidden agenda) ,任何立場也可以在此自由交鋒。

辯方:控方經常批評網上世界 但傳統報章也有網站

余以求診醫生為例,病人身體不同部位都有徵狀,但醫生不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會以一個「診斷」來解釋身體所有徵狀,正如被告以創刊辭來「解釋一切」。

余特別提到,控方對於創刊辭並沒有提出反駁,也從沒有指控《立場》報導有任何一處出錯或失實。余重申鍾沛權和林紹桐的志向和初心是做好新聞,二人如實報道,沒有加鹽加醋。假使報導有錯,也可能是不小心,不等於有意「煽動」。

余質疑,控方所指控的報導,「全世界都有報,《立場》就唔報得」,伍淑娟不斷提及「網上、網上」,彷彿「《立場》喺網上就係罪大惡極」。不過余反駁,就算是傳統報章如《明報》、《東方》和《大公報》,也會有網站。

辯方指控方所呈案例不適用於今時今日

控方昨日提及數宗殖民地時期的煽動罪案例,不過余若薇則指相關案例已不適用於今時今日,「只能夠話有學術嘅興趣。」余又指,控方力陳煽動罪合憲,但控方早前盤問鍾沛權時,卻引用大公報案和曾德成案,指殖民地政府利用條例來施行高壓政策、嚴密管控出版界和拑制新聞自由,變相承認現在做相同的事。

辯方引羊村繪本案 指同一法官已裁定控方須證被告意圖

對於控方陳詞稱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余若薇則指法官郭偉健在羊村繪本案判詞中,已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懷有煽動意圖。余指法庭可透過創刊辭,考慮被告是否有良好意願(good faith),或真誠地相信報導是基於公眾利益,當涉案刊物構成危害社會的實際風險,才會被視為有問題。

余指社會上必定存在不同意見,質疑按照控方說法,是否社會不穩時,支持任何一方也是有問題?余續道「呢個社會無論講咩意見,都會有人唔開心」,若果這樣就是煽動仇恨,「呢個社會就咩都唔使講。」她指單純引起某些情緒反應,例如不高興、人心不穩或深深不忿,都不代表是「煽動」;反而要證明言論對國家構成威脅、引起叛離,才是「煽動」。

她又指,接受羊村繪本案判詞所指,不一定要引發即時暴力才是「煽動」,若果對公共秩序或政權有影響,也足以構成「煽動」。

辯方:不能因為難證明被告意圖而不需證明

此外,余指「文章係冇腦嘅」,不會有「意圖」,即使有意圖,也都是被告的意圖。余指法庭日復日的工作就是推斷被告的意圖,但控方卻指難以證明被告的意圖,又稱若要證明的話,便會不能檢控(non-prosecutable),余直指控方說法「絕對不正確」,若果難以證明被告意圖便不須去證明的話,是不公平。

控方昨日提及近年的煽動案不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包括崔駿民、古思堯和彭滿圓案, 惟余若薇指出法庭在上述3宗案件均有裁定被告有煽動意圖,證明有需要證明。

不過法官郭偉健澄清,上述判詞均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只不過觀乎案情也足以證明到。控方同意法官的理解是正確。余若薇則指,判詞的邏輯是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從過往案例和煽動罪的發展歷史可見控方有需要證明被告意圖。

辯方:對基本自由應寬大詮釋 限制則狹窄詮釋

余指,對於《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法庭應予以寬大的詮釋,但對於自由的限制,則應該狹窄地詮釋。

至於控罪相稱性的測試,無庸置疑煽動罪牽涉基本權利,條例亦某程度上限制自由和權利,但相關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呢?而且是否合乎「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原則和不含糊?

余指,有兩種方式詮釋煽動罪,一是傳統普通法下的煽動罪,二是補救式的詮釋(remedial interpretation),但無論是哪一種詮釋,都會得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意圖。

余指,社會分化一直存在,兩名被告亦非鼓吹武裝起義,只是做新聞,控罪尺度不能「闊到是但搵一篇文都入罪」,對自由的限制一定要合理、相稱,須威脅到國家才能入罪。

辯方:《立場》報導不同意見 刊登建制派文章、採訪政府記者會

辯方指,法庭須確保一方面維護到國家安全,另一方面容許發表異見聲音,本案與派發灌輸性的政治宣傳單張的案件不同,《立場》是報導不同意見,而不是鼓吹何桂藍和梁晃維等政治人物的主張,控方也沒有證據指《立場》拒絕刊登持相反意見的人。相反,《立場》曾刊登建制派人士陳凱文的文章、直播「華記正能量」的記者會,以及採訪政府的記者會。

辯方:若要預讀者反應 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余又指,社會上「有人反應大啲、有人反應細啲」,若果如控方所稱,要顧及有人情緒不穩、心智不成熟等等,「咁唔使有人做傳媒」;而若果涉案文章真的如控方所形容無遠弗屆,「可預見」某部份人有反應,「我哋傳媒咪要做埋心理醫生?心智不全、教育程度不夠,就唔睇得?」

余指,《立場》成立以來刊登的文章數以萬計,不能基於其中17篇文章,便指控是「煽動」,批評控方不合乎邏輯。

她強調「持平」的意思不是在同一篇文章囊括各方意見,而是在一段時間內盡量報導不同意見,傳媒人「有碗話碗、有碟話碟」,有人發表意見或批評便會報導。

辯方陳詞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立場》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左)、前總編輯鍾沛權(右)

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53歲)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35歲),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結案陳詞 第二日
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控方稱「可預見」文章使讀者有反應 辯方: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結案陳詞 第一日
控方結案陳詞:煽動言論如種子埋在泥土 有機會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