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蘋果案】保安局局長擬建議剔除《蘋果日報》3公司註冊 除名後即成「受禁組織」

【蘋果案】保安局局長擬建議剔除《蘋果日報》3公司註冊  除名後即成「受禁組織」

【獨媒報導】高等法院周一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昨日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在三間公司一旦被剔除後,便成為「受禁組織」,當局提醒任何人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一見記者時已預告,特區政府適時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黎智英及其三間公司的犯罪得益,並根據《香港國安法》啟動程序,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盡快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在公司登記冊「剷除」。

保安局局長昨日已向該三間相關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保安局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

保安局提到,假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 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在新聞稿中,保安局亦重申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